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离职的时候,结算工资,人力资源部的人张口就是你的工资除21.75,再算你工作的这几天,就是离职工资了,我问,不是说是20.83天么,人力资源部的人开口就是,就是21.75天,我这个时候问了句,你是什么依据,他回答是国家的依据,我也不多罗嗦,拿出我刚打印的月平均工作天数的规定(国家的最新的规定),明确告诉人力资源部的人,这就是你说的天数问题,21.75是计算加班工资的,20.83是计算正常上班的工资的,你把人家都当成傻瓜了?你以为人家不去国家及省的劳动部门网站上查这些资料。最后是以我的胜利而宣告结束。
诸位在离职的时候,一定要搞清楚的就是离职工资计算的分母,千万要问清人力资源的这些畜生的分母。否则他们要忽悠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