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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桐城市司法腐败,颠倒黑白。

本主题由 DiDi 于 2008-9-9 15:28 移动

皖.桐城市司法腐败,颠倒黑白。

关于对安徽省桐城市人民医院(安庆永正法医鉴定所)一个单位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以医师和鉴定人双重身份,违法私自接受法医鉴定委托和出具虚假鉴定的举报

关于对安徽省同德司法鉴定所违反司法部对鉴定机构仪器配备达标的规定,违法接受重新鉴定,做为重新鉴定机构不科学、不真实、不公正出具虚假鉴定的举报

关于对安徽省司法厅工作人员,不认真负责地处理我对司法鉴定人投诉举报,有意包庇下级鉴定机构违法造假行为的举报

 

尊敬的各位领导和网友:

你们好!

我是安徽省桐城市青草镇水利站职工(男),名叫徐建华。共产党员,退伍军人(曾服役于南京军区32366部队94分队)。我爱人名叫程凤,是青草镇医院职工。

2006725早,我爱人程凤去单位上班签到时,发现自己24日的签名被考勤人员杨金国(男,院长私下授权叫其负责签名)无故打上了一个圈子,即向杨金国询问原因,不但没得到杨金国的解释反遭杨金国用砖头欧打至头破血流(有照片为证)。我爱人在院方不处理的情况下,去当地镇派出所报案,派出所长带一名协警来到医院,未找肇事者杨金国,直接上了距事发地三楼院长办公室。杨见事态无法收场,借我去看望爱人时,向我发起袭击(一手抓衣服一手抓我的下身)。纠缠中杨借机倒地打滚、痛哭流泣装伤。后由青草镇医院院长查羲鸣等人送至桐城市人民医院,由桐城市人民医院眼科一把手主任(主任法医师)高宗峰主治。杨金国无伤却住院两个多月时间(青草医院为其付住院费三千多元,我为其花去住院费七千多元,不含其他费用支出),杨金国多次指使家人到我单位和我家闹事,在200692我将杨金国(包括杨金国老婆等5人同行)带至安徽省立医院眼科检查,得出诊断右眼一切正常,高宗峰仍不让其出院,我于99再次为杨缴住院费一千元。就在2006108,杨又一次指使多名家人到我单位和我父母家中闹事(我的居住地距父母家住地约有1.5公里),我母亲多年前就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经杨金国指使的多名家人辱骂、吵闹受到惊吓当日下午发病医治无效死亡。高宗峰伙同杨金国在109办理了杨金国108的出院手续,并于1030接受杨金国的鉴定委托,高宗峰依据自己开给杨的病历和杨金国提供的一张1980年桐城县推荐工人体格检查表(姓名栏中签名是复印时杨金国老婆填写)中右眼视力1.5的标准,作为此次鉴定的视力标准,出具了虚假的鉴定结论(低视力0.1、十级伤残),我始终不知情。

杨金国以其主治医师(法医鉴定人)高宗峰给出的鉴定结论,将我起诉。因杨金国在住院时挂床住院本人回家生活,出院后生活又一切正常,接送孩子上学等行动自由,并于20073月份上班(杨住居地距青草镇医院40公里)。我不服这样的鉴定结论,提出重新鉴定,桐城市法院单方联系了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桐城市法院和杨金国始终未同我商定重新鉴定机构,这次的重新鉴定从头至尾我不知情)。又由杨金国自己单方在20074月份去作了鉴定,同德司法鉴定所依据桐城市医院眼科主任(安庆永正法医鉴定所主任法医师)高宗峰的病历,外加一张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门诊单,未经科学的方法和用仪器检查杨的右眼,未认真分析杨金国的右眼病情和伤情,就维持桐城市人民医院(安庆永正法医鉴定所)高宗峰同样的鉴定结论。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医院(安庆永正法医鉴定所)违法证据:

1.所有的法医学鉴定应当由公、检、法、司等机关委托而不应受理私人委托。

【高宗峰于20061030日,私自接受杨金国的委托,于2006116日出具了永法鉴定(2006283号虚假鉴定书。属违法鉴定。】

2.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

避:不自行回避的,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有求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我做为利害关系人始终不知道鉴定一事,更谈不上有权要求高宗峰回避了。高宗峰剥夺了我的权利】

【杨金国是乡镇医院医师,高宗峰是市医院医师,他们之间是医患关系,是系统内的关系,高宗峰以其给杨开的病历再做为鉴定材料为杨“鉴定”,影响司法鉴定公正。】

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二)送鉴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的。

