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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菜油中掺入大量棕榈油一案件中遭遇陷害和司法打击报复

本主题由 ShowTime 于 2008-9-11 15:56 移动

查处菜油中掺入大量棕榈油一案件中遭遇陷害和司法打击报复

 

江苏省南通市东海粮油有限公司制假售假,在菜油中掺入大量棕榈油。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依法对其进行查处。没想到办理此案的副支队长杨璇却遭到打击报复,制造了一起冤假错案,致使杨璇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半年,“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一年六个月。

该案是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被东海粮油有限公司老板赵明明买通后进行的。

事情起因。2004812,接群众举报,南通市东海粮油有限公司在其销售的菜油中掺入大量棕榈油,样本经国家食品检测中心〈上海〉检验,掺杂比例达25%。南通质监局对该公司作出货值金额两倍罚款,共计39.04万元,并没收18吨掺杂掺假菜油。赵明明在事实和法律面前无法扭转局势的情况下,就把矛头指向该案承办人杨璇,开始实施报复。

买通记者写失实报道。赵明明指使江南时报记者肖军、江苏工人报记者李勇写歪曲事实的报道,并在报上发表;去南通市政府法制办施加压力,企图在复议过程中撤消对东海粮油公司的处罚;到南通质监局无理纠缠,并威胁质监局,欲将案件推翻。导致该案至今尚未执行。

赵明明与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部分人员合谋,诬陷杨璇受贿。2006521日下午,杨璇被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张化辉押解到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张正说:“你是个打假英雄,经常上电视给人曝光,我这次也给你曝曝光。”然后采取连续罚站、打耳光、不准睡觉等手段,连续折磨杨璇216小时,终于形成他们所要的受贿材料。而事实,所谓受贿的钱,都是朋友间与工作无关的人情往来和一些他们捏造的事情。

莫明其妙地将杨璇定为“玩忽职守”罪。20041119,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海门市粮食局德胜粮管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不合格菜油120吨,处违法货值50%罚款36.9万元。海门市政府和海门市粮食局、南通市粮食局对此案都高度重视,与南通质监局进行多次协调,反映这批油是农民用菜籽调换的油,企业正在改制职工情绪不稳定,要求减免处罚免于没收,同时承诺将这批油加工合格后再发还给农民。南通质监局及时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对该批油的没收问题作出暂缓执行的决定。

而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决书称2005年中旬杨璇在调离稽查支队时未按规定办理德胜粮管所案件移交手续。此后被告人杨璇自认为该案执行有难度,案件案宗已交办公室,便不再过问此案致使不合格的120吨菜油脱调离监管。判决纯属诬陷。

我们搞不明白,在共产党的天底下,竟然有这等荒唐之事。法律的尊严到底在何处。这样的后果只能导致假货横行天下,危害广大人民群众,这样的害人虫一天不除,社会一刻也不会和谐。

法律公正吗?希望上级派人调查,还该案一个公正的说法

当事人陈述

我叫杨璇,原任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副支队长,因承办南通市东海粮油有限公司在其销售的菜油中掺入大量棕榈油一案件中遭遇陷害和司法打击报复。被错判“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半年,“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一年六个月。现申诉如下:

受冤情况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决书称 2005年二月十五日杨璇在调离稽查支队时未按领导和业务的要求办理德胜粮管所案件移交手续。此后被告人杨璇自认为该案执行有难度,案件案宗已交办公室,便不再过问此案致使不合格的120吨菜油脱调离监管,20055月开始被德胜粮管所、天山油菜米厂销售给当地农户,给人民的生命健康造成重大隐患,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被告杨璇在任查支队副支队长期间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法动的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严重不负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错误判决。

20041119,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海门市粮食局德胜粮管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不合格菜油120吨,处违法货值50%罚款36.9万元。海门市政府和海门市粮食局、南通市粮食局对此案都高度重视,与南通质监局进行多次协调,反映这批油是农民用菜籽调换的油,企业正在改制职工情绪不稳定,要求减免处罚免于没收,同时承诺将这批油加工处理再发还给农民。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考虑到海门市政府和南通、海门市粮食局多次出面要求从轻处理的实际情况,南通质监局领导及时召开局长办公会议,为维护老百姓利益维护和维护社会稳定,经集体研究,对该批油的没收问题作出暂缓执行的决定。(见附件 )

有效证据为什么不采纳

该批油的暂缓执行,是南通质监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我本人不可能再去执行没收。司法机关追究我“玩忽职守”罪是完全颠到白。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证明材料是铁的事实,这样重要证据南通市崇川检察院为什么不采信,仍然起诉我没有对海门德胜粮管所一案没有没收执行到位,完全是歪曲事实!为了追究我“玩忽职守”责任,崇川区检察院对凡是能够证明我承办德胜案没有玩忽职守行为的证据一律不采用,南通质监局向崇川区检察院书面报告讲的十分清楚暂缓执行是质监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他们一概不理采;在审查期间,关于案件移交问题我十分清楚的告诉过他们德胜案的案卷我已按照支队长要求移交到了办公室,并且也已经将德胜案的情况向“两检”有关领导作了详细的汇报,对此,崇川检察院也视而不见,隐瞒事实真相,另外制造了三个伪证欺骗法院,追究我没有移交案件的刑事责任,司法公正何在。

