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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 交警违规操作身亡 死后却成学习榜样?

本主题由 ShowTime 于 2008-6-7 07:45 合并

交警违规操作身亡 死后却成学习榜样?

200838日,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发生一起交警在处理事故时被撞身亡不幸事件。当晚8时半左右,交警胡前进与同事到本县齐云大道茶叶局路段处理交通事故,在现场作业时既未按规定身着警服与反光标志服,也未按规定在事故现场150米开外设置反光警示桩等警示标志。在此情况下,一台沿道路中线行驶的小轿车从后面撞上来,将胡前进撞成重伤,后经医院全力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死亡。

众所周知,国家法律、安全操作规程(规范)是根据行业的工作特性综合考虑而制定的,其中法条、规则包括了无数用鲜血甚至是生命换来的经验教训,是实现安全作业的重要基础与保障,如果无视法律及安全操作规程,将无法保障安全作业和自身免受伤害。针对本案而言,作为专门从事交通事故处理的专业警察,更应具备以上基本常识。到达事故现场,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按规定程序操作,令人遗憾的是,本案中值勤的交警未遵守上述法律、安全操作规程,而是背离了安全规则,违规操作,酿成了一起不应该发生的惨剧发生。

同样在今年3月份,新疆吐鲁番市也发生一起违规操作酿成的重大事故。“3.26”日,吐鲁番市在集中处理销毁烟花爆竹时突然发生爆炸,造成25人死亡(其中包括7名警察与一名电视台记者),5人下落不明,10台车辆毁坏的重大爆炸事故。在区通报会上,新疆公安厅副厅长赵启明严肃指出:此起重大事故既暴露了一些单位和个人忽视安全、违规操作的问题,也暴露出公安机关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从该起事故中汲取深刻教训,及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坚决杜绝烟花爆竹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新疆公安厅领导对“3.26”违规操作酿成责任事故的定性无疑是客观公正的。令人反思的是休宁县领导对“3.8”违规操作责任事故的态度与之截然不同。客观而言,“3.8”晚履行公职的交警明显违反了《交通安全法》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这是不争的事实。当地政府居然背离党的实事求是原则,竟大张旗鼓对违规操作身亡的交警进行褒扬,大肆高调宣传,号召全县干群向其“学习”,莫非违规操作有功?难道全县人民要“学习”他违规操作殒命的精神?

这种极不正常现象的背后,只有一种解释,如此树立典型的目的,是试图借“英雄”之名,扬自己“政绩”罢了。在一些干部眼里,“典型”也是政绩。领导就是培育“典型”和发现“典型”的伯乐,这也是某些领导能力和高超水平的重要体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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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立个牌坊,怎么评论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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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都是违规操作惹的祸!

《江淮晨报》讯,2008年4月13日,枞阳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发生较大坍塌事故,致3 人死亡,4人受伤,据省安监局通报分析,这是一起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执行作业规程,检修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而引起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昨晚又看到报上公布的一则消息,某建筑工地搅拌机发生故障,一修理人员违反作业规程、未在电闸处留人值守和放置“有人工作”警示标志,就进入搅拌机工作,之后,来了另一名工人,未发现搅拌机内有人工作,就推上电闸门供电,结果,搅拌机旋转起来,那名违规修理工在里面被活活搅死,尸体惨不忍睹,令人痛惜。

血淋淋的教训告诉我们,这都是违规操作惹的祸!我不知道发生以上惨烈事故的地方政府官员是否都像休宁县政府官员那样为违规操作人员请功、号召全县人民向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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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为了证明您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
请将您的个人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及相关证据通过以下方式告知我们,以便进行深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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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几种投诉方式的信息我们将严格为您保密

 

反映百姓呼声,探寻事实真相。搭架沟通桥梁,解决群众投诉。

[ 本帖最后由 中安调查栏目组 于 2008-5-29 10:1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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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据主要来源于报刊与媒体报道

上述事件相关证据主要来源于报刊与媒体报道,如“3。8”案件发生经过与县政府号召全县干群向胡前进学习就刊登在2008年3月12日我省《新安晚报》上;胡前进在现场未着警、反光服装、未在现场150米没置警示桩等反光标志违规作业源自现场目击者证词与县公安局交警队其干警的口述;申报烈士、追认英模情况源自政府有关部门、县公安局知情人士透露,由于宣传的态势铺天盖地,其实以上情况在休宁县城已家喻户晓,如深入调查,可到休宁县上述单位了解、调阅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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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实的报道

我不知道你是谁,也不知道你有什么目的。但请你了解事情的真实性后再发表意见。胡前进只要是他值班警服是从不离身,在事故现场有事故用的椎筒做标记、闪着警灯的警车,还有原先事故肇事的车辆及很多围观的人群。这些难道还不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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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违规操作身亡是"英勇"行为吗?

