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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的伤情 荒唐的鉴定 荒唐的诉讼-天下奇闻

本主题由 ShowTime 于 2008-9-11 15:57 移动

荒唐的伤情 荒唐的鉴定 荒唐的诉讼-天下奇闻

      我叫张建,安徽省蒙城县第五中学教师。06年6月12日,我被姜*(无业、常住蒙城县法院家属院,靠“寻衅滋事,‘受伤’发财,拥有数处房产、小车,我只是好几人中到目前为止,还没被敲诈成功的唯一一位,我也不知最终其能否敲诈成功,敬请关注-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二次裁定。)蓄意殴打。6月14日(事过三天)该人做了“轻伤”,其鉴定是:左侧第六肋骨骨折(略移位)。问我要十万元,否则判我三年。我被迫申请重新鉴定:8月9日经安徽省立医院鉴定(竟没有鉴定人签名):1、被鉴定人第五、六、七肋骨单处骨折(愈合期)2、骨折处对位良好,移位不明显。办案人员韩*等让我限期调解(掏钱),否则关人!在我无力限期筹集十万元的情况下,于06年12月15日被逮捕。07年3月5日,又把我搞到涡阳县审理。历经涡阳二次开庭,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我的确无罪。经质证:其伤情照片系伪造、讯问笔录系伪造、拿别人的CT做鉴定、(其鉴定书的真实性还用再说吗!)……涡阳法院张某等不仅歪曲事实且抽掉我的确无罪的证据(伤情照片、省立医院鉴定书、蒙城二院病历、胸片等),终于作出有罪判决。我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于07年12月12作出“证据部分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涡阳法院李某,再次退卷,未补充任何证据,只至08年5月9日仍作出有罪判决。我已再次提出上诉。
     其6月12日殴打我,事过三天,6月14日做鉴定:断一根肋骨,略移位(轻伤标准:肋骨骨折。一根单纯性线性骨折除外)。其首次病程录:竟然不淤血、青紫、肿胀等,肋骨竟然断了。8月9日重新鉴定,又变成断三根,对位良好。岂不荒唐!况且省立医院鉴定竟无人签名。
   我曾问办案人员:(1)其伤情到底是什么:是断一根还是三根,是移位还是对位良好!(2)怎么认定是我打的!(3)省立医院的鉴定书无人签名,明显违法。办案人员,要么沉默!要么往外轰!要么扔出一句,不服可申请重新鉴定,再拿五千元!
下面仅录第一办案人韩再华的解释供网友“欣赏”:
  (系多次解释的总结,可能略有出入,个别字词不是原字词,但其义100%符合。)姜伟打你,你毕竟还手了,打谁谁都还手,你也不可能不还手,还手的客观事实存在,你说你没打谁相信,(三天后)做鉴定,肋骨断了,不安你身上,安我身上,不是你打的,你说谁打的。本来断一根,你非说做不成轻伤,到处告,现在断三根,应该能做成了吧!至于省立医院的鉴定书无人签名,拿来就是这样的,我们也不敢造假;那可能也许大概省立医院的鉴定书都没有签名!不信你自己到省立医院去问问,哼、真是教师,撒尿都用筛子过。
当质证其不仅虚假,且系三天后的鉴定:姜*6月12日打我,其6月14日做鉴定。怎么证明其伤与我有关:其律师辩解说:姜*6月13日,在蒙城二院治疗且拍过胸片。只是病历复印件没有医生签名,原件有签名。胸片丢了????
        真是天下奇闻!
      我已于08年5月12日再次向亳州市中院递交了上诉状: 敬请大家见证:荒唐案件、荒唐诉讼。 共同见证:依法敲诈能否得逞!
附两份鉴定书及其首次病程录

蒙城县公安局
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蒙公技鉴字第(2006)590号
-----------------------
   关于姜伟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被鉴定人姜伟,男,34岁,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城关六小家属院。
 一案情简介
  2006年6月12日,被鉴定人姜伟因琐事被他人打伤,现由西关所委托予以伤情鉴定。
二检查所见
 2006年6月14日检查示:神清,痛苦面荣,一般情况尚可,头颅无畸形,前胸部散在性皮下瘀血,左胸部触痛明显,局部有5*4CM皮下瘀血,四肢活动尚可。
  胸部CT示:左侧第六肋骨骨折(略移位)。
三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姜伟胸部有明显外伤史,其伤情符合钝性物直接打击所致,胸部CT示左侧第六肋骨骨折(略移位),故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轻伤。
四、鉴定结论
姜伟伤情系轻伤。
          蒙城县公安局
      鉴定人:主检法医师  田文
          法医师    张飞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人身伤害医学鉴定书
-------------------------
鉴定字[2006]055
委托鉴定单位:蒙城县公安局
被鉴定人姓名:姜伟,性别:男,年龄:33岁
鉴定目的:肋骨有无骨折,骨折有移位?
伤病情摘要:
  被鉴定人因胸部外伤一天余于2006年6月13日就诊于蒙城县第二人民医院,当时门诊病历记载:伤后左侧胸部疼痛,呼吸和咳嗽时加重,左胸部软组织肿胀,胸片示胸第六肋骨骨折。门诊诊断:胸部外伤。
  2006年6月14日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首次病程录记载,主诉:左肋区外伤伴疼痛2天,喘气和咳嗽时明显。体格检查:左肋区无明显肿胀,在第六肋区压痛(+)。胸部CT加三维重建提示:左侧肋骨外伤性骨折(第六肋骨);
提供资料:
1、蒙城县第二人民医院门诊病历1份。
2、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首次病程录复印件1份(共1页)
3、2006年6月14日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CT片及诊断报告单各一张(姜伟,男,34岁,片号:74798)
检查:
1、2006年8月4日安徽省立医院胸片(正+侧位)及报告单示左侧第6肋骨骨折,无明显错位(2张,片号27893);
2、2006年8月4日安徽省立医院CT,三维肋骨重建摄片及报告单示:左侧第5、6、7肋骨陈旧性骨折,以第6肋骨为显著,断端移位不明显,可见骨痂形成(1张,CT号:44624)
分析意见:根据提供的资料,被鉴定人有胸部外伤伴左胸疼痛病史,体检有左第6肋区压痛,但无局部肋骨骨擦感的体征记录。阅片:2006年6月14日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胸部CT片,可见第六肋骨骨折,移位不明显。结合所提供的资料和安徽省立医院的检查结果,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存在左侧第5、6、7肋骨骨折,骨折处移位不明显。
鉴定结论:1、被鉴定人左侧(偏前)第5、6、7肋骨单处              骨折(愈合期);
2、骨折处对位良好,移位不明显。
             
     2006年8月9日(安徽省立医院医学鉴定专用章)

