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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白岩松们,你们是否在妖魔化阜阳

本主题由 ShowTime 于 2008-4-30 08:33 设置高亮
从现在公布的资料看,疫情并非只存在于阜阳。问题是:为什么媒体们偏偏盯上了阜阳?为什么很多媒体都不约而同的用了这样4个字:“又是阜阳”?在怒斥媒体的时候,阜阳难道不应该反思一下?

也许,阜阳开始并不知道事情会闹这么大,没想到会有这么多孩子出事,没想到会引来骂声一片,只想到捂,或者,也没想到要捂,只是下意识的、习惯性的就捂了。

阜阳的卫生局说了没迟报疫情,被骂的狗血淋头,然后再说一遍就是没迟报,跟着又来了更大一盆狗血……在这些怒骂中,不排除有为了抓眼球、抓读者而夸大的而“事后诸葛”般发问的,但是,阜阳就真的没有一丝值得反思的地方?

一直到现在,阜阳有向公众表示过歉意吗? [ 本帖最后由 aniuge001 于 2008-4-30 09:5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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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红军,网络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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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很强大,很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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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hr gut,sehr beeindruckend,sehr harmonis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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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对楼主的发问不敢苟同。
中安红军,网络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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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岩松的出镜频率太高了,水平也有限,越来越让人生厌!泱泱大国,怎么非他莫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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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岩松作为一个新闻工作者,应该具有最起码的新闻道德,尊重事实,就事论事,不应该乱发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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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岩松其实就是一个故作深沉的怨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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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家了解我国的传染病疫情发布程序吗?没有经过授权是不准发布的,而且还必须是省级卫生部门负责发布。市级政府是无权自己发布的。
在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授权同意的情况下,阜阳市政府如果擅自发布传染病疫情消息是违法的。
各位还是回家学学我国相关法律在说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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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指责阜阳官员的同时别忘记了照顾下我们的卫生厅!


月27日 第一例死亡。

28日、29日又有4名死亡。

3月30日下午,又有两名死亡

3月31日,向安徽省卫生厅以书面形式汇报。

4月15日,安徽省卫生厅向国家卫生部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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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阜阳政府要为自己为安徽争口气啊,处理问题要多动脑,别老被人捉住话柄。对死去的孩子表示哀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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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里又不关心阜阳发展,还是自己多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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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了白岩松,LZ就能出名了?阜阳的孩子就活了?阜阳相关人员的责任就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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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人民谁又伤害了你,

每次看到国内外的媒体总是一提到安徽就想到阜阳的负面新闻,我总是不明白为何人家总要找我们的缺点呢,最根本的问题是我们的文件背景不同,同样的一件事情,很多人会有不同的理解,关键是政府有没有认真对待和处理好媒体的事情,真诚交流我沟通,我相信几百万的人民是无辜的,我希望当地政府要好好地打造好阜阳的一面为几百万的人民树立好的形象啊.几百万的人民是无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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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的发生总是在前,处理措施总是相对滞后。再说疫情的公布是有程序的,不是谁都可以随便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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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的老百姓是淳朴的,无辜的,不管是谣言还是事实,政府依法办事就可以了,不必在意媒体怎么说。


