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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不愿搬迁的理由 (转南陵论坛)

本主题由 ShowTime 于 2008-9-22 14:24 移动

暂不愿搬迁的理由 (转南陵论坛)

致各界人士:本人是陵阳街123号被拆迁户王海生,我户坚决支持城市建设,我户现有证,底层实际营业面积82.5m2,多年来一直如此经营,门面最宽处4.7米,平均宽度也超出4.4米多。在陵阳大道所有被拆迁户中,单间门面我户是最宽的。但开发商在拆迁过程中有违规侵权行为。现开发商将我户安排到向西第四间仅有3.6米宽,面积约49m2的门面、这与我原门面的宽度和面积都相差很多。如果是因为城市建设的需要,陵阳街拆迁后新建的门面房统一设计宽度为3.6米,本人也可以接受,实际上新建好的门面宽度大小不等。大家都知道,同地段等面积门面房宽的比窄的价值要高出很多,其长久经济效益两者更是无法相比。事实上,规划图定位显示新建好在我原址、原位上有4.5米宽门面房,开发商没有半点理由不安排给我户,却要安排给别人,这是违反拆迁有关法律规定的,令我无法接受。因此,本人会始终坚持到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上情况100%真实,希望各界人士进行核实,主持公道,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强烈要求对不按事实和法律进行暗箱操作的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人员名单本人视情况再行举报)。此致 被拆迁户:王海生 手机:13855322588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我户现有证,底层实际营业面积82.5m2,南陵县建委[2008]01号拆迁裁决书违反房屋拆迁相关法规 违反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违反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违反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四条综上,本人认为[2008]01号拆迁裁决违法,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 被拆 迁 户:王海生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现场

被房屋拆迁现场

 

被拆迁人写下血书

 
致各界人士:

本人是安徽
南陵县陵阳街123号被拆迁户王海生,我户坚决支持城市建设,我户现有证,底层实际营业面积82.5m2,多年来一直如此经营,门面最宽处4.7米,平均宽度也超出4.4米多。在陵阳大道所有被拆迁户中,单间门面我户是最宽的。

但开发商在拆迁过程中有违规侵权行为。现开发商将我户安排到向西第四间仅有3.6米宽,面积约49m2的门面、这与我原门面的宽度和面积都相差很多。

如果是因为城市建设的需要,陵阳街拆迁后新建的门面房统一设计宽度为3.6米,本人也可以接受,实际上新建好的门面宽度大小不等。

大家都知道,同地段等面积门面房宽的比窄的价值要高出很多,其长久经济效益两者更是无法相比。

事实上,规划图定位显示新建好在我原址、原位上有4.5米宽门面房,开发商没有半点理由不安排给我户,却要安排给别人,这是违反拆迁有关法律规定的,令我无法接受。因此,本人会始终坚持到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以上情况100%真实,希望各界人士予以关注,主持公道,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强烈要求对不按事实和法律进行暗箱操作的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人员名单本人视情况再行举报)。

此致





被拆迁户:王海生 手机:13855322588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南陵县建委[2008]01号拆迁裁决书

违反房屋拆迁相关法规



违反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违反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第六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违反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十四条

综上,本人认为[2008]01号拆迁裁决违法,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





被拆 迁 户:王海生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南陵县建委于2008年1月10日,作出了房拆字[2008]第1号裁决书:

要王海生收到裁决书之日起20日内腾空南陵县陵阳西街52号(现陵阳西街123号)交开发商施工。王海生回家写血书,以表决心。

建委在不作任何调查的情况下,依据开发商单方面提供的陵阳西街52号房一改姓名的评估报告作出了裁决。

而本人的两本合法有效的房产证是陵阳路54号房,建设许可等证都是54号房,裁决的主体应该是54号房,并不是街道主管部门发的门牌号,也不是我王海生本人,对陵阳街54号房并未裁决,因此,我们也无须搬出。建委裁决也违反了房屋拆迁相关法规: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违反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四条。

综上,本人认为[2008]01号拆迁裁决违法,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



被拆迁户:王海生

2008年4月30日



官官相护 决定强拆的最后期限





南陵县人民政府于2008年4月28日作出“强拆”的决定。

一、被拆迁人王海生应当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最后期限为5月12日),腾空籍山镇陵阳西街52号(现陵阳西路123号)房屋交拆迁人拆除。

二、逾期未履行本决定,由南陵县建设委员会、南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南陵县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籍山镇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拆迁。

本人王海生已于2008年3月28日向法院起诉,在法制社会、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我们不可能做任人宰割的羔羊。

建委的裁决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相关法规多条的前提下,在法院还未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南陵县人民政府不可能比法还大,如果“强拆”定会造成重大后果。



被拆迁户:王海生

2008年4月30日

感谢LZ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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