首次病程录:
     首次病程录
 **,男,33岁。主诉:外伤左肋区痛疼两天余,患者于6月12日下午被他人用拳头打中左侧肋部,曾在其它医院检查治疗(具体不详),患者现感到喘气或咳嗽时左肋区疼痛明显来我院门诊查见左侧第六肋骨骨折并要求入院治疗,拟左侧肋骨骨折入院观治。
  神清、自动体位,步入病房,心肺(-)肝脾未及、手软之腹部无压痛及反跳痛。专科查:胸部两侧对称,无畸形,左肋区无明显肿腹,在第六肋区压痛(+),表皮未见明显淤血、青紫。患者许有喘气或咳时痛疼。手(一)。
  辅助检查:胸部CT加三维重建提示:第六肋骨皮质不连续出现断裂,且稍有错位。
  初步诊断:左侧肋骨外伤性骨折(第六肋骨)。
  诊断依据后鉴别诊断:1、患者自诉6月12日下午被他人用拳头打中左侧肋区,曾在他院检查(具体不详)2、来我院查:左肋区压痛(+),未见明显肿胀、淤血、青紫,经CT及三维重建提示:左侧第六肋骨断裂3、以上因果关系明确,可以确诊,不须鉴别。
  治疗计划:1、进一步完善相关检查诊断。
       2、促进骨质愈合的支持治疗。
       3、保持相对静止状态下4周少活动。 
                             **
****第一人民医院CT室
CT检查报告单
检查名称:胸部平扫CT
检查方法:自肺尖平扫肺底,层厚10MM,间距10MM
检查所见:
  肺窗示:双肺纹理清晰,下走行自然,肺野透光度良好,双肺未见异常密度影,双侧肺门不大。
 纵隔窗示:纵隔无偏移,心影及大血管形态正常,纵隔内未见肿块及肿大淋巴结。左侧第六肋骨骨质断裂。
诊断意见:左侧第六肋骨骨折。

 


一、省级鉴定不仅无效、且虚假、程序违法。
无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该鉴定书无人签名。
虚假:
06年8月4日胸片报单出来,我亲眼看见的结论是“肋骨未见明显骨折”。在鉴定书被篡改为:“左侧第六前肋骨骨折。”该报告单已被更换。当时的报告单在我与韩再华争看的过程中有一角被扯裂,且当时我的手很脏,有被弄脏的痕迹。而现在的报告单十分整齐干净。(请提供胸片);对三维重建的CT做出科学解释,并提供该CT。
程序违法:
  1、当时县公安局明明未提供胸片,而省立医院竟采用此胸片。县级鉴定胸片在何处。请提供,为什么据不敢提供。
  2、摘抄病历与事实不符。见卷宗实际病历。
  3、采用未加盖公安印章,未被证实甚至被一审、二审证实是伪造的伤情照片等作为鉴定素材。
  4、出具不科学的鉴定结论。 
   (1)明明连骨折的临床特征都没有,却谈断几根,移位与否,岂不荒唐可笑。
(2)“对位良好,移位不明显”“对位良好,无明显错位”如何理解?
   (3)前面“陈旧性”,后冒出“愈合期”。到底是什么原因、什么时间造成的避而不谈,且从鉴定目的中删除。

感谢AHSMZ511

感谢AHSMZ511

衷心感谢。是的网上散布谣言应该打击。强歼者无罪 被强暴者该死。我们是群“祥林嫂”,无奈、可怜、可悲。但我坚信胡适先生所说:争自己的权利,就是争国家的权利,人民的权利。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 奴才建立 起来的。 人人均事不关已,高高挂起。下一个司法腐败的恓性品,可能就是您、您的亲人、你的朋友
淮河以北地区历史上就特殊!!??