我在报刊上看到宣传休宁交警胡前进事迹中称其为“英勇”牺牲,感到惊诧不解,现实话实说几句:

什么是英勇牺牲?下面两则实例完全可以诠释英勇牺牲的含义:

一、2007719日上午,在处置一起邻里宅基地纠纷时,安庆市桐城青草派出所民警桂绍军突遭犯罪嫌疑人持械袭击,危急时刻,桂绍军为保护群众和战友安全,挺身而出,与犯罪嫌疑人展开殊死搏斗,不幸身负重伤,壮烈牺牲,年仅47岁;(《皖江晚报》2008.5.24

二、2008527日晚,贵阳市花果园派出所刑侦中队侦察员岳俊为追捕一名在押解途中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只身跳下大桥,身受重伤,因抢救无效光荣牺牲,年仅28岁。(《法制周报》2008.6.3

上面两位民警忠于职守,在同犯罪嫌疑人进行殊死搏头过程中为国家献身,名符其实为英勇牺牲,令人肃然起敬。这无愧人民心中的优秀警察、英雄。

而交警胡前进既没有面对车辆行为人执法的情节,也没有同犯罪嫌疑人搏斗的场面,而是在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时无视安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由自身过错酿成的不幸车祸。这种违规过错显然是不能学习效仿的,怎么还称为“英勇”牺牲?还以此为“榜样”号召全县人民向其“学习”?总之,这种违规过错称之为“英勇”牺牲,于法、于理都讲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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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量避免违规丧命的不幸事件发生

不实的报道 我不知道你是谁,也不知道你有什么目的。但请你了解事情的真实性后再发表意见。胡前进只要是他值班警服是从不离身,在事故现场有事故用的椎筒做标记、闪着警灯的警车,还有原先事故肇事的车辆及很多围观的人群。这些难道还不够吗? 回复:关于相关证据来源前面已经说过,在此不重复。你所说的可能是胡前进被撞以后的情形吧?必须指明的是,我说的是案发前胡前进被撞前的情况,并非是撞后的情况。我认为,胡前进是代表交警队到现场执行公干的,由于违规操作产生这么严重的后果,单位也难辞其咎。平日单位是怎么对下属工作人员进行规范操作、自身安全防护规定的? 我对县里对胡前进违规操作身亡树为“榜样”感到很奇怪。很明白的事,违规操作是安全生产的大敌。交警处理事故天天都在进行,如果都以此为“榜样”,岂不是等于公然容许其他上路交警都去违规送命?如果全县各行各业都以此将安全操作规程置于脑后而不顾,那将要葬送多少无辜生命? 做为一个法律人,遵循以人为本理念,客观理性剖析“3.8”事件,并从中吸取教训,呼吁更多的人敬畏生命、遵章守法、尽量避免违规丧命的不幸事件发生,这就是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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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的教训告诉我们

血的教训告诉我们,履行安全作业、劳动保护的主体责任,是单位的法定责任;保障自身的安全作业、劳动保护权益,增强安全意识、遵章守纪是广大从业者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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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盼望

百姓盼望 中安调查栏目组 休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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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案例事实证明,你遵守法规与操作规程,它就是保障安全的"保护神",反之,对于不遵章守法的人来说,它又是"雷区","高压线",谁敢碰,谁致撞,谁就要付出血的甚至是生命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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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如何处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做出了一套严格的程序规定,并要求每位交警在执勤过程中不仅要熟练掌握这些规定,同时要严格按工作程序办事。如果个别交警有法不依,有规不遵,那则是另外一码事了。
可以说,目前我们无法抗拒天灾,但我们完全可以用法律制度来杜绝人祸。关键是贯彻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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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惨剧本身固然令人痛苦难当,但客观从深层次分析,比惨剧本身更令人痛苦的莫过于:并不是不可抗力的灾难选择了交警,而是交警未按科学规律办事,人为地选择了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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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规章制度是科学的经验总结,是国家长远发展的准则和实现和谐发展的需要。诚然,制度的存在,不为天,只为人,倘若没有规范和制度,行业与行业之间,人与人之间都没有标尺和约束,社会秩序就会无序失调,难以保持稳定和有序和谐,为此,要创造“守法者为荣,违法者可耻”的氛围。 守法守制要让每个人都明确各自的职责,养成严谨认真、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真正做到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对单位负责、对社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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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全县各行各业都以此将安全操作规程置于脑后而不顾,那将要葬送多少无辜生命?做为一个法律人,遵循以人为本理念,客观理性剖析“3.8”事件,并从中吸取教训,呼吁更多的人敬畏生命、遵章守法、尽量避免违规丧命的不幸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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