按领导和业务上要求案件移交新的证据

20041213,南通质监局稽查支队长孙玉海在会议上要求将04年查办的案件中生产15万、销售5万以上的案件交应移交到的支队办公室。因此,我将海门市粮食局德胜粮管所等一批生产15万、销售5万以上的案件,按支队长孙玉海要求将案卷宗移交给了支队办公室。(见《会议记录复印件第13页》。)

2005124日支队长孙玉海在会议上要求将04年生产15万、销售5万以上的够得上司法移送要移送。(见《会议记录复印件第 14页》。)为此2005126, 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约请市检察院、市崇川区检察院、市公安局各有关领导对够得上司法移送的案件召开移送工作联系会,会上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将04年生产15万、销售5万以上的案件做了介绍和交流。我对海门市粮食局德胜粮管所不合格菜籽油的情况进行了专题汇报,并征求两检领导的意见。会后,我也按支队长要求将本案移交了办公室。(见《会议记录复印件第1517页》。)

受冤经过

查案。2004812,接群众举报,南通市东海粮油有限公司在其销售的菜油中掺入大量棕榈油,是一个典型的掺杂掺假的案件,我是该案承办人。样本经国家食品检测中心〈上海〉检验,掺杂比例达25%(见《检验报告》),库存共计32吨货值19万多。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南通市东海粮油有限公司在其销售中掺杂掺假菜油行为作出了货值金额两倍共计39.04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358元,没收掺杂掺假的菜油18吨的行政处罚。东海粮油公司对处罚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南通市政府法制办、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都认为查处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维持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南通市东海粮油有限公司掺杂掺假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200412月至20051017,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处此案后,《南通日报》、《江海晚报》、南通电视台等媒体对这个典型的掺杂掺假的案件作了大量报道。

买通有关媒体进行反宣传。南通东海粮油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明明通过媒体记者进行反宣传,在此期间,江南时报记者肖军发表《南通质监查“假油”遭质疑》的报道; 江苏工人日报记者李勇拟写《到底是谁制造了这起“掺假”事件》的报道,用来歪曲事实,妄图制造舆论压力。两报记者还受赵明明指派去南通市政府法制办施加压力,企图在复议过程中撤消对东海粮油公司的处罚。不仅如此,两报记者还到南通质监局无理纠缠,并威胁质监局,欲将案件推翻。〈该案至今尚未执行〉

我被调离工作岗位。2005215,根据局党组研究决定我调至南通纤维检验所工作。既然局领导决定对海门市德胜粮管所不合格菜籽油暂缓执行,既然案件我已移交,检察院为什么要办这个冤假错案呢?事实证明,是东海粮油公司举报对我打击报复,崇川区检察院部份人员官商勾结,对我恶意陷害所至。

检察院关押、逼供、对证人的逼供、诱供。

2006521下午我刚从上海回来就被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张化辉押解到检察院, 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张正恶狠狠地问;“南通市东海粮油的案子是不是你办的?”我答:“是的。”他又问:“海门德胜的案子是不是你办的?”我答:“是的。”他问:“为什么一个罚2倍一个罚0.5倍?” 这里我要说明的是,对于案件的具体处罚情况,以及该批油的没收问题作出暂缓执行的决定。均由技术监督局案审会和局领导班子讨论决定,我个人并无处罚权。 (对此可以调录像证明)其实当时我已调离支队一年三个月,罚几倍我已经记不清了。 张正并说:“你是个打假英雄,经常上电视给人曝光,我这次也给你曝曝光。”这不是报复又是什么?在明知我在查办这两起案件中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张化辉检察官要我交待工资奖金以外的收入,我明确说明本人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以来,从没收受任何行政相对人的钱,检察院办案人员采取连续罚站,打我耳光等手段,连续审讯,还按住我的头说, 这次一定要把你搞死,你不是个打假英雄么?看看是你技术监督局厉害还是我检察院厉害,东海粮油官司你技术监督局胜诉了,这次我非把你搞死不可。(这些话均由录象可查)当时我已连续几天几夜未睡,在分不清白天黑夜的情况下,我已经头脑里一片空白。就这样,我被逼承认没有移交案件,承认玩忽职守。在后来的时间里,一而三再而三要我交待工资以外收入,我反复说明本人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以来,从没收受任何行政相对人的钱。在被精神折磨和摧残得只有一口气的情况下,在他们的诱导和恐吓下,说组织上掌握的情况必须说清楚,有一天不说清楚有一天不能出去,我想到了自杀,在自杀未遂的情况下,只想先过了这一关再说。供述的所谓“经济问题”的材料是在连续近216小时不准睡觉的情况下,在他们的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逼迫下为了活命胡编出来的。处于“半昏迷状态,没有自控能力”“分不清白天黑夜,看东西变色,走路要扶墙摸壁,精神恍惚,头脑里一片空白”的情况下形成的。然后在他们将材料汇总后叫我原文抄一遍,并叫我签字,连续九天九夜共计216小时审讯,受到非人的折磨情况下,形成了所谓的受贿材料,其实有的是上交罚款,有的是检验费,有的根本就不存在,有的是我爱人为单位做财务的报酬,有的和我职权没有任何关系。事实上到目前为止起诉书没有举出一笔我利用职权之便为他人谋取私的事实依据,他们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找证人,其证词也是根据我胡编的“交代”告诉证人进行串证形成一致的。将录像笔录给证人看,恐吓证人,并对每个证人都说,杨璇都交代了,你还不承认。对做生意的就说,你不作证我们就查你的税务,看你的店还开不开。证人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只好做了所谓的证词,上述情况均可由录象或找证人了解。后来在审讯时我作了辩解,我多次讲案件按支队长要求移交办公室,检察院办案人员坚决不釆用。讯问人员不作记录;我对经济方面的笔录提出异议,讯问人员拒绝修改,并说以后再说。逼迫让我签名(都有录象为证)。在此,我强烈要求调取录象看一看检察院刑讯逼供的情况。

