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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拘留骂灾民女孩,法律依据何在?

拘留骂灾民女孩,法律依据何在?

2008年06月09日08:27   红网  于立生  评论9267条

这位女孩,因为发布错误言论,结果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3日;公安机关的逻辑,也就在于考量到了“社会危害性”。但是必须明晰的是,这名女孩错误言论的发表场域,是个人QQ空间,——本就是个公域、私域的界定上存在争议的东西。如果不是部分网民发起“网络通缉”、“人肉引掣”搜索,一个普通小女孩的个人QQ空间而已,能有多大关注度?

江苏新沂的一个女孩子因为与跟四川网友发生矛盾,竟然在自己的QQ空间里发了一篇题目为《恭喜四川发生大地震》的帖子,对汶川大地震中受灾的群众进行嘲笑。6月5日,这名女孩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据6月7日《现代快报》报道)

看了这条新闻,着实吃惊。第一个吃惊在于,这位女孩如此言论,也真够无知、无良的;第二个吃惊在于,固然说了错话,但竟因言获“罪”,被施以治安拘留3日处罚,也离谱了点。

在我以为,人之思想自由,是绝对的,无限制,因为纯属私域;而人之言论自由、行动自由,因为可能发生社会影响,则自由度是相应递减的,多是要受限制的,而这个限制因素,可能是来自法律,也可能是来自道德。故而,尤其在公共场域之言论、行动,理应负起责任,而非不经大脑。

这位女孩,因为发布错误言论,结果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3日;公安机关的逻辑,也就在于考量到了“社会危害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明文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但是第一,必须明晰的是,这名女孩错误言论的发表场域,是个人QQ空间,——本就是个公域、私域的界定上存在争议的东西。好比一个人站在家门口——不是室内,——但也不是大街上,“指天骂地”了一番,其社会危害性有多大呢?如果不是部分网民发起 “网络通缉”、“人肉引掣”搜索,一个普通小女孩的个人QQ空间而已,能有多大关注度?社会影响有多大呢?

要是依着这个逻辑,诸如街头谩骂、网上时见的地域歧视,当然首先不对;但是,是否也该逐一拘留呢?……

其二,根据报道的介绍,这名女孩“1990年11月生,还不足18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明文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敢问公安机关对这名女孩施以治安拘留3日的处罚,法律依据何在呢?

这名女孩确实说了错话。但是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可以对其进行道德谴责;但绝对不是混淆界限,由法律来越俎代庖。西哲伏尔泰曾说:“我不赞同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发表观点的权利”;化用之,我所要申明的是:我坚决反对这名女孩的无知、无良错误言论,但是,却不得不坚持“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女孩——“不”被“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定权利。

对于一个未成年的孩子来说,“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恐怕要远比“一棍子打死”有价值的多!
淮南第一家装一群:67179903          淮南第一家装二群:46118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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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何在?有法不依的事件何其多,建设法制国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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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必须态度坚决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否则,黑暗势力的猖獗终将令所有弱者成为不会发声的工具。
俺的摊位:http://blog.sina.com.cn/403wang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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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暗势力的猖獗终将令所有弱者成为不会发声的工具。”经典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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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之螺旋!!!!
size=6]宫门一入深似海,从此萧郎是路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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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比法大啊,部门有部门的权力,官员有官员的权力,无权无势的弱者只有任人宰割了。不知道法律是做什么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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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最近徽网论坛以一名“贵宾”及一名“超版”为首的一群对我发动的一场大规模的围攻,我自始至终独自迎战,但至此,除了他们少数喽罗无视论坛版规继续粗野叫骂外,是非分晓基本已见。

事情很清楚,尽管他们在论坛享有ID和 帖子的“生杀”大权,但是请注意,权力并不意味权威。尤其网络论坛的“权威”主要依靠其个人观点的说理性,依靠其公正的管理行为,而不是黑社会方式。

尽管我手无缚鸡之力,但我无视他们横行霸道,据理力争,给予他们强有力的批驳。于是,邪恶的权力也许尚能维持,但其权威荡然无存。

如果说网络与现实并非完全可比,我仍然希望善良的人能够从中获得有益启示。

[ 本帖最后由 wh403 于 2008-6-9 20:05 编辑 ]
俺的摊位:http://blog.sina.com.cn/403wang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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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打过交道,WOCAO,累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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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的人相护鼓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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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骂灾民的话都不受惩罚,那将来当汉奸的人也应该歌颂。毕竟他们都是民族融合的使者,是大屠杀的灭火器。是尊重自我生命的人。是不浪费人力资源的管理者。
犯我强汉者,虽远必诛!驱除鞑俗,纯洁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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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哲伏尔泰曾说:“我不赞同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发表观点的权利”;化用之,我所要申明的是:我坚决反对这名女孩的无知、无良错误言论,但是,却不得不坚持“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女孩——“不”被“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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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人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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