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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桐城市司法腐败,颠倒黑白。

本主题由 DiDi 于 2008-9-9 15:28 移动

皖.桐城市司法腐败,颠倒黑白。

司法腐败证据19.我支付杨金国住院费用发票,现杨生活一切正常,夜间出门上街也是行动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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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桐城市司法腐败,颠倒黑白。

我于2007年9月29日收到,安徽省司法厅9月26日从合肥寄来的告之书。立即回信至司法厅法制处,一直到今天再也没有任何回应了。安徽省司法厅的工作就是“好”啊!我的回信附下:



 



 



省司法厅法制处的各位领导:

                         你们好!

     我于2007929星期六上午收到你们寄来的《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人被投诉查处结果告之书》,告之书制成日期是2007827,从合肥寄出时间是2007926。你们接到我对鉴定人的投诉,于2007628到桐城先到桐城市人民医院后找我做了笔录,我在笔录上签过名。

     你们违反了《安徽省司法鉴定人投诉查处办法》第22条规定的处理期限。应当在接到我的设诉后60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处理意见。你们违规事实存在,邮戳上日期你们改不了吧?

对于你们处理意见第一条,通过相关法律规定我不服,再次投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解释,安庆永正法医鉴定所主任法医师高宗峰属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进行违法虚假鉴定的。

安庆永正法医鉴定所出具的永法鉴字(2006283号鉴定书中委单位是委托人杨金国。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皖同评字(2007)第233号鉴定书中委托方是却是桐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对于这一规定,通常理解为提起鉴定的主体指公安司法机关,而当事人是无权直接聘请鉴定人进行鉴定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高宗峰是直接接受杨金国的司法鉴定委托的,杨金国起诉我是以刑事案件并不是以仲裁案件起诉的。

    刑事诉讼中关于鉴定的规定: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的方式选定鉴定人。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显而易见,鉴定应由人民法院委托。

鉴于司法鉴定程序的特殊性,鉴定机构非民间组织,为保障鉴定结论的公正科学,鉴定对象的完整,委托鉴定须由法院负责。

对于你们处理意见第二条,我不服。我到桐城市劳动保障局调杨金国的档案,未调到杨金国1980年的招工体检表。杨金国对我的起诉书中的签名和杨金国提供给安庆永正法医鉴定所的体检表中(杨金国)名字的签名是同一人所为(同出自杨的老婆一人笔迹,1980年的招工体检表上的姓名栏中杨金国三个字是复印时造假的)。你们到了桐城市劳动局吗?你们调查看到盖章的是体检表原件吗?

对于你们处理意见第三条,我不服。你们可以到省立医院眼科调查200692医师对杨金国的诊断。高宗峰得到省立医院的诊断是:杨金国的眼睛一切正常。仍不让其出院。在杨金国指使家人到我父母家闹事,引发我母亲脑溢血死亡后第二天(2006109),高即给杨办理了出院手续。无任何住院证明情况下又同时可以办出院手续吗?同时杨仍欠住院费840.00元未缴(在我支付现金给杨后,杨于2006128支付给桐城市医院眼科的)。

对于你们处理意见第四条,我不服。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鉴定人回避。既然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其回避,你们找出有哪部法律规定我不能到鉴定现场?难道司法鉴定是私下密秘进行的吗?

对于你们处理意见第五条,要对高宗峰进行行政处罚。我认为行政处罚是一种表面处理方法,行政处罚有以下七种: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不知你们会采取哪一种处理方法???????

高宗峰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和做虚假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程序》第十一条和有关法律规定,要求追究高宗峰的刑事责任处罚。

同时在这里再次投诉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违法接受桐城市人民法院委托对杨金国做重新鉴定的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机关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的,重新鉴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不能另行聘请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除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以外,其他任何鉴定机构和个人无权对人身伤害的损伤和疾病重新进行医学鉴定。

       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不是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但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违法接受了桐城市人民法院的委托,接受对杨金国的重新鉴定。即使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是合法的重新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乃是它的初次鉴定,无须对原鉴定进行论证,为什么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要根据安庆永正法医鉴定所的送鉴材料来做重新鉴定?若是将原材料委托给原鉴定单位或上级单位职称更高的专家进行,则是复核鉴定。而复核鉴定要由新的高一级职称的鉴定人承担复核鉴定工作。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周本谊作为复核鉴定人员,他的职称低于安庆永正法医鉴定所的高宗峰。高宗峰是主任法医师,周本谊则是副主任法医师。

  司法鉴定应根据国家标准。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根据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提供杨金国0.15的视力,就鉴定为低视力一级是错误的,没有执行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国家标准0.15是低视力二级并非低视力一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1995915发布)的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中,明确规定低视力一级的标准: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0.05-0.1)。二级低视力为≥0.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也同样采用我国制定的这一国家标准。

         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违反国家司法部颁发的《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没有一件可用于鉴定的必备仪器,是一家不合法的鉴定机构,鉴定结论自然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仅根据医院或其他鉴定机构提供的材料做鉴定。明显不合程序且已违法。

         我有证据(书面和录音)证明两家鉴定机构的违法行为。对你们的处理结果我不服、不满意、不认可,我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相信法律背后能有肮脏的交易能成为事实,我还将进行继续投诉举报,并坚持到底直至公正处理。

        此致



                   祝你们工作顺利!


                                             安徽省桐城市青草水利站  徐建华



                                                                                                                                  2007-9-29

[ 本帖最后由 不懂法律 于 2008-2-24 13:31 编辑 ]

顶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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