负责任的媒体不会乱说话,不负责任的媒体即使乱说,也翻不起来什么大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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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是的,落后就要挨打,安徽人要奋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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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07-8-7]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发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9年02月21日
【实施日期】1989年09月01日
【内容分类】 AA法律/ 教科文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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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主席令第十五号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 防
第三章 疫情的报告和公布
第四章 控 制
第五章 监 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第三条 本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
、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
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
黑热病、疟疾、登革热。
丙类传染病是指: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
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
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可以根据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
第四条 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并接受有关卫生防疫机
构的业务指导。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
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同防治传染病有关的食品、药品和水的管理以及国境卫生检疫,分别依照有关
法律规定办理。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
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
法的行为。
第八条 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预 防
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组织力量消除鼠害和蚊、蝇等
病媒昆虫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或者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动物的危害。
第十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对污水、污物、粪便进
行无害化处理,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设立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承担本单位和责任
地段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疫情管理工作。
市、市辖区、县设立传染病医院或者指定医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传染病病房。
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第十四条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
,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必须严格执
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
、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六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
定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 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卫生
防疫机构的指导监督下进行严密消毒后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当地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被乙类、丙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卫生防
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同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家畜家禽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畜牧
兽医部门负责。
同人畜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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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未经当地或者接收地的政府畜牧兽医部门检疫,禁
止出售或者运输。
狂犬病防治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畜牧兽医、卫生、公安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工负
责。
第十九条 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办的大型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
单位应当申请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卫生防疫机构的意见,采
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
第二十条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的人员,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
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防
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三章 疫情的报告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
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发现甲类、乙类和监测区域内的丙类传染病病
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向当地卫生
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流行或者接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
滋病、炭疽中的肺炭疽的疫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
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并可以授权省、自
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
第四章 控 制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
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
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二)对除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以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
,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三)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四)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
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传染病病人及其亲属和有关单位以及居民或者村民组织应当配合实施前款所列措施。
第二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
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四)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接到下一级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在规定的
时限内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二十六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
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
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
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
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调集各级各类医
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参加疫情控制工作。
第二十八条 患鼠疫、霍乱和炭疽死亡的,必须将尸体立即消毒,就近火化。患其他传
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消毒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必要时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
行解剖查验。
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民族自治地方执行前两款的规定,必要时可以作
出变通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医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药品和器械。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生物制品。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药品、
生物制品和器械应当有适量的储备。
第三十条 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必须优先运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处理疫情的人员、
防治药品、生物制品和器械。
第三十一条 以控制传染病传播为目的的交通卫生检疫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三)依照本法规定,对违反本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前款所列职
权。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
主管机构以及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内设立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传染病监督管理任务。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由合格的卫生专业人员担任,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
给证件。
第三十四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设立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负责检查本单位及责任地
段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并向有关卫生防疫机构报告检查结果。
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发给证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采取强制
措施: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
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法提出的其他预防、控制措施的。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
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可
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
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
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文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
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
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
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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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并可以授权省、自 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之规定,阜阳市在此次疫情中的做法是及时而合法的, 所有指责都是偏见与无知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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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中国安徽阜阳感到悲哀和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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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岩松该负什么责?

白岩松该负什么责?
“明明是肠道疾病非说成是呼吸道疾病!”“明明已经知道了发病原因却仍然对公众撒谎!”“明明手口足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却说没有传染性!”。。。。。。白岩松惯用的质问语气,也代表时下媒体的强势,一种居高凌下,在病因大白于天下后,用事后诸葛的身份向阜阳兴师问罪,引导不明真相的人进行讨伐!没有公正的对待真相,说出真相,使阜阳的声誉雪上加霜。当国家、卫生部经调查后对日夜奋战在抢救患儿一线的阜阳工作给予充分肯定的时候,人们不禁要问:恶意批评者该负什么责?
“恶意”并非是蓄谋要搞臭阜阳,我想白大记者对阜阳人民也不可能有什么仇恨,作为一个大记者,也不可能再象一些小记们那么渴望捞些花边,“恶意”的在此处亦可这样理解,作为一名有名气的新闻工作者,代表着大媒体,甚至代表着国家的声音,不问清事情原委,抛弃新闻采集、发布所应遵循的真实原则,实质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恶意行为,这难道与CNN有别吗?也许白大记者会说,自己的取材不是亲取,而是转于其他媒体,那么“对新闻的真实性不负责任,控制着话筒,被小媒体、小记们牵着鼻子,更是一种恶意!”说了,难道就只能说了算了!多少,我想,白大记者应该负一点责任的。
如果不负任何责任,总让阜阳人心理上无法接受,做了“错事”不承担任何责任,那只会助长时下媒体不正之风:为了出名发布“用纸馅做包子”的新闻,为了出名发布“有毒肉”新闻,甚至“假老虎”新闻,。。。。。。这些行为如果不给予惩罚,只会最终使媒体界扬恶弃善,新闻工作者追求名、利,一方面会不断制造出更多的“媒体痞子”,另一方面,其对国家、社会的危害会更加严重。让我们欣喜的是:做纸包子新闻的记者被绳之以法,判入大狱,做假老虎新闻的记者被予以处罚,但是白大记者在做错事后什么事都没有,不会象刑不上大夫,也“刑不上大记”吧!一句话,什么都不能失去监督和约束,否则都不会健康。请白大记者用适当的方式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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