我真明白  腐败分子怎么敢如此徇私枉法

杨乃武与小白菜 开放分类: 电视剧、戏曲、戏剧、清末四大奇案 “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是清末四大奇案之一,当时闹得朝野耸动、家喻户晓。姿色出众的毕秀姑,人称小白菜,其夫患病而死,却被县令刘锡彤诬为与杨乃武通奸谋杀,并且施用酷刑逼供,屈打成招。 但是由于家人不断上告,又加上朝廷政治斗争的机遇,杨乃武、小白菜得以昭雪。杨乃武、小白菜是小人物,牵出的社会背景却是纷繁复杂,引发出的案件情节跌宕起伏,所以杨乃武、小白菜的故事流传至今仍然耐人寻味。 清朝同治、光绪年间的浙江省余杭县仓前镇,塘河穿镇而过,镇上川流不息的人群忙碌着、招呼着。镇上有一家豆腐店,店主姓葛,因排行第一,人称葛大,娶妻喻氏,生下一子,名唤品连,人称葛小大。后来葛大病死,豆腐店不开了,品连就到余杭一个豆腐作坊当伙计。母亲葛喻氏改嫁给一个名叫沈体仁的木匠,故又称沈喻氏。同治十年(1871),沈喻氏托品连的干娘冯许氏做媒,聘毕秀姑为品连之妻。这一年秀姑17岁。 毕秀姑,也是浙江余杭人,因为平时喜欢穿一件绿色的衣服,系一条白色围裙,人又清秀,街坊给她起了个绰号叫“小白菜”。她幼年丧父,母亲王氏改嫁给了一个叫喻敬天的小贩。到了喻家以后,她虽然聪明能干,但是继父并不喜欢她,经常遭到市井无赖的调戏侮辱。 小白菜嫁给葛品连以后,因丈夫长得像《水浒传》中的武大郎,而她貌美如潘金莲,人们又叫她“毕金莲”;又因丈夫是做豆腐的,也有人叫她“豆腐西施”。 葛品连与小白菜定亲后,家里的房子不够住,于同治十一年(1872)三月暂时在喻敬天家成亲。喻敬天家房屋狭窄,久居不便,于是葛品连夫妇打算在外面另租房屋。恰好这时县城内澄清巷口西首有一户姓杨的人家请沈体仁修房子,房屋修好,除了自居以外还有一间空屋子。葛品连便托沈体仁向杨家承租,月租1000文。 这户姓杨的人家世代居住在浙江余杭县,以养蚕种桑为业,家境小康。主人杨乃武,字书勋,又字子钊,排行老二,人们都称他杨二先生。20多岁考取了秀才,30出头又中了举人,令街坊邻里羡慕不已。杨乃武有个姐姐叫杨菊贞(淑英),出嫁不久,丈夫就去世了,青年守寡,便住在娘家。杨乃武在襁褓之中,便由姐姐照看,因而姐弟感情深厚,如同母子。后来杨乃武娶了城中詹家的女儿詹彩凤为妻。詹家在城中,也是家小乡绅。詹彩凤是一位勤劳节俭、善良贤惠的妇女,种桑、种地、养蚕,终日劳碌。杨乃武性情耿直,平日看到地方上不平之事,总是好管多说,伸张正义,又常把官绅勾结、欺压百姓等事编成歌谣,对官府见不得人的弊端进行了大胆的揭露与辛辣的嘲讽。对于官府来说,杨乃武是一个“刺儿头”式的人物,有一支厉害的笔,又有举人的头衔,因此,本来就与杨结仇的县官刘锡彤对其更加痛恨,一直俟机报复。 刘锡彤原先只是余杭县城外一处关卡的九品小税吏,掌管着来往商客的船只课税之权,对老百姓的正当买卖也是敲诈勒索,无恶不作,引起了当时还是秀才的杨乃武的愤恨,早就打算为乡亲们出出气了。正巧当地修桥铺路,需要派人到杭州府去采购基建材料。杨乃武急公好义,即自告奋勇到杭州府去走一趟,顺便拜谒在杭州任知府的老师。杨乃武到杭州府购置建材装完船只后,乘拜望老师之机,请知府出一份免税的公文,用以对付刘锡彤。杨乃武押运货船回到余杭关卡时,既不对查税的税吏讲明船上是为公益之用的建材,也不出示杭州府免税的公文,却佯称自己是商船,暂将货船停泊抵押,自己回去取税银。杨乃武在再去杭州府的途中,悄悄将杭州府发的免税公文拿出来用双手拧成两截,一截立即销毁,另一截揉揣在怀里去见自己的老师。他诬称“刘锡彤扣船敲诈,见了免税的公文欲夺取撕掉,幸亏自己抢得快,才抢到这半截”,说完从怀里取出剩下的公文呈给知府过目。知府看后大怒,认为有州府免税公文证明杨乃武是为公益办事,刘锡彤竟然也要敲诈勒索,立即发一火签,将刘锡彤的税吏免职。这位九品官还不知道怎么回事,自己的红顶子就被摘掉了。后来得知是当地的杨秀才从中捣鬼,刘锡彤恨得咬牙切齿,发誓要报仇雪恨。他到北京花了五千两银子,捐到了余杭县县官的职位,从此对余杭百姓更加横征暴敛,疯狂剥削。仓前镇是漕米集中的地方,百姓完粮,陋规极多。交银子有火耗,交粮米有折耗,量米的时候还要用脚踢三脚。受欺负的都是些中小粮户,他们叫苦连天。于是杨乃武代他们交粮米,又代他们写状子,向衙门陈诉粮胥克扣浮收,请求官府剔除钱粮积弊,减轻粮户额外负担。仓前镇收粮官何春芳反咬杨乃武一口,说他鼓动农民抗粮不交,代农民包交漕米,从中渔利。县官刘锡彤立即传杨来讯问。杨据理力争,刘理亏,便说他吵闹公堂,目无王法,将他驱逐出去,而钱粮之舞弊如故。杨乃武愤愤不平,于夜间在县衙的墙上贴上一副对子:“大清双王法,浙省两抚台。”因为清朝明令禁止量米时用脚踢,抚台也有布告,溢出的米准许粮户扫取,但是余杭县却仍旧不改。经历这件事,刘锡彤恨不得将杨乃武碎尸万段。不久,报仇的机会终于来了…… 葛品连向杨乃武家承租了住房,于同治十一年(1872)四月二十四日与小白菜搬入居住。葛品连每天半夜要起床做豆腐,因此常常住在豆腐作坊里,十天半月回家一次。杨乃武夫妇见小白菜聪明伶俐,性情温顺,都很喜欢她。 因为葛品连经常不在家,詹氏常叫小白菜到家里与杨家人一起吃饭。小白菜也常请杨乃武教她识字念经。两家相处很融洽。小白菜从前经常遭到市井无赖的欺侮,自从搬到杨家后,那些无赖再也不敢来了,因为杨乃武见到他们是要骂的。那些地痞便制造谣言说“羊吃白菜”。谣言传到了葛品连耳里,他渐渐起了疑心。于是有几个夜晚,他潜回家里,在屋檐下偷听,除了听见杨乃武教小白菜读经卷以外并没有听见任何私情。接着,葛品连将谣言和偷听情形,告诉了母亲沈喻氏。沈喻氏来杨乃武家时,也看到过小白菜和杨乃武夫妇及杨菊贞同桌吃饭,听品连这么一说,心里不禁也有些怀疑。沈喻氏原是个糊涂人,竟愚蠢地和邻舍谈起这事,于是街闾遍传,流言就更多了,而杨家人还蒙在鼓里。 一天,葛品连回到家中,杨乃武向他讨取房租,因房租已经欠了几个月了。