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公安局的腐败官员比阜阳中院的腐败官员还有本事
2008年03月31日,《安徽阜阳中院腐败窝案多数涉案官员仍居原位》一文在网上热传。
2008年04月14日,新浪网即报道:《皖两法院院长行贿被调离司法岗位》-----“安徽省委组织、纪委等部门获悉何涛、李松涛有行贿行为仍长期在职的消息后,立即派出调查组进驻阜阳市,对此事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阜阳市委和界首市委、颍上县委日前经研究已分别作出决定,免去何涛的界首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李松涛的颍上县法院党组书记职务,并建议依照法定程序免去两人法院院长职务。时隔10天,即 2008年04月10日,界首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经研究决定,将何涛调离司法岗位,另行安排工作。颍上县人大常委会也对李松涛作出了同样的处理决定。”
可同属安徽省,与阜阳毗邻的宿州市灵璧县有关部门却麻木不仁,置党纪国法而不顾,依然我行我素:宿州市委组织部原副部长杨##、灵璧县公安局原局长王##腐败窝案的多数涉案官员不光仍居原(职)位,近期还打算对一些涉案在职官员给予提拔重用。为什么呢?是否又象何涛、李松涛与上任领导刘家义和继任领导张自民的关系一样?我们百思不得其解,请各位网友帮助分析:
为了落实“二十公”会议精神,我县在去年解决了一些基层所、队主要负责人的职级待遇问题,可我们灵璧县的有些领导却把清白的干部放在教导员的位置上,接受涉案的副所长、副大队长的领导。
现在,他们又借着县级公安机关机构改革之机,定下了“行贿二万元以上的干部不予提拔,行贿二万元以下的干部批评教育可以提拔使用”的标准,放着大量的德才兼备、清白的中青年干部不用,偏要使用那些行贿二万元以下的涉案干部。如,县级公安机关机构改革之后,办公室要撤并归“110”指挥中心,现任副科级县局办公室主任的韩##,要调任指挥中心副主任接受行贿官员王##(拟任指挥中心主任)、吴##(拟任指挥中心教导员)的领导。
这个结果无疑给了众多的干部一个信号:“不行贿,一点升迁的机会都没有;行贿,虽然有风险,但影响不大,做个检查,给个处分,还能在原来的位子上继续干下去,甚至还有升迁的可能。”
这样的导向,不但让行贿者更加胆大,而且让更多清白的干部踏入行贿者的行列。对于“这些行贿干部都是工作能力强,很优秀的干部,一下子处理这么多人会造成工作瘫痪”的说法,更是扯裤子盖脸。请问:工龄在十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现在领导岗位上的清白干部能力差在哪儿?如,现在的局办公室主任韩路、副主任葛翔、政工室副主任张群、户政科副科长唐华道、法制科副科长王飞、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李金龙等等。他们干不了指挥中心主任、派出所长、刑警大队长?不是工作能力差,是“其他方面”能力差吧?地球离了谁都照转,离开这些涉案官员灵璧县公安局的工作就没有法开展了吗?!
请问灵璧县的有关领导,党纪能够替代国法吗?行贿与受贿同罪,好多人用公款行贿,这难道不算贪污啊!即便是不以犯罪论处,也不能就一个检查、处分了事啊!这些涉案人员大多数在要害部门,有的甚至是一把手,把这些人从要害部门调离,让他们在二线部门工作总可以吧,或者由正职降为副职使用,即便是让他们戴罪立功,那也应该让他们受到适当的惩处。
按照目前的这个结论,给这些涉案官员行贿行为画上了句号,除了升迁,他们将留在原位,而大多数人现在正当年,需要多少年才能消化掉呢?有多少德才兼备、清白干部的前途就在这个结论中虚无缥缈了。
附: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宿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和中共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调查材料:
1、汤#(现任灵璧县皖北警犬基地主任,正科)向王##行贿52000元,而被任命为灵璧县皖北警犬基地主任;
2、张#(原交警大队长,因《灵璧交警食物链》而被免职,现在灵璧县公安局纪委工作)向王建华行贿41000元,而被任命为灵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长;
3、胡##(原股级户政科长,因向王##行贿而在去年的职务调整中未被调整为副科级,现任灵璧县公安局纪委副书记,主持纪委工作)向王##行贿40000元;
4、方##(现任灵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向王##行贿39000元;
5、谢##(现任灵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向王##行贿39000元;
6、王##(现任灵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教导员,主持教导员工作)向王##行贿39000元;
7、李##(现任灵璧县公安局浍沟派出所长,副科级)向王##行贿28000元,而被任命为浍沟镇党委委员兼浍沟派出所长;
8、张#(原股级虞姬派出所长,因向王##行贿而在去年的职务调整中未被调整为副科级,现任灵璧县公安局娄庄派出所副所长,主持所长工作)向王##行贿26000元;
