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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王光国,男,今年84岁,原系省劳模,安徽铜陵市人。希望通过网络得到****律援助,并想请大家用舆论为我儿子王银陵主持公道,还他以请白之身。
我儿王银陵06年元月到皖霍邱县投资矿山,因矿山股权转让的经济纠纷,被合伙人徐峥嵘诬告,07年10月25日蒙冤羁押于霍邱看守所至今5个多月。本是一起因股权交易溢价款分配引发的经济纠纷,当地公安机关却将此当成刑事案件来办。
06年4月,面对7000万元巨额债务和巨大的生产资金缺口,安徽霍邱诺普矿业濒临倒闭。为了摆脱困境,新老全体股东商议将该矿委托由王银陵风险包干对外转让,协议中关于报酬的约定清晰明确,以1.7亿元为基准盈亏自负,风险包干。王银陵临危授命,奔波颠沛,费劲周折终于促成该矿整体股权顺利转让给了中国五矿集团邯邢局,可徐峥嵘等大股东却反悔先前签订的风险包干协议约定,一方面对此次股权交易的溢价款进行违约分配,一方面罗织罪名诬告陷害于王银陵。07年10月24日,霍邱县公安局采取先行刑事拘留,再侦查定罪的办法,将王银陵刑拘;同年11月6日,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罪为由,正式批捕王银陵,羁押于霍邱看守所至今。
经咨询律师了解,这是一起一宗典型因股权交易溢价款的分配而引起的经济纠纷,不应被当成刑事案件来办。在先前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上,关于报酬的约定清晰明确,以1.7亿元为基准盈亏自负,风险包干,这是我儿王银陵无罪的证据。矿山所在地霍邱县公安、检察仅凭对方举报的材料,将王银陵刑拘、逮捕,武断地认定他涉嫌犯有受贿、职务侵占罪是草率的。霍邱县公安局撇开此案关键的风险包干代理的补充协议书,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更是不应该的。
霍邱县检察院办案人员滥用《刑事诉讼法》关于“需要补充侦查”规定,恶意延长羁押期限。本案除纠纷所涉资金数额巨大之外,事实清楚,当事人行为均有据而为,利益所涉范围仅限几名股东,对社会公共利益不产生危害,在尚不足以定性和不具备必须采取羁押措施的条件下,仅凭“省厅领导指示”即执行刑拘。王银陵在被关押期间,我和律师通过多种形式、多次向办案人员表达了请求取保候审的强烈意愿,07年11月13日专案组以“争取好态度利于办取保候审”为幌子,指使我们家人向指定账户汇入200多万元立即冻结且不开具任何收据;之后却告之说,“领导”不同意取保,还取消律师会见的法定权利。07年12月30日律师转告专案组的要求:“要想放人再交500万”。实际上霍邱县公安局对王银陵进行刑事拘留侦查,不是为了收集证明王银陵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而是将王银陵当作 “人质”来逼迫我们家人交出所谓的“涉案资金”。
早在去年11月,负责此案的专案组就说“案情早已查清”,可强制关押3个月后直到08年2月1日才将案件移送霍邱县检察院,3月1日县检察院又将案件退回公安要求补充侦查;既然早已查清还要补充侦查什么?一宗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经济纠纷,被扭曲得越来越复杂。
而3月28日霍邱县公安局将该起诉意见书一字未改再次移交该县检察院,据县检察院公诉科说,可以这样“依法”关押达一年半后,再判决是否有罪。负责此案的专案组对此案久拖不结、既不准保释,也不公诉,其行为是否滥用了人民赋予的权力?想方设法拖延羁押时间是何意图?
在王银陵被刑拘的第9天,07年11月3日安徽一都市纸报道:“趁股权转让之机私吞1660万”。此时专案组以侦查阶段需保密为由,连律师都限制会见,是谁向记者披露案情?08年3月1日有网站报道“矿业副总涉嫌受贿1840万”,详细披露起诉意见书内容,文中有“公安部二局指出该案定性准确,要求办成铁案”。把冤案办成铁案,令人毛骨悚然。
如今我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每念及我儿冤坐铁窗遥遥无期,便心如刀绞一样。人没逼到那一步,体会不到什么是屈辱和痛苦,被逼无奈,我们全家只有走申诉之路,为我儿子鸣冤叫屈。希望能通过舆论监督、促进地方司法公正,还我儿王银陵的清白。
我和我的家人向大家表示泣谢!
王光国率全家人求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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