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报到
网友相册
会员活动
徽风论坛
坛论合肥
天下杂谈
情感人生
舞文弄墨
今古纵横
游山玩水
吃喝玩乐
逛街购物
缤纷贴图
手机拍客
欢乐世界
游戏动漫
房产家居
电脑数码
娱乐风暴
体育沙龙
玫瑰行动
民生在线
中安调查
八卦灌水
 
 121 1234567
发新话题
打印

[记者调查] 安徽省庐江县公证处“公证不公”还谈何公正? 求救(本网记者介入调查 附视频)

本主题由 sweet 于 2008-6-26 20:31 设置高亮

安徽省庐江县公证处“公证不公”还谈何公正? 求救(本网记者介入调查 附视频)

我已故父亲丁家明原庐江县南业商店职工,1995年患脑血栓住院,1996年10月脑溢血住院,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叫我们准备后事,后我们一再的要求医生帮我们救救父亲,经院方竭力抢救,总算保住了命,但已造成身体瘫痪。2000年初丧失语言能力。2002年7月因一直瘫痪在床,引发前列腺病,小便不能自解,入院手术(病史有我代诉,因父亲已丧失语言功能),并因脑溢血后遗症加重病情。
2000年9月我继母朱正英利用其女婿胡某在城关镇工作的机会。在城关镇冒领结婚证(结婚证不是我父亲的签名),办证人葛某现已退休。
2004年,我父亲病入膏肓。2004年9月20日傍晚继母为非法占有我家所有财产的目的,在我父亲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与其女儿(巩某)串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恶意勾结县公证处公证人员(赵某,汪某)炮制与我父亲的谈话笔录,蒙骗为我父亲看病的土郎中汤忠群,叫其做遗嘱执行人,可怜我那生命垂危的老父亲在毫无反抗能力的情况下,让他们强行在电脑打印出来的遗嘱上按了手印。被“强暴”~炮制出文明社会一出抢夺遗产的假“遗嘱”,次日,9月21日,县公证处就出具了遗嘱公证书。事隔3个多月,2004年腊月初二,老父亲口喊着“糖”(实际上是叫我们找土中医汤忠群),双眼圆睁(老父亲死不瞑目),撒手离我们而去。我们做子女的做到了应尽的孝道,一切丧葬费用都是由我们三兄妹承担。(老父亲送上山后,继母从来就没去拜忌过,至今她都不知道老父亲的坟在何处)。继母的亲戚包的500元钱,我们都给了她,认为她跟父亲那么长时间,也不容易。父亲去世后,继母的前夫,儿子,孙子,都一起住到家里来了,说是继母怕,陪她住一段时间,我们当时认为她一个人也需要有人做伴,也就默认了他们的到来。
2007年9月继母的儿子突然拿出遗嘱公证书,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翻盖房屋,经了解方知她们一家炮制虚假遗嘱,企图非法占有房产的丑恶嘴脸。才知道老父亲在临终前口喊着“糖”的真正意思,原来是叫我们找土中医汤忠群。因为公证处的人他都不认识,他心里明白只有汤忠群才可以说出事情的真相。可怜我那老父亲,在被他们强行按手印以后,那三个月是怎么度过的。我们兄妹在知道事情的真相后,身心受到严重的摧残。
县公证处作为国家法定证明机关,公证人员不问公证事项的合法性,随意介入遗嘱公证,恶意串通,乘人之危伪造遗嘱的行为,使得这样的遗嘱成为无效公证的典范把遗嘱公证当成是儿戏,公证员昧着良心去干事情,那样的“公证表演”不过起到一种掩人耳目,混淆视听的作用,甚至起着助纣为虐的作用。已经丧失了公证业保障社会诚信、维护社会正义的功能,公证机关应该如何行驶职能,应该如何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公证人员应该如何履行国家赋予自己神圣的职责呢?
请各位有着正义感的网友帮帮我们,我们一家已经到了面临精神崩溃的地步/
我的联系电话0565-3237555
13856521979
QQ362702210

该遗嘱公证的错误之处
1:是受益人的儿子去办理的,申请表也是受益人的儿子写的。
2:遗嘱执行人是受益人找去的,遗嘱执行人给我出具了材料,并当庭做证。
3:所有的文件没有立遗嘱人的签字,只有他们强按的手印。
4:没有任何文件可以证明立遗嘱人不可以签字,我有文件证明他是小学毕业
5:立遗嘱人是年老体弱,危重病人,没有现场录音或录象,立遗嘱人在事隔三个月后就死亡。
6:公证员和立遗嘱人谈话时,受益人在场。
7:谈话笔录漏洞百出,有添加,涂改的痕迹
8:公证文书的回执,是受益人的儿子签收的。没有立遗嘱人的签名和手印。

所有的证据我都在手,要是有记者愿意报道。我可以提供一切他们作假的证据/
庐江公证处公证员公正吗(上):

庐江公证处公证员公正吗(下):

[ 本帖最后由 中安调查栏目组 于 2008-4-24 15:10 编辑 ]

TOP

当世道上连公道良心都消失了的时候,还有什么是不可能的?