9、吴##向王##行贿26000元和一块梅花牌手表,而被任命为灵璧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助理;
10、岳##(现任灵璧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副大队长)向王##行贿26000元;
11、李#(2007年9月,由灵城派出所教导员调整任灵璧县公安局巡警大队长)向王##行贿25000元,而被任命为灵璧县公安局灵城派出所教导员;
12、赵#(原股级韦集派出所长,因向王##行贿而在去年的职务调整中未被调整为副科级,现任灵璧县公安局韦集派出所副所长,主持所长工作)向王##行贿20000元;
13、尹##(原股级高楼派出所指导员,因向王##行贿而在去年的职务调整中未被调整为副科级,现任灵璧县公安局高楼派出所副所长,主持所长工作)向王##行贿20000元;
14、钱##(现任灵璧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灵城刑警队长)向王##行贿20000元;
15、陈##(原股级黄湾派出所所长,因向王建华行贿而在去年的职务调整中未被调整为副科级,现任灵璧县公安局黄湾派出所副所长,主持所长工作)向王##行贿19000元;
16、王#(原股级灵璧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主任,因向王##行贿而在去年的职务调整中未被调整为副科级,现任灵璧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副主任,主持主任工作)向王##行贿19000元;
17、刘##(原股级灵璧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长,因向王##行贿而在去年的职务调整中未被调整为副科级,现任灵璧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长副大队长,主持大队长工作)向王##行贿17000元;
18、王#(原股级灵璧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因向王##行贿而在去年的职务调整中未被调整为副科级,现任灵璧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长副大队长,主持大队长工作)向王##行贿17000元;
19、李##(原股级灵璧县公安局灵城派出所所长,因向王##行贿而在去年的职务调整中未被调整为副科级,现任灵璧县公安局灵城派出所副所长,主持所长工作)向王##行贿17000元;
20、崔##(原股级灵璧县公安局大路派出所指导员,因向王##行贿而在去年的职务调整中未被调整为副科级,现任灵璧县公安局尹集派出所副教导员,主持教导员工作)向王##行贿17000元;
21、魏##(原股级灵璧县公安局高楼派出所所长,因向王##行贿而在去年的职务调整中未被调整为副科级,现任灵璧县公安局尤集派出所副所长,主持所长工作)向王##行贿14000元;
22、罗##(原股级灵璧县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所长,因向王##行贿而在去年的职务调整中未被调整为副科级,现任灵璧县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副所长,主持所长工作)向王##行贿14000元;
23、刘##(原股级灵璧县公安局娄庄派出所所长,因向王##行贿而在去年的职务调整中未被调整为副科级,现任灵璧县公安局向阳派出所副所长,主持所长工作)向王##行贿13000元;
24、沈#(原股级灵璧县公安局长集派出所所长,因向王##行贿而在去年的职务调整中未被调整为副科级,现任灵璧县公安局禅堂派出所副所长,主持所长工作)向王##行贿12500元;
25、李##(原股级灵璧县公安局灵西派出所所长,因向王##行贿而在去年的职务调整中未被调整为副科级,现任灵璧县公安局灵西派出所副所长,主持所长工作)向王##行贿12000元;
26、李#(原股级灵璧县公安局下楼派出所指导员,因向王##行贿而在去年的职务调整中未被调整为副科级,现任灵璧县公安局大路派出所副所长,主持所长工作)向王##行贿12000元;
27、谢##(原股级灵璧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指导员,因向王##行贿而在去年的职务调整中未被调整为副科级,现任灵璧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长副教导员,主持教导员工作)向王##行贿12000元;
28、王#(原股级灵璧县公安局冯庙派出所指导员,因向王##行贿而在去年的职务调整中未被调整为副科级,现任灵璧县公安局禅堂派出所副教导员,主持教导员工作)向王##行贿12000元;
29、吴##(原股级灵璧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导员,因向王##行贿而在去年的职务调整中未被调整为副科级,现任灵璧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副教导员,主持教导员工作)向王##行贿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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