葛没有钱便向沈喻氏商借,沈喻氏说,外间闲言很多,为了避嫌,最好另行租房居住。于是同治十二年(1873)闰六月,葛品连与小白菜移居到太平弄口喻敬天表弟王心培家。自小白菜搬走后,杨乃武从未去过小白菜家,小白菜也没有再来过杨乃武家。 搬到王心培家以后,小白菜又经常受到外人欺侮。县衙门有个捕役名叫阮德,他有个姐姐叫阮桂金,已经嫁过三个男人,与粮胥何春芳有染。县官刘锡彤有个儿子叫刘子翰,是个花花公子,经常与何春芳在一起冶游,素知小白菜美而艳,垂涎欲滴已久,于是和一个同他相好的佣妇计谋把小白菜搞到手。一天,佣妇以他事诱骗小白菜到她家,小白菜到达时,刘子翰已在那里恭候多时,见到小白菜容貌分外俏丽,色胆包天,便将小白菜强暴了。小白菜心中无比痛恨,却又畏惧刘子翰的权势,又害怕事情败露后丈夫不能原谅自己,因此一肚子苦水不敢声张。然而恶毒的佣妇却将此事泄露给阮桂金,阮桂金又告诉了何春芳。何春芳早就想染指小白菜,于是于八月二十四日潜入葛家,正好王心培夫妇不在家,何春芳便以刘子翰之事相要挟企图强暴小白菜。两人正在厮打之时,葛品连从外面进来,小白菜哭泣不止。葛品连大骂何春芳,何春芳灰溜溜地走了。葛品连即责骂小白菜,认为在杨家的时候已有谣言,现在又发生这样的事,怀疑小白菜行为不端。从这以后,葛对小白菜经常非打即骂。有一次,葛让小白菜腌菜,晚上回家的时候看到还没有腌,立即将小白菜痛打一顿,小白菜气得把头发剪掉,要去当尼姑。二人的母亲沈喻氏和喻王氏闻讯赶来,询问王心培,知道了吵闹原因。小白菜的母亲气得直哭,说腌菜小事,何必这样痛打。葛品连的母亲也责骂他不该这样,葛品连说是打她一顿出出气。经劝解后,二人和好如初。 十月初七日,葛品连突然身发寒热,双膝红肿。小白菜见他有流火症状,劝他请个替工,休息两天。葛不听,仍然到豆腐作坊上工。初九日早晨,葛身体支持不住了,便往家走,路过点心店,买了几个粉团边走边吃,走到学宫化字炉前竟呕吐不止。回到家时已两手抱肩,发寒发抖,呻吟不绝。小白菜连忙扶他上楼,给他脱掉外衣,盖上两床被子。问他病情,说是初七日到作坊去,两天来身体总是忽冷忽热的,恐怕是疾发气弱,让小白菜拿1000文钱托喻敬天代买东洋参和桂元。买来后,小白菜煎成汤给他服下,并请王心培的妻子去告知喻王氏。喻王氏赶来时,葛品连仍然卧床发抖,时欲呕吐,她照料了半天便回家去了。下午,小白菜见葛喉中痰响,口吐白沫,问他怎么样,他已不能说话。小白菜急得喊叫出来,王心培闻声上楼,小白菜告知情由,王心培马上去叫沈喻氏和喻王氏。二人赶到时,葛已经不能张口了,急忙把医生找来,说是痧症,用万年青萝卜籽煎汤灌救无效,气绝身亡。家人悲痛欲绝,为葛换了衣裳,尸体正常,并无异样,当时都没有什么怀疑。 葛死时正是十月,气候很暖,葛身体肥胖,初十夜间尸体口鼻内有淡血水流出。葛品连的干娘冯许氏对沈喻氏说,葛死得可疑。沈喻氏见尸体脸色发青,也起了疑心。就盘问小白菜,小白菜说并无别样事情。冯许氏叫来地保杨仁,请他代写呈词,准备到县衙喊告。呈词中仅说死因不明,并未涉及任何人。十一日黎明,杨仁、沈喻氏赴县衙喊告,县官刘锡彤听说出了命案,赶紧带领仵作前往验尸。这时候正好当地有一个绅士陈湖到县衙来给人看病。陈湖是个秀才,懂得一点医道,平日里与杨乃武不睦,因为杨乃武的谤诗里也提到过他。他听说葛品连身死不明,便对刘锡彤说,外面早就有传言说杨乃武与小白菜有私情,现在葛品连暴死,内中恐有别情。刘锡彤听说,忙叫人去打听,果然有这种说法,随即前往验尸。当时尸体已经膨胀,上身淡青色,肉色红紫,仵作沈祥辨认不真,把手指脚趾灰暗色认作青黑色;口鼻里血水流入两耳认做七窍流血;用银针探入喉管是淡青色认作青黑色;银针抽出时,并未用皂角水擦洗即认作服毒。因为尸体没有僵硬,仵作说成是烟毒。门丁沈彩泉听信了陈湖的话,就说不是烟毒,一定是有人用砒霜毒死。一个说是烟毒,一个说是砒毒,争论不休,仵作便含糊报称是服毒而死。刘锡彤听说是服毒身死,立即传问葛品连的邻舍,都不知毒药从何而来。刘锡彤也因为有陈湖之言,已怀疑与小白菜有关,当即将小白菜带回县署。 葛品连事实上就是病死,可是这么多人添枝加叶,又牵扯到新科举人杨乃武,刘锡彤心中窃喜:“嘿嘿,杨乃武,你终于落到我手里了!”他将小白菜带回县衙后,当天就迫不及待地坐堂审讯,追问小白菜毒药从何而来,小白菜供不知情。 刘锡彤百般劝诱,小白菜仍说不知是服毒身死,更不知毒药从何而来。审了半天,小白菜始终说不知道。夜间再审,刘锡彤不问毒药来源,却要她说出与何人通奸。小白菜也说没有。一再逼问,都说没有。又问在杨乃武家住时是否与杨乃武有私情,小白菜说杨乃武只是教她识字读经,并无私情。审了多时,仍审不出奸情。刘子翰、何春芳害怕逼问奸情,小白菜会说出他二人来,当夜立即叫阮桂金到狱中诱骗恐吓小白菜说:“葛品连是被毒死的,验尸已经确认。外面都传说是你谋杀亲夫,罪名一成立,你就会被凌迟处死,那可是千刀万剐啊!要想活命,只有说是别人叫你毒死的。你在杨乃武家住过,外面早就说你和杨乃武有关系,如果你说出是杨乃武叫你毒死的,你就不会判死罪了。杨乃武是新科举人,面子大,也不会死。也就是把举人的头衔革掉,明年再考,还是举人。可是如果你说出刘公子之事,毫无对证,那就是诬陷好人,要罪上加罪!你可要想清楚啊!”小白菜吓得说不出话来。第二天再审,刘锡彤逼问奸情和毒药,小白菜还是说不知道。刘锡彤就叫动刑,一连三拶。小白菜一个柔弱女子哪里熬得过去,既不敢说出刘子翰之事,又不想说出别人,只好照阮桂金所教的话供了,说杨乃武初五日曾到她家里,给她一包药,说是治流火的,葛品连吃下就死了。 刘锡彤取得了小白菜口供,真是乐得合不拢嘴,立即传讯杨乃武。杨家人听说葛品连被人毒死,正在诧异,县里来传,便随差人前去。杨乃武一到,刘锡彤便审问,叫他供出如何用毒药毒死葛品连。杨乃武怒斥刘锡彤凭空诬陷,刘出示了小白菜的口供,杨乃武坚决否认此事。因为杨是新科举人,按律规定,必须先革功名才能用刑。十二日,刘锡彤即申请上司将杨乃武的功名革去。不等上面的批文下来,第二次审问时便立即动刑,一连审了数次,夹棍、火砖等刑都使用过了,杨乃武坚决不肯让刘锡彤得逞。