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看到网友们陆陆续续的开始关注此案,并发出疑问,有些是对案件过程疑惑,有些则是对当事人的清白疑惑,这都没关系,总之感谢各位关心。我就将大家的疑惑总结一下以揭示谜底。
一、为什么受贿千万元审理在基层法院?
这个问题一针见血,安徽省其他地市基层法院只能受理诉讼金额60万元以下的,合肥市基层法院可受理的诉讼金额为150万,这只是民事案件的标的的规定。我想刑事案件的严重性,在金额的限定上只会少于民事案件,不可能多于民事案件,更不会多至千万。这就是某些人的意图,使案件发生在霍邱县,即使二审终审也不过是在六安市,你的时间,生命就有可能在一次次审判中遭到摧残,哪怕最后胜利了在恶劣的环境中也呆了很久了,实则还是输了。
二、公安机关不可能无故羁押当事人?
这个问题恐怕会冒犯当权者,但是无所谓,事已至此。我还是得说出可能的真相。
在个案件中,更像是有组织、由预谋第制造假案,一方面由省公安厅向公安部二局汇报,此案是安徽省经警总队成立以来的第一大案,骗的公安部二局作招牌,称“公安部二局指示该案定性准确,要求办成铁案。”以此称公安部都批示了,还会错吗?另一方面,既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却又安排 在县一级司法机关进行诉讼过程 ,意图明显。各种调查都被“上级”机关隔挡,即使败露也有基层的司法机关作“替罪羊,但由上级“高层领导” 罩着,“替罪羊”是不用替罪的 。弄权玩法手段之高明之卑鄙昭然若揭。
从定罪来看 侵占1660万-再到受贿1840万,侵占55.158万-再到受贿2200万,侵占55.158万-再到受贿1055.158万……
每一次次变更罪名都延长羁押期限,让人不得不怀疑当时的定性吧。
若有愿意关心此案的人,可以留言,我可以将庭审记录发给你,以让你了解整个案件审理是多么离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