TOP

社会有多少官员
在为老百姓服务

TOP

你如果有证据证明公证遗嘱是伪造或违背当事人意志的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该遗嘱,抓紧时间诉讼,以免超过时效

TOP

该遗嘱公证的错误之处
1:是受益人的儿子去办理的,申请表也是受益人的儿子写的。
2:遗嘱执行人是受益人找去的,遗嘱执行人给我出具了材料,并当庭做证。
3:所有的文件没有立遗嘱人的签字,只有他们强按的手印。
4:没有任何文件可以证明立遗嘱人不可以签字,我有文件证明他是小学毕业
5:立遗嘱人是年老体弱,危重病人,没有现场录音或录象,立遗嘱人在事隔三个月后就死亡。
6:公证员和立遗嘱人谈话时,受益人在场。
7:谈话笔录漏洞百出,有添加,涂改的痕迹
8:公证文书的回执,是受益人的儿子签收的。没有立遗嘱人的签名和手印。
那么多的证据还不够吗?

TOP

感谢各位热心朋友的支持!

回楼上朋友的话:我们三兄妹对于父亲都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我哥哥在六安水电局工作,不是经常回家,但一直都很关心父亲的,我们的日子也都很好过,算得上是小康吧。父亲三次住院都是我们子女送去医院的,有医院的病历可以证明。他们做公证的时间是在傍晚(中间人汤忠群,当庭做证)因我是开饭店的,所以不在家。从2000年以后老父亲说话就不行,2002年住院的病史也是我口诉,也有医院的病历可以证明。我是一直都回家照看父亲的,这些事情门口的邻居也可以证实。父亲去世后,所有的一切费用都是我们出的,(继母至今都不知道我父亲葬在何处)。
父亲去世后,房子一直是继母在住,我们也没有任何想霸占房子的意图。直到去年8月份,继母的儿子,突然拿出公证书,说房子是他的,我们才感觉到事情不是那么一回事。因为大家心里都清楚父亲不会说话,哪来的遗嘱呢。这样我们才开始查。直到前几天看到公证处的那些所谓的材料,我们都惊呆了。所有的材料都没有我父亲写的一个字。遗嘱申请表和回执上的签名,是继母儿子的名字。我们不敢想象老父亲在那事后的三个月是怎么度过的,有话说不出,有多么的难受。
家里的老房子就2间半土墙瓦房不值钱。我们为这事所花费的费用,已远远超出了房子的价格。
我们怎么也想不通父亲会把房产全部给继母,除非是我们对他不闻不问,是一群不孝的儿女,他才会这么做,正如楼上朋友分析的那样。
我们打官司的主要目的就是想知道遗嘱的真相,我们实在不能接受这样的事实。对于父亲我们问心无愧。继母是一个没有文化的农民,如果没有人在背后操纵。怎么可以把这些给做出来,谁又愿意担这样的风险帮她做呢?
一审开庭我们发现。我们的代理律师和对方的代理律师是同一个所的,而且就是隔壁。我当庭就问法官可以这样的吗?法官回答我。问你的律师/
开完庭后,我回家上网查,才知道是根本不允许的。第2天我就是质问对方的律师,他回答我,是继母的女儿叫他代理的,他不敢不代理。这样我们才全部明白了,因为继母的女婿是县组织部的副部长,继母的女儿打着他丈夫的旗号,在庐江有什么事会办不成的呢。
不管事情的进展怎么样,花多少钱。我们会付出一切,乃至生命。一定要把事情给弄清楚,为死去的父亲讨个说法/

TOP

事情反映到上面,上面打电话叫下面自己查。能查出什么结果呢?我们的政府官员难道都真的都是太极高手吗?

TOP

有确凿的证据在手,而且我把这些证据都给县司法局的分管局长看了。可他怎么对我说的/

他说:你讲的我都知道,我知道。公证处不归我们管,你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

我就弄不明白,这位局长到底分管公证处什么呢?

