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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中安调查栏目组 于 2008-5-30 11:26 发表
中安调查栏目组记者近期已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并将于下周前往当地采访调查对此事跟进报道同时也感谢兵武者会员提供的相关信息
*“敬老院”一词的简介
何为敬老院: 敬老院为老年人养老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组织。又称养老院。西方国家的养老院通常由地方政府或慈善机构主办,接收靠福利救济或低收入的老人。 中国的敬老院是在农村实行“五保”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中国农村乡镇普遍办了敬老院;城市街道也有兴办敬老院的。敬老院的收养对象主要是五保老人,有条件的敬老院还接收享受退休金待遇的自费老人。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许多地区还为优抚对象的孤老兴办光荣院,吸收符合条件的对象入院。 敬老院贯彻集体事业集体办的原则,入院老人的生活费、医疗费丧葬费等的供给,均由集体承担,统筹解决。贫困地区的敬老院,集体组织供给有困难的,由国家给予补助。 敬老院的宗旨是敬老养老,把安排好老人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放在首位。敬老院经常组织老人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适合老人特点的文娱体育活动。有的乡镇把敬老院办成老年人的活动中心,为乡、镇社区的老人提供福利服务。
*敬老院中的老人多为五保户,关于五保户的待遇国家是这样规定的:
(一)供给粮油和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
(四)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
(五)妥养办理丧葬事定。
第十条、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具体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五保供养所需经费和实物,应当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中列支,不得重复列支;在有集体经营项目的地方,可以从集体经营的收入、集体企业上交的利润中列支。
第十二条、灾区和贫困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救灾救济款物时,应当优先照顾五保对象,保障他们的生活。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选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采取合同制,实行公开招聘。其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
第十四条 供养人员生病,院方应及时负责治疗。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设立医务室,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
第二十六条 敬老院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可以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真处理或报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怒问:负责管理合肥长丰县吴山涂郢敬老院的相关部门做到哪一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