杨的堂弟杨恭治与詹氏的弟弟詹善政闻知后,以杨乃武初五日正在南乡岳父家里除灵为由赴县衙为杨乃武辩白。刘锡彤提案质讯,小白菜畏刑,仍然照前供说。刘锡彤认为案情已查明,便将情况详报上司。 刘锡彤自恃与现任知府陈鲁关系密切,认为上司批准即可定罪。陈鲁翻阅原供,见杨乃武并未承认,就命令把全案人犯案卷解府复审。十月二十日,杨乃武和小白菜、沈喻氏、喻王氏、詹氏以及其他有关人证都被解送到杭州。刘锡彤亲自到杭州打点,解送杭州的原供都作了篡改。死者口鼻流血改为七窍流血;银针未用皂角水擦洗改为已用皂角水擦洗;初五日给小白菜毒药改为初三日。陈鲁是军功出身,看不起读书人。他早听说杨乃武惯作谤诗,毁谤官府,认为杨乃武是个不守本分的人;仓前镇粮户闹粮的事,也知道是杨乃武为首,又有刘锡彤先入之言,所以此案一解到府,即不容杨申辩,第一次审问便用刑逼供。小白菜因有供在先,不敢翻供。愚昧荒唐的沈喻氏听小白菜诬供毒药是杨乃武所给,竟然也改供说在葛品连死时,见死得可疑,即盘问小白菜,小白菜说是杨乃武叫她下毒的。陈鲁并不追问沈喻氏,却用严刑逼问杨乃武,跪钉板、跪火砖、上夹棍,几次昏死过去。一连几堂,杨乃武熬刑不过,只得诬服,乱供曾到小白菜家给她毒药。陈鲁又问毒药从何而来,杨乃武说是前次到杭州回余杭路过仓前镇,花了40文钱买了一包砒霜,说是毒老鼠的。问他在哪个店里卖的,店主叫什么,杨乃武说在爱仁堂药铺,店主叫钱宝生。陈鲁取得杨口供后,不传钱宝生对质,却叫刘锡彤于二十七日转回余杭传讯钱宝生,讯问他卖毒药经过。 钱宝生到县衙,刘锡彤问他卖砒霜经过,钱宝生说这个月并没有看见过杨乃武到仓前,更没有卖过砒霜,爱仁堂是个小药铺,从来不进砒霜。刘锡彤一再威逼利诱,钱宝生还是坚决否认此事,并说他的名字叫钱坦,从来没用过钱宝生这个名字。钱宝生的弟弟钱垲听说哥哥被捉到县衙,赶来打听内情,设法营救。他知道陈湖与刘锡彤很熟,就去恳求陈湖说情。陈湖私下里对钱垲说杨乃武供词中是买砒霜毒老鼠的。卖砒霜的药铺并不知道是毒人,所以承认下来,也没有什么罪,至多是杖责,不承认,反而有罪。如果承认,马上可以请县衙给一张无干的谕帖,这样就不会有拖累了。于是钱垲劝钱宝生承认。钱宝生听他们这样一说,就答应了,当即在门房里出了一张卖砒霜的甘结(旧时交给官府的一种画押字据)。陈湖拿了甘结进去见刘锡彤,刘见取得了甘结,所以就给了钱宝生无干的谕帖。刘锡彤骗到了钱宝生的卖砒霜甘结后,即日赶到杭州府。陈鲁即根据供词及甘结定案,按律拟罪:葛毕氏凌迟处死,杨乃武斩立决。陈鲁严刑逼供,草率结案的事情立即哄传全省。当时距离乡试结束不久,杨乃武就是这一年八月乡试时考取了第48名举人的,当时许多乡试没有考取的生员对考取的人本来就心怀嫉妒,听说新科举人中出了谋夫夺妻的凶案,都幸灾乐祸,奔走相告。还有出入官府的一些士绅幕客,杨乃武在谤诗里提到他们的,也都推波助澜,众口一词,说杨乃武是十恶不赦的大坏人,都以早日看到处斩为快!这时候,杨家一家五口,面对这样突如其来的惨祸,惊恐万状,家破人亡已在目前。詹氏日夜啼哭,双目红肿。只有杨乃武的姐姐杨菊贞头脑非常清醒,她眼看相依为命的弟弟罹此奇冤,受刑诬服,悲愤之余,四处奔走,设法救弟弟一命。她来到杭州城隍山城隍庙请了一签,签上说:“荷花开处事方明,春叶春花最有情。观人观我观自在,金风到处桂边生。”城隍山上的测字先生解释说还有救,到荷花开时冤情可以明白,桂花开时人就可以平安归来了。接着杨菊贞又去扶乩,乩坛也批了两句诗:“若问归期在何日,待到孤山梅绽时。”这些本属无稽之谈,但是在当时迷信十分盛行的情况下,无疑对杨菊贞是一种莫大的鼓舞,增加了她为弟申冤的信心。杨菊贞首先去找沈喻氏,得知她在县里和府里的口供不一致。接着又找到爱仁堂药铺老板钱宝生的母亲和伙计,都说杨乃武从没有向他们买过砒霜,这样她心里更有底了,冤情十分明显,她决定到臬司、藩司、抚台衙门告状。谁知官官相护,按察过了两堂,即认定原审无误,照原拟罪名详报巡抚定罪。当时浙江巡抚是杨昌浚,余杭县官刘锡彤就重贿其属下,结果以“无冤无滥”审结,按照杭州府原拟罪名判定,至此已铁案难翻,只要刑部回文一到,就要立即执行了。杨乃武的亲属都认为没有生望了,只有杨菊贞不死心,入狱探监,与杨乃武商量,决定上京告御状。杨乃武自拟呈词,历述冤情以及各级官府严刑逼供屈打成招的经过。呈状写好后,由杨乃武的舅父姚贤瑞作“抱告”,陪同进京,因为当时女人是不能递呈告状的。杨菊贞与杨乃武之妻詹氏和一双儿女,身背黄榜,历尽千辛万苦,走了两个月,到达北京,向都察院衙门提出了控诉。不料都察院问都不问,就将他们押解回浙江,仍交给巡抚杨昌浚审理,这次告御状算是失败了!杨菊贞仍不死心,誓死为弟洗冤,准备二次进京告状。她二次进京得到了当时非常著名的“红顶商人”胡雪岩的大力支持。这位胡雪岩先生曾在浙江巡抚王有龄、闽浙总督左宗棠的支持下,开钱庄、办洋务,后来又在杭州开设胡庆余堂药店。他有资金3000万,田地一万亩,用钱捐了个江西候补道的功名,成了有财有势的官商。他从小家境贫寒,又是学徒出身,所以对贫苦百姓生活比较关心。他为人乐善好施,仗义疏财。杨乃武冤案发生时,正在杭州筹办胡庆余堂药店的胡雪岩,是最早了解冤案内情的一个。胡雪岩有个西席(尊称授业之师或幕友为“西席”)叫吴以同,与杨乃武是同学同年,知道杨乃武平日为人正直,这次获罪一定是有人陷害,他把杨菊贞上京告状及准备二次进京的情况告诉了胡雪岩,胡表示愿意资助。在吴以同的引荐下,杨菊贞拜见了胡雪岩,胡深表同情,不仅慷慨资助他们全家进京的路费,而且到京后所有用度也都包了下来,这已是同治十三年(1874)九月的事了。 就在杨菊贞准备二次进京告御状的时候,恰好有个浙江籍的京官、翰林院编修夏同善丁忧服阙后起复回京,胡雪岩为他饯行,由吴以同作陪。席间胡雪岩、吴以同向夏同善讲述了杨乃武冤案的曲折经过,并且请他在京设法帮助,夏答应相机进言,不料这件事成了日后杨乃武冤案平反的关键一环! 杨菊贞二次进京后,由夏同善引荐,遍叩了浙江籍在京官员30余人。 夏同善与大学士翁同龢商量,得到了他的大力支持;夏同善还会同御史王昕亲自上疏,为杨乃武平反。