导致低视力的原因有多方面的,人随着年龄的增长,最先衰退的人体器官就是眼睛视力的减退(2006年中央电视台开心辞典节目中,就有这样的一道小常识题)。高宗峰不尊重科学,不分析损伤和疾病之间的关系,就直接肯定杨金国的视力下降和“外伤”有因果关系。

【送鉴的鉴定材料是高宗峰自己给杨金国疹断病历等,另有杨金国自己提供

的一张1980年桐城县推荐工人体格检查表(系杨老婆在复印时私填姓名伪造)。以26年前1.5的视力作为此次鉴定杨视力下降的标准,一个近50岁的人还能保持20岁视力不变吗?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与鉴定要求不符。】

4.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

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高宗峰作为第一鉴定人,对永法鉴字(2006283号鉴定结论,应承担主

要和所有责任。】

5.《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九条第五款: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这里所指的视力都是矫正后视力,并非裸眼视力。永法鉴字(2006283

号鉴定书中未注明杨的眼睛是矫正视力还是裸眼视力,杨金国现在凭其裸眼视力工作生活一切正常(能到四十公里外的单位上班,桐城市-青草镇往返,并负责单位后勤食堂购菜。能在夜晚自由的骑车等),杨的低视力一级和十级伤残的结论与实际事实不符。】

6.根据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对申请方的鉴定申请决定鉴定后,应当根据诉讼类型和案件情识采取不同的方式选聘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刑事诉讼在侦查初期的鉴定由侦查机关直接聘请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进行鉴定。在侦查后期及诉讼中的鉴定则考虑申请方的意见。民事诉讼中进行鉴定委托要由人民法院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本人作为利害关系人一直不知情,杨没有与我协商鉴定事宜。我也没有到高宗峰给杨金国的鉴定现场,此次鉴定属违法和暗箱操作行为。】

人体轻重伤的鉴定是在受伤当时就做,做的越早越能客观地证明伤情。

【杨于受伤当时就到桐城市公安局做了法医鉴定,鉴定结果轻微伤是客观真实的。】 

7.高宗峰和杨金国合伙诈病()

2006726日,高宗峰私自邀请安徽省立医院袁华音走穴到桐城给杨做眼会诊,私分会诊费2000.00元,无收据且打白条,此白条现存于桐城市青草镇医院。高同意杨在住院期间中只挂床住院,人回家生话,在200692日我带杨到安徽省立医院经医师检查,眼睛一切正常高为什么不让杨出院?而在杨指使家人闹死我母亲后的第二天(2006109日),高宗峰立即给杨办理了(2006108日)出院等手续。】

 

 

安徽省同德司法鉴定所违法证据:

1.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中规定鉴定机构要有必要的鉴定仪器,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第五条(二)、(三)款规定。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九条规定,不执行国家标准。

【该鉴定机构没有一件法医临床鉴定必备的仪器设备。】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的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机关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的争议的,重新鉴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不能另行聘请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不是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但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

违法接受了桐城市人民法院的委托,在2007428接受对杨金国做重新鉴定,2007515出具了皖同评字(2007)第233号虚假鉴定书。】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未经我同杨金国商量选择鉴定机构,法院如何联系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我始终不知情,杨单方面到合肥同德司法鉴定所,我也始终不知情。】

    4.送鉴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所有司法鉴定机构应独立完成鉴定,不能以其他鉴定机构和单位的材料做鉴定。此次鉴定的送鉴材料是高宗峰的假病历,和杨金国提供的一张1980年虚假的工人体格检查表(体检表中姓名栏杨金国的名字是杨老婆复印时填写上去的),送鉴材料中无杨入院当天的CT检查单。】

5.安徽同德司法鉴定书中多处错误,无严肃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道路两字重复出现两次,一个病人从住院到出院只有一个住院号,安徽同德司法鉴定书中杨金国的出院日期住院号和永正法医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中的出院日期住院号不符,非杨金国的住院号。出院时情况高宗峰给出的是VOD4.1,也就是0.12的视力。同德的鉴定书中出院时情况是0.1。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做为重新鉴定机构,对重新鉴定不认真负责。没有对杨金国的右眼进一步作检查,也没有用科学的方法和通过仪器再进行检查。仅根据高宗峰给杨金国的病历来做重新鉴定的,且随意给出鉴定结论并维持永正法医鉴所的鉴定结论:轻伤和十级伤残。

