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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的公民权不容侵犯!

本主题由 ShowTime 于 2008-9-22 14:30 移动

贪官的公民权不容侵犯!

贪官的公民权不容侵犯!

最近几年从媒体上可以看到,凡是报道女贪官的案件时,几乎都不离开两个字:“色相”。给读者的感觉这些女贪官都是靠“色相”引诱上司被提上去的。有的报道写得有鼻子有眼,似乎他们当时就在一旁观看一般。2004年底,有媒体刊文《揭开“黑道霸主”刘涌的保护伞:干爹干妈和姘妇》,说刘涌只所以成为人大代表,除了得益于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这位“干爹”、和平区劳动局原副局长高明贤这位“干妈”外,还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焦玫瑰这位“姘妇”。面对这篇报道,狱中的焦玫瑰用了一段极富文采的话作了批驳:我半生勤劳苦学,用清高与骄傲赢得的荣誉与赞美,刹那间竟被如此狂野粗暴地践踏成污泥浊水┅┅报纸在抽搐的手指间索索地抖动着,像风雨中凄冷的寒流,驱赶着毒蛇一样的文字在牢房中疯狂乱窜,一根根地噬断我的神经┈┈我像受伤的蛇一样痛苦地扭动着自己的脖颈,为拯救自己而迅速地作着选择:1.死亡。2.疯狂。3.活着。

武汉一媒体在报道湖北枣阳市原市长尹冬桂一案时,说她曾与100多个男人有染,甚至还有极令人瞠目结舌又极其“准确”的数字:308个!似乎尹冬桂与每一个男人一起时,他都在现场“监工”一般!即使都在现场,恐怕也难记得那么清,那么准!

在报道安徽阜阳原市委副书记、后任安徽省卫生厅原副厅长尚军时,却说她是靠自己的“色相”,勾引安徽省两位省领导才上去的。说实话,尚军尽管官阶上升比较快,在阜阳从来没有人说她生活作风有问题,从来没有人说她靠“色相”上去的。正如有关人士所说的,就“色相”而言,尚军尚属一般,且年龄又较大,那二位领导若真的玩女人,尚军不可能在“当选”之列,实事求是地说,上级要求班子里配女干部,加上她靠拼命干工作而被提上去的,不能因为人倒了就否定一切。

说实话,有些新闻记者,为了使自己的文章“增色”,有“趣味”,吸引更多的读者,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在报道女贪官这类案件时,像在创作小说一样,大胆想象,编造情节,通篇看后,并不是在如实报道这起案件的事实真相,更不是要读者从这篇报道中获得什么警示教育,简直成了一篇“婚外情”的大杂烩。这样的新闻记者,严格地说不能算新闻记者,真正的新闻记者他们会恪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的报道原则,像那样胡编乱造,乘人之危,不说道德和良心受到谴责,就从法律层面看,是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写这样报道的记者,他们用自己的报道证实了他们的道德、良知和法律水准都是低下的,甚至是空白的,确实是给记者队伍抹了黑!

作为长期从事法制的记者,我曾报道过不少的女性案件,完全是按司法部门的结论性材料作为基本素材写稿的,必要时还要与犯人见面再核实,因为当事人已处于特殊的环境之中,自由已受限,别说报道有不实之词,就是完全无中生有的毁誉,他们也一时难以辩解、无法澄清事实真相的,这等于是乘人之危,落井下石。而有的记者就恰恰是抓住了这一点,认为当事人身陷囹圄,无法申辩,也不敢申辩而编造渲染“色相”一类的情节,殊不知,犯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公民犯罪后即使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他们的公民权仍是存在的,不容侵犯!就是他们自己不能提起诉讼,也还是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状告侵权者的,仍在服刑中的尹冬桂在狱中胜诉就说明了贪官的公民权是不可侵犯的!也看到了我们这个法治社会的进步。这一点,希望那些偏爱搞“色相”报道的记者、通讯员深深的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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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辞世歌 经验 +5 贵帖符合精华标准,感谢支持. 2008-4-8 17:00

记者何止是利用“色相”也挣钱?

说实在,记者这个行业也让人失望了。都是人,整天说有,自己当中也少不了害群之马和靠“很黄很暴力”来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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