于是,朝廷派了礼部侍郎胡瑞澜为钦差,到浙江勘查此案。浙江巡抚杨昌浚得知胡瑞澜到了杭州,就威逼利诱,说此案已经反复审问多次,无偏无枉,不宜轻易改动,否则引起士林不满,地方官吏今后也难以办事了。同时又推荐宁波知府边葆城、嘉兴知府罗子森会同审理。边葆城是杨昌浚湖南老乡,又是刘锡彤的姻亲,因此在复审时,边葆城动以酷刑,日夜熬审。最后一堂把杨乃武的双腿夹折,对小白菜则十指拶脱,还用铜丝穿入乳头,惨不忍睹,就这样严刑拷打,钦差审结,仍然维持原判。这样一来,原审各级地方官吏如释重负,这批湖南帮的大小官员弹冠相庆,设席宴客,认为从此铁证如山,不会再有反复了。 而在京浙江籍人士对杨案主犯屡翻屡服,杨菊贞两次上京,认为必有曲折隐情。有些举人、生员和杨乃武的好朋友三十余人联名向都察院、刑部提出控告,揭露此案,县、府、按察、督抚、钦宪七审七决,都是严刑逼供,屈打成招,上下包庇,草菅人命,欺罔朝廷,要求提京彻底审讯,昭示天下,以释群疑。在京官员认为这件案子如果真是有冤情不得平反,不仅是杨乃武、小白菜两条人命的问题,而且是有关整个浙江读书人的面子问题。于是,夏同善、张家骧取得刑部侍郎袁保恒、大学士翁同龢等人的支持,向两宫太后陈诉冤情,要求将 杨乃武、小白菜一案提京复审。最终杨乃武、小白菜案得以平反,与慈禧太后的直接干预有极大关系。 当初由大学士翁同龢向两宫面陈案情,就引起了慈禧太后的注意,她没有直接下达谕旨,而是通过刑部叫浙江巡抚杨昌浚亲自审问,但她同时派了御史王昕到浙江私访案情。对于此案是否提京复审,开始慈禧太后是犹豫的,她对地方官吏承办的要案也不愿轻易更改。但后来杨乃武冤狱的呼声越来越高,朝廷内外到处哄传,又加上官员不断上疏奏请提京勘查,慈禧太后终于下了决心:“叫刑部彻底根究。”这样,江浙派官吏初步得到了主动权。 刑部大审,开棺验尸,认定葛品连并非中毒而死。刑部复审勘验情况奏知两宫,这时已将刘锡彤革职拿问。原审各级官员为什么审办不实,要刑部再彻底根究,于是又提集犯证审问了两次。 在是否惩办各级办案官吏的问题上,江浙派与两湖派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以大学士翁同龢为首的江浙派力主惩办这些草菅人命的贪官污吏;另一派以四川总督丁宝桢为首,附和的多是两湖籍官员,故称两湖派。他们认为不能为了区区两个平头百姓处理这么多官吏。由于这两派的争吵,刑部平反的奏疏,一直拖了两个月,迟迟不上,直到光绪三年(1877)二月十日,奏疏才上去,但是对于巡抚杨昌浚、钦差胡瑞澜并未提出参革,许多受贿、包庇等情弊也未提及,马虎了事,直到二月十六日以光绪帝名义下的平反谕旨才将二人革职。杨昌浚虽然革了职,刘锡彤虽然是充军到黑龙江,但对刘子翰却完全开脱了。其余承办此案的知府、知县,都只是革职了事,只字不提行贿受贿之事。 从杨乃武、小白菜一方来说,冤案昭雪无疑是莫大的幸事,而事实上他们只是民间的一个小案,在那个时代其实是不足为怪的。可是现在被渲染成爱情故事的案件背后陷藏着重大的政治斗争,难怪杨乃武在出狱后曾想去拜见救他一命的浙省大小官员,很多人并没有出面见他,毕竟参与这场斗争不光是为了一个杨乃武。参与对杨乃武审判的多是湖南籍官员,他们大多是左宗棠一手提拔的,在对渎职官吏的惩办上,朝廷也只采取了革职了事,而并没有量刑处罪,这就表明了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刑事案件。 在这场无辜的冤案中,杨乃武几乎被折磨成了残废,刑部却说刑伤业已平复,并无伤筋折骨的情况。 经历了三年多的牢狱之灾以及各级官吏的残忍折磨,杨乃武虽死里逃生,家人团聚,但受此打击,人虽未亡而家已破,痛定思痛,实在是悲多欢少啊!从北京回家的路费仍然是胡雪岩资助的。 杨家人回到余杭县后,已是家产荡然,生活困难。杨乃武依靠亲友帮助,赎回了几亩桑地,以养蚕种桑为生。这时他虽然只有36岁,正当年富力壮的有为之年,但经过这场灾难,棱角已被磨尽,心灰意冷,轻易不与外界交往,专心致志研究孵育蚕种。余杭盛产丝棉,行销全国。杨家世代养蚕,对育种有一定经验。过了三年,杨乃武所育蚕种名气就传开了,远近都来购买,他家的蚕种牌记是“风采牡丹,杨乃武记”。凡是杨家出卖的蚕种,都盖上了这个牌记。每到育种时,全家大小日夜忙碌,家里生活也日渐好转。杨乃武就是这样安静地度过了自己的后半生,直到1914年去世,终年74岁。 小白菜出狱后,回到余杭,万念俱灰,在南门外石门塘准提庵出家为尼,法名慧定。庵里没有香火,以养猪、养鸡为生。从此就在青灯古佛旁、晨钟暮鼓中了却残生,于1930年去世。她的墓塔建在余杭东门外的文昌阁旁,为了表白自己的清白和坦然,墓址选在河岸路旁。 杨乃武是举人出身,他家也比较富裕,另外在当时的首都北京那么也有很多浙江级的官员以及 对他们的支持,那么这些原因都是原因,但是如果没有最终最高统治者的支持,由于官官相护,有些案子很难最终平冤昭雪。本案平反昭雪的最后实际上隐藏着深刻的、尖锐的官场权利斗争,这是我们特别要提到的。小小的杨乃武、小白菜这样的案件是普通的,但是在当时围绕着这个案件审理,浙江的一干官员,从县到府到省,全都是曾国藩所统率的湘系军阀的手下,那么也就是说根据当时的历史背景,曾国藩率领自己的湘军打败了太平天国,镇压了太平天国,那么在当时江南一代,各级的官员基本上都是湘系的军阀,他们没有多少的知识,凭着军功担任这样的职务,他们很少受过严格的审判经验的教育,也没有多少知识,因此容易造成很多冤案,而且有了冤案之间都同处湘系,官员之间相互扶持,相互的维护,那么从而使这个案子迟迟难以翻案,那么面对这种情况,实际上对于清朝的最高统治者而言,早就与除之而后快,早就想找到一个契机来弹压湘系军阀的势力,那么杨乃武、小白菜案件的发生给慈禧太后提供了这样一个契机,找到了爱新觉罗满清皇族或者说朝廷吧,压制湘系军阀气焰的契机,那么之所以最后100多位官员顶戴花翎全部摘掉,永不续用,实际上有压制湘系军阀这么一个功能。