TOP

我们生活在一个神奇的地方,这里司法长官和其它官员一样被地方行政长官任命,所以官儿们都是一个鼻孔出气,所以法遇到权力要退让;我们生活在一个和谐盛世,这里的媒体被牢牢的控制,不经官儿们审察同意任何消息都不能披露报道,所以你这样的平头百姓被凌辱只能打断牙往肚里吞。
离天最近那儿的人在唱歌,让我们祝愿这歌声能感动上天,愿上苍睁眼降福中华。

TOP

谁可以告诉我,公证处到底归哪里管呢?

TOP

这个要自己去找

TOP

我已找过N回了,可他们都在推脱。现在的公证处属于三无单位

TOP

跪求各位有正义感的记者,来帮助我们把事实公布与众

TOP

二审4月8号开庭,有兴趣的记者可以和我联系

TOP

巢湖中院,第4法庭
2008.4月8号上午8:30开庭

TOP

改到4.14日开庭了

TOP

回复 3# 的帖子

TOP

已有很多媒体关注此事,相信很快就会暴光了

TOP

4.14日上午8:30分在巢湖中院第四法庭,二审开庭审理,有兴趣的朋友可去旁听

TOP

以“真实性”和“合法性”为基本原则的公证,是一个靠信用吃饭的行业。公证虽然被法律赋予了预定的公信力,但必须看到,公证并不当然值得信赖,公证文书也绝不当然有效。在本案中,不但当事人有权对公证行为提出异议,呈堂的公证文书也需借由法官的审查判断才能确定其效力。如果公证行为没有履行“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查,在程序上,这样的公证便断无公正与公信可言。
我们完全看不到公证员在“预防纠纷”上的努力,甚至,连公证行为应遵循的最基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都远未得到践行。
 更令人不解的是,有义务释疑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事发之后不是公开回应,而是选择了回避。公证机构赖以栖身的诚信正在流失,既不“公”也不“正”的“公证”变成了一个可有可无的摆设,这不知是公证人员的悲哀,还是公证机构本身的悲哀?

  公证行为信用流失的代价将是可怕而惨重的。如果放任这些现象的发生,我们的社会在不远的将来,将很可能面对这样的窘境:当人们展示一份公证文书时,首先冒出的都是相同的疑问,它是否真如其所称的那样“真实合法有效”———这将是多么可悲的事。
对公证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是公证业的起码要求,也是公证公信力存在的基础。根据有关法律,公证处在接到公证申请之后,除了对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对申请公证的文书、事实和行为进行审查。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公证处应拒绝公证。尤其是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行为,公证机关更不能随便介入。
、公证人员业务素质的参差不齐,已经使一些公证机关丧失了起码的公信力,承担不起预防、中断、揭穿非诚信行为、维护社会正义的职能。
个别公证员的严重失职行为顿时使公证面对“公证不公”、“公证为何不公?”的斥责和质疑,使我们长期以来用公平,公正经营起来的公证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人们之所以相信公证,是因为公证具有着国家最高的公信力,当公证不公,公证不正时,人们就会对公证失去信任,就会对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产生怀疑,就是对公证制度产生排斥和摒弃。这样,我们的公证事业就会失去它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公证处和公证人员对公证事项不认真审查;个别公证人员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擅自超越业务范围办证,极个别公证人员甚至违法违规办证等等。这些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影响了公证的公信力,损害了法制的权威。
俗话说“拿人钱财,替人销灾”。如果公证员真的是昧着良心去干事情,那样的“公证表演”不过起到一种掩人耳目,混淆视听的作用,甚至起着助纣为虐的作用。公证处作为国家法定证明机关,公证人员不问公证事项的合法性,随意介入遗嘱公证,恶意串通,乘人之危伪造遗嘱的行为,使得这样的遗嘱成为无效公证的典范。把遗嘱公证当成是儿戏,已经丧失了公证业保障社会诚信、维护社会正义的功能,公证机关应该如何行驶职能,应该如何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公证人员应该如何履行国家赋予自己神圣的职责呢?
公证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为社会提供证明法律服务,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必须真实合法,是当事人社会信誉的可靠载体。这就决定了公证本身就是诚信的代表,公证制度是一个社会诚信的表征,是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机制,是一种国家公信力——这个道理,那些弄虚作假的公证部门不会不懂。之所以明知故犯,原因就在于一些公证从业人员为利所驱,于是铤而走险,将公信力当成了换取个人利益的筹码。

信用的缺失,今天已经成为我们社会的一个公害,渗透到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乃至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如果公证作为诚信的堡垒,也被弄得千孔百疮,这又是怎样一个无法承受之重?公证是一个从业人员具有较大权力的行业,而失去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公证业也不会例外。严格准入门槛,完善监督机制,保证公证之公,刻不容缓!

TOP

 121 1234567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