背后有人指使

2006529我爱人和我哥到检察院找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陈伟对我爱人和我哥说:“你杨璇做事不公,同样两个案件处理不一样。”在我被审查第三天东海粮油公司就请现代快报记者杨坤(违反中宣部纪律在案件侦查期间不得采访以免影响司法公正)到检察院进行采访,检察院欣然接受采访并形成初稿。同时,请南通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刘振传话给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只要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放他一码,我就请检察院不再追究杨璇的责任,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只要不撤销对东海粮油公司的处罚,我宁可将还没交纳的39万罚款全部用光也要和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干到底。2006117,南通崇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我案件时,南通东海粮油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明明带着丈夫、女儿等七八个人很早到庭,打开录音机进行录音,被法警警告后才停止录音,更奇怪的是,公诉人在庭审上说,我已经拿到了《现代快报》记者的小样(指杨璇玩忽职守的报道),考虑到质监局的公众形象以及部门之间的关系,所以没有公开发表,这与法庭辩论根本无关的内容,为什么要在法庭上讲呢?《见庭审现场目击思考25-27页》。以上能证明南通市东海粮油有限公司操纵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某些人勾结在一起,故意了制造这起报复性冤案。我服刑期间,南通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鹏与南通市东海粮油有限公司有不可告人的目的到省高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对东海粮油有限公司掺杂掺假的行政处罚。

我被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指控“玩忽职守”,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十分重视,第一时间当面向南通市纪委书记曹能新汇报,并以书面形式汇报了关于查处海门市德胜粮管所不合格油的报告情况说明材料,明确指出:“杨璇在承办此案的几个环节上态度是主动的,履行职责到位的,所有决定均有集体研究决定,不可能一个人存在玩忽职守行为 。”《见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给南通市纪委书记曹能新汇报复印件第1922 页》。并向崇川区检察院汇报了《关于查处海门市德胜粮管所不合格油一案的情况的反映》 《见汇报复印件第2325页》。

但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仍对我立案侦查追究其职务犯罪刑事责任,特别是检察院反贪局长陈伟、副局长张正等人恶意为南通市东海粮油公司进行司法报复,不顾事实真相,采取非法手段,造成了这起惊天冤案。这不是司法腐败又是什么呢?

我的辨护律师用有理有据指出:杨璇的“玩忽职守”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所谓“受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他职权没有关系,建议免予刑事处罚。两级法院历时6个月审理后,最终错判我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半年,“受贿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一年六个月。该案结束后,陈伟提升南通市崇川区副检察长,张震提升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反贪局长。

严惩某些人的司法腐败是人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最为关心的热点问题。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反贪局长陈伟、张正等人破坏司法公正,损害司法权威,践踏法律尊严,充当黑恶势力犯罪“保护伞”,积极合谋掺杂掺假菜仔油的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打击报复执法人员。我强烈呼吁,并要求上级司法机关认真核查,纠正冤案,此案不纠,我将继续申诉到底。

申诉人:原江苏省南通质量                     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副支队长         

                                     2008年1月15

 

联系电话:13962972066

 

e-mail:yx5481@126.com

 

 

 

杨璇

请问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李希检察长:

请问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李希检察长:
  Y+ a! U; T& A你们为了替南通市东海粮油有限公司因销售“掺杂掺假的二级菜籽油进行司法报复过程中.收受了南通市东海粮油有限公司多少钱我不清楚?在办理报复我的案件中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的人有收受了多少物品,你应该很很清楚吗?索要了多少次你也清楚吗?南通质监局每年春节给你们发红包你们来的人也应该很清楚,不管怎么说,我在案件办理中没有收受一分钱吃过一次饭,和我工作职责没有关系的朋友来往我上交的没有拿的定我受贿请问有什么法律依据.请问司法公正何在!
杨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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