徇私枉法者竟不怕  为什么呢!

《 刑法 》第 399 条:……徇私枉法,故意将无罪之人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条法律什么意思

牛  就是牛

青出于蓝   看来儿子比老子还过劲

徇私枉法者竟不怕  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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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不敢相信

一个假到荒唐的案件,竟无人过问!!!!

某些人竟能瞒天过海

徇私枉法者竟不怕  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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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夜,谁痛不欲生?今夜,心伤到天明?

法医、司法鉴定造假失实,法院忽悠作出不公的调解。

关于对安徽省桐城市人民医院(内设:安庆永正法医鉴定所)一个单位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眼科一把手主任(主任法医师)高宗峰以医师和鉴定人双重身份,自医自鉴。违法私自接受个人法医鉴定委托和出具虚假鉴定,向法院提供假证据的举报
, x2 Z, }: m* j0 D; y  关于对安徽省同德司法鉴定所违反司法部对鉴定机构仪器配备达标的规定(没有一件必备的鉴定仪器,仅几个人几张办公桌)。违法接受重新鉴定,做为重新鉴定机构不科学、不真实、不公正、不用仪器,拒不执行国家标准,并出具虚假鉴定,向法院提供假证据的举报
2 g% b, Y- W7 B; \1 n9 I6 }  关于对安徽省司法厅,不认真负责地处理举报人对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举报投诉,有意包庇下级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违法造假的举报
/ D; t! l9 j6 G3 f# m! [" }  关于对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弊、参于造假,不认真调查鉴定结论的法律性、真实性 …… 强行做出(刑事附带民事)庭外调解判决的举报$ E; D8 x8 X& q8 }) j  l
尊敬的各位领导和网友:
5 D# I' f/ {' |2 A1 _' E8 k: W        你们好!1 d; Q2 }: j* Y, E) x
   我是安徽省桐城市青草镇水利站职工(男),名叫徐建华。共产党员,退伍军人(曾服役于南京军区32366部队94分队)。我爱人名叫程凤,是青草镇医院职工。( z, G3 }5 @6 H
   2006年7月25日早,我爱人程凤去单位上班签到时,发现自己24日的签名被考勤人员杨金国(男,院长私下授权叫其负责职工签名,并补助其每天2.00元)无故打上了一个圈子,即向杨金国询问原因,不但没得到杨金国的解释反遭杨金国用砖头欧打至头破血流(有照片为证)。我爱人在院方不处理的情况下,去镇派出所报案,派出所长带一名协警来到医院,未找肇事者杨金国,直接上了距事发地三楼院长办公室。杨见事态无法收场,借我去看望爱人时,向我发起袭击(一手抓衣服一手抓我的下身)。纠缠中杨借机倒地打滚、痛哭流泣装伤。后由青草镇医院院长查羲鸣,副院长鲁胜利等人送至桐城市人民医院,由桐城市人民医院眼科一把手主任(主任法医师)高宗峰主治。(高宗峰于2006年7月26日,私下请安徽省立医院袁华音到桐城市医院给杨金国做眼会疹,会诊结果是眼睛一切正常。私分会诊费2060.00元,收款不开正式发票,白条存于青草镇卫生院)。杨金国无伤却住院两个多月时间(青草医院为其付住院费三千多元,我为其花去住院费七千多元,不含其他费用支出),杨金国多次指使家人到我单位和我家闹事,在2006年9月2日我带杨金国(包括杨老婆等5人同行)至安徽省立医院眼科经孟娜玲医师检查,得出右眼一切正常的诊断,可是高宗峰仍不让其出院,我于9月9日再次为杨缴住院费一千元。就在2006年10月8日,杨又一次指使多名家人到我单位和我父母家中闹事(我的居住地距父母家家约有1.5公里),我母亲多年前就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经杨金国指使的多名家人辱骂、吵闹受到惊吓当时发病医治无效死亡。(2007年10月8日等待有关部门处理无果的情况下,我父亲将杨金国夫妻做为共同被告,上诉至桐城市人民法院。证据充分,法院却以“证据不足”判败诉)高宗峰伙同杨金国10月9日办理了杨10月8日的出院手续(欠住院费840.00元未缴清,10月8日后我再次支付杨2000.00元钱,杨于12月8日才去补缴),高宗峰于10月30日接受杨金国的委托,依据自己开给杨的病历和杨金国提供的一张1980年桐城县推荐工人体格检查表(姓名栏中签名是复印时杨金国老婆造假填写)中右眼视力1.5的标准,作为此次鉴定的视力“下降”标准,出具了虚假的鉴定结论(低视力0.1、十级伤残),我作为历害关系人却始终不知情。
( r, n: N+ M3 [) M6 [2 D. ]3 d   杨金国以其主治医师(法医鉴定人)高宗峰给出的鉴定结论,将我起诉。因杨金国在住院时挂床住院本人回家生活,出院后生活又一切正常,接送孩子上学到三十公里外的陶冲镇参加朋友的晏请等行动自由,并于2007年3月份上班(杨住居地距青草镇医院40公里)。我不服这样的鉴定结论,提出重新鉴定,桐城市法院单方面联系了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桐城市法院和杨金国始终未同我商定重新鉴定机构,这次的重新鉴定我又是始终不知情)。由杨金国自己单方在2007年4月27日去作了鉴定(法院没有派任何人在鉴定现场),同德司法鉴定所依据桐城市医院眼科主任(安庆永正法医鉴定所主任法医师)高宗峰的病历,外加杨金国提供的一张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门诊单,未经科学的方法和用仪器检查杨的右眼,未认真分析杨金国的右眼病情和伤情,就维持桐城市人民医院(安庆永正法医鉴定所)高宗峰同样的鉴定结论。且鉴定书无严肃性,错误多处(杨的住院号、出院时间、出院时视力等于实际材料不符)。未执行国家制定的眼视力鉴定标准。; N( h: C2 y0 W1 O$ ~$ q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医院(安庆永正法医鉴定所)违法证据:6 H+ T7 J& U' D( D/ i4 N
   1.所有的法医学鉴定应当由公、检、法、司等机关委托而不应受理私人委托。 ( j/ }6 K8 E' K. C; Q) [. d
  【高宗峰于2006年10月30日,私自接受杨金国的委托,于2006年11月6日出具了永法鉴定(2006)283号虚假鉴定书。属违法鉴定】
" P1 O' V7 X5 u3 Q  o5 I   2.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有求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 X/ a( j" {; b% Y- g
  【我做为利害关系人始终不知道鉴定一事,更谈不上有权要求高宗峰回避了。高宗峰剥夺了我做为公民的知情权】
" P. k% [+ G) d+ E+ Y2 y1 S  【杨金国是乡镇医院医师,高宗峰是市医院医师,他们之间是医患关系,是卫生系统内的关系,高宗峰以其给杨开的病历再做为鉴定材料为杨“鉴定”,影响司法鉴定公正。】0 t, b3 ~' h- z, N( T' M# K
   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二)送鉴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的。  H4 o& R0 L5 K
   另:导致低视力的原因有多方面的,人随着年龄的增长,最先衰退的人体器官就是眼睛视力的减退(2006年中央电视台开心辞典节目中,就有这样的一道小常识题)。高宗峰不尊重科学,不分析损伤和疾病之间的关系,就直接“鉴定”杨金国的右眼视力下降和“外伤”有因果关系。/ z/ n+ s& r- O0 `7 l6 g
  【送鉴的鉴定材料是高宗峰自己给杨金国疹断病历等(未见杨入院当天的CT检查单),另有杨金国自己提供的一张1980年桐城县推荐工人体格检查表(系杨老婆在复印时私填姓名伪造)。以26年前1.5的视力作为此次鉴定杨视力“下降”的标准,一个近50岁的人还能保持20岁视力不变吗?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与鉴定要求不符。】! _. S( P$ w  z, V% O
   4.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8 S9 Q7 I/ N: ?5 R- z0 ?  【高宗峰作为第一鉴定人,出具的永法鉴字(2006)283号鉴定结论不合法,应承担主要和所有责任。】( H( }8 t8 ^& v/ d9 J; d8 E% x# z
   5.《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九条第五款: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 ?3 @8 q: V# q# Y6 |1 j( b  【这里所指的视力都是矫正后视力,并非裸眼视力。永法鉴字(2006)283号鉴定书中未注明杨的眼睛是矫正视力还是裸眼视力,杨金国现在凭其裸眼视力工作生活一切正常(能到四十公里外的单位上班,桐城市-青草镇往返,并负责单位后勤食堂购菜。能在夜晚自由的骑车等),杨的低视力一级和十级伤残的结论与实际事实不符。】+ D( a1 a3 d% R4 i% e, t. v
   6.根据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对申请方的鉴定申请决定鉴定后,应当根据诉讼类型和案件情识采取不同的方式选聘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刑事诉讼在侦查初期的鉴定由侦查机关直接聘请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进行鉴定。在侦查后期及诉讼中的鉴定则考虑申请方的意见。民事诉讼中进行鉴定委托要由人民法院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0 [7 V4 F$ O( E# [0 Y
  【本人作为利害关系人一直不知情,杨没有与我协商鉴定事宜。我也没有到高宗峰给杨金国的鉴定现场,此次鉴定属违法和暗箱操作。】+ y. y+ r$ x! D
   7.人体轻重伤的鉴定是在受伤当时就做,做的越早越能客观地证明伤情。  E, B6 e' b# U9 [
  【杨于受伤当时就到桐城市公安局做了法医鉴定,鉴定结果轻微伤是客观真实的。】  5 v) H; ?* t' Q& }6 p7 F5 @3 K
   8.高宗峰和杨金国合伙诈病(伤)。
- D' `1 t: @: |  【2006年7月26日,高宗峰私自邀请安徽省立医院袁华音走穴到桐城给杨做眼会诊,私分会诊费2060.00元,无收据且打白条,此白条现存于桐城市青草镇医院。高宗峰同意杨挂床住院,人回家生活,(我曾打杨的病房电话,无人接听)在2006年9月2日我带杨到安徽省立医院经孟医师检查,眼睛一切正常高为什么不让杨出院?而在杨指使家人闹死我母亲后的第二天(2006年10月9日),高宗峰立即给杨办理了(2006年10月8日)出院等手续。......】5 t4 C, x, U4 t9 d0 l
安徽省同德司法鉴定所违法证据:
, S+ D- y, A* F- ]   1.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中规定鉴定机构要有必要的鉴定仪器,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第五条(二)、(三)款规定。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九条规定,不执行国家标准。
2 N# f& W% F+ [" f0 H$ F  【该鉴定机构没有一件法医临床鉴定必备的仪器设备,仅有一间办公室和几张办公桌。】
5 \1 o/ g& r: M' G7 T/ d  【未用仪器检查和科学的方法分析杨的右眼,不公正就肯定杨的右眼视力下降和外伤有关。】
7 n  ]8 Q5 |( l. k2 |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的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机关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的争议的,重新鉴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不能另行聘请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 S* i% _, |# _# Z
  【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不是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但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违法接受了桐城市人民法院的委托,在2007年4月28日接受对杨金国做重新鉴定,2007年5月15日出具了皖同评字(2007)第233号虚假鉴定书。】) G: x9 c6 c2 f' W  Y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 H: A# ^1 N" c: w  【未经我同杨金国协商选择鉴定机构,法院如何联系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我始终不知情,杨单方面到合肥同德司法鉴定所做法医鉴定,我也始终不知情。】
% B  [4 j/ q$ A! \1 y0 J   4.送鉴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 o/ {2 q& C7 j' r4 d) h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所有司法鉴定机构应独立完成鉴定,不能以其他鉴定机构和单位的材料做鉴定。此次鉴定的送鉴材料是高宗峰的假病历,和杨金国提供的一张安徽省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门诊检查单,和杨金国自己提供的一张1980年虚假的工人体格检查表(体检表中姓名栏杨金国的名字是杨老婆复印时填写上去的),送鉴材料中无杨入院当天的CT检查单。】$ }  L' C% O6 S- l  {
   5.安徽同德司法鉴定书中多处错误,无严肃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道路两字重复出现两次,一个病人从住院到出院只有一个住院号,安徽同德司法鉴定书中杨金国的出院日期住院号和永正法医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中的出院日期住院号不符,非杨金国的住院号。出院时情况高宗峰给出的是VOD4.1,也就是0.12的视力。同德的鉴定书中出院时情况是0.1。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做为重新鉴定机构,对重新鉴定不认真负责。没有对杨金国的右眼进一步作检查,也没有用科学的方法和通过仪器再进行检查。且随意给出鉴定结论并维持永正法医鉴所的鉴定结论:轻伤和十级伤残。
* p' k, T; n8 D+ k( |, s, `   6.根据《司法程序通则》中第九条规定: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采用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鉴定应执行国家标准,而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拒不执行国家标准。; n7 x* _# r, G$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1995年9月15日发布)的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中,明确规定一级低视力的标准: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永正法医鉴定所在未给杨金国做任何矫正视力的情况下就“鉴定”为0.1的低视力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同德法医鉴定所在未给杨金国做视力矫正的情况下“鉴定”为0.15的视力,并纳入低视力一级,也没有法律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3月14日发布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中关于眼残疾的评定,也同样采用我国制定的国家标准。】7 `  E' e% Q3 h5 e
  【根据我国制定中国残疾分类标准,矫正视力0.15,应是属低视力二级,并非低视力一级。视力鉴定中明确标注要以矫正后最佳视力做为依据(矫正视力就是戴眼镜后的视力)。杨金国凭其裸眼能在2006年住院期间行动自由吗?能在2007年3月份往返几十公里到单位上班吗?分工单位后勤工作正常地为食堂买菜吗?】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违法证据:
* x: d' C, @) a* T# _4 |   多部法律明确规定:司法鉴定都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确立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2 o1 G. P0 Q! M7 K; r1 u. `. q
  【桐城市人民法院指定重新鉴定机构时,我始终不知情,更谈不上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9 C' H4 x/ v3 n' O0 `6 L/ T( U
  【桐城市法院指定同德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去做鉴定,法院无一人在鉴定现场,已产生做弊,失去审判的公正和法律的权威性。】2 [" c7 I: }1 Y& B; s
  【本人通过代理律师,向桐城市法院讨要查看鉴定所各项仪器检查单,法院称没有仪器检查单。】# I( g% t: D% ?: ]
  【桐城市法院在独自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虚假不失的鉴定结论后,即责令我支付杨金国二万元了事的庭外调解的决定。】
3 d6 C$ |# o& ?7 X% q4 f$ C   鉴定结论是七种证据中的一种,我申请对杨金国的右眼低视力的法医鉴定重做,法院不准许。更未调查证据的合法性(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和桐城市法院是老关系)。强行做出调解,赔偿杨金国二万元。桐城市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内容也是按杨金国的要求制成的。
2 o  E! k8 z+ X; }' g, p4 ~安徽省司法厅违法证据:
! V" |* ^" O# s7 s- T# F2 x   2007年6月份前,我通过安徽省司法厅网站投诉举报了,安徽省安庆永正法医鉴定所高宗峰,违法私自接受司法鉴定,不以事实为根据,出具虚假鉴定结论。投诉举报了安徽省同德司法鉴定所,违反司法部关于鉴定机构仪器的配置标准,没有一件鉴定仪器出具虚假鉴定结论。举报周本谊做为重新鉴定复核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首资格低于高宗峰且违法鉴定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事实。
, l1 E4 e8 p4 _: y  【2007年6月28日安徽省司法厅一行人到了桐城市,首先就到了桐城市人民医院即安庆永正司法鉴定所去了,后才找我做了一个简单的笔录,口头答复我:鉴定机构就是出具了虚假的鉴定结论,他们无法收回。那假人民币在市场流通,也无法收回了?】
' o$ a% Z4 {: J& S% Y! T7 [   我在2007年9月29日收到了,安徽省司法厅2007年8月27日制作的,司法鉴定人被投诉查处结果告之书。不客观认真地调查事实,就全部否定了我的举报。司法厅法制处已违反《安徽省司法鉴定人投诉查处办法》中第22条,受理投诉后60日之内办理结束的规定。我对省司法厅的处理不满意、不认可。并回信至省司法厅,提供两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违法证据,在回信中再次投诉举报。直至今天再也没有任何回音了。这是上级司法机关有意包庇下级司法鉴定机构的造假违法行为,不认真调查处理,官官相护!后期如有鉴定委托等合法手续出现,纯属补办或造假。(我有书面材料和录音证明两家司法鉴定机构违法造假)】) A$ D) B- v# h: K7 R
   我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无处伸冤,心灰意冷时,产生了民告不了官的想法时,打算放弃时。惊喜地看到2007年11月9日的法制日报上刊登了,《能力不断提高查违力度逐年加大、一批规章制度正在加紧拟定中》,《权威披露、中国司法鉴定管理现状》,《针对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投诉50%属实》等报道。司法鉴定的违法违规虚假是普遍现象,司法部已引起了高度重视,也给我增添了坚持举报,终会得到公正处理的信心,我又一次次向各有关部门伸冤举报,我相信中央和省领导是公正严明的,我深信司法鉴定失实、造假、法律腐败不会得惩。 # i0 K7 X* F2 _( ~. ?1 C4 O# x
   尊敬的各位领导和网友,请你们主持公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还我的清白,还法律的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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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 }6 Q! f* N5 a    此致/ F% m* d  Z, O& ?  A- `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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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桐城市青草镇水利站   徐建华+ u- B) r$ ]! s) j3 y2 ?
  电话:0556-6061098                                  2008年3月10日
: m2 u& C; l  }" W( u: b' m: W   QQ:380216870                       信箱:ahtcxiaoba@126.com
, z+ c. Y, x8 x# @2 T& x8 ~6 d3 y百度中输入:安庆永正法医鉴定所 或 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8 b+ [' [+ G) W& q, S* [
网易博客:http://anqing231490.blog.163.com
2 e% F7 _  m4 F& Q- v# M/ r  b【正义网http://www.jcrb.com→正义论坛2008年2月23日,以“皖.桐城市司法腐败,颠倒黑白”为题发帖,该帖有部分相关证据。】
: M# ?. K- B! F. T2 W【中安在线http://www.anhuinews.com/中安论坛→中安调查2008年2月23日以“皖.桐城市司法腐败,颠倒黑白” 为题发帖,该帖有相关部分证据。】5 B# E! Q& M6 k8 O8 Y( k' T% q# @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政府网http://bbs.tongcheng.gov.cn市民论坛2007年12月4日发帖《安庆永正法医鉴定所,做人要厚道》有部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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