6.根据《司法程序通则》中第九条规定: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采用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鉴定应执行国家标准,而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拒不执行国家标准。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995]残联组联字第611995915发布)的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中,明确规定一级低视力的标准: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永正法医鉴定所在未给杨金国做任何矫正视力的情况下就“鉴定”为0.1的低视力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同德法医鉴定所在未给杨金国做视力矫正的情况下“鉴定”为0.15的视力,并纳入低视力一级,也没有法律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314发布1996101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中关于眼残疾的评定,也同样采用我国制定的国家标准。】

【根据我国制定中国残疾分类标准,矫正视力0.15,应是属低视力二级,并非低视力一级。视力鉴定中明确标注要以矫正后最佳视力做为依据。杨金国凭其裸眼视力能在20073月份往返几十公里到单位上班,分工后勤正常地为食堂买菜等。】

 

 

我在安徽省司法厅网站投诉举报了,安徽省安庆永正法医鉴定所高宗峰,违法私自接受司法鉴定,不以事实为根据,出具虚假鉴定结论。投诉举报了安徽省同德司法鉴定所,违反司法部关于鉴定机构仪器的配置标准,没有一件鉴定仪器出具虚假鉴定结论。举报周本谊做为重新鉴定复核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首资格低于高宗峰且违法鉴定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事实。2007628安徽省司法厅一行人到了桐城市,首先就到了桐城市人民医院即安庆永正司法鉴定所去了,后才找我做了一个简单的笔录,口头答复我:鉴定机构就是出具了虚假的鉴定结论,他们无法收回。那假人民币在市场流通,也无法收回了?我在2007929收到了,安徽省司法厅2007827制作的,司法鉴定人被投诉查处结果告之书。不客观认真地调查事实,就全部否定了我的举报。司法厅法制处已违反《安徽省司法鉴定人投诉查处办法》中第22条,受理投诉后60日之内办理结束的规定。我对省司法厅的处理不满意、不认可。并回信至省司法厅,提供两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违法证据,信中再次举报。直至今天再也没有任何回音了。这是上级司法机关有意包庇下级司法鉴定机构的造假违法行为,不认真调查处理,官官相护!后期如有鉴定委托等合法手续出现,纯属补办或造假。(我有书面材料和录音证明两家司法鉴定机构违法造假)

我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无处伸辩,就在我心灰意冷,产生了民告不了官的想法,打算放弃时。看到2007119的法制日报上刊登了,《能力不断提高查违力度逐年加大  一批规章制度正在加紧拟定中》、《权威披露 中国司法鉴定管理现状》、《针对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投诉50%属实》等报道。司法鉴定的违法违规是普遍现象,司法部已引起了高度重视,也给我增添了坚持举报,终会得到公正处理的信心,我又一次次向各有关部门举报,我相信中央领导的公正严明,我深信司法鉴定失实、造假、腐败不会得惩。尊敬的各位领导和网友,请你们主持公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还我的清白,还法律的威严。

 

 

此致

 

 

敬礼!

 

 

                                    安徽省桐城市青草镇水利站   徐建华

2008年2月23日

电话:   05566061098

QQ   380216870

电子信箱:ahtcxiaoba@126.com

网易博客:http://anqing231490.blog.163.com

【正义网http://www.jcrb.com/正义监督→在线投诉→正义论坛20071117日,以“我的法律遭遇”为题发帖,该帖有部分相关证据。】

【中安在线http://www.anhuinews.com/中安论坛→时事评论→民生热线20071118以“桐城市人民医院眼科主任、安庆永正法医鉴定所主任法医师(高宗峰)违法事实。 为题发帖。】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政府网http://bbs.tongcheng.gov.cn市民论坛发帖《安庆永正法医鉴定所,做人要厚道》有部分证据】

[ 本帖最后由 不懂法律 于 2008-2-23 10:59 编辑 ]

皖.桐城市司法腐败,颠倒黑白。

司法腐败证据1.安徽省桐城市人民医院眼科主任高宗峰做为患者的主治医师,不回避、又以鉴定人身份为患者作出法医鉴定结论。

皖.桐城市司法腐败,颠倒黑白。

司法腐败证据2.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私下联系合肥市同德司法鉴定所,作法医重新鉴定。合肥市同德司法鉴定所以桐城市人民医院(安庆永正法医鉴定所)主任医师主任法医师高宗峰提供的假病历、假鉴定,做出了失实的重新鉴定结论。

皖.桐城市司法腐败,颠倒黑白。

司法腐败证据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不以证据判案,以对方当事人要钱为目的做出不公的调解。

皖.桐城市司法腐败,颠倒黑白。

司法腐败证据4.安徽省司法厅接到对司法鉴定人的举报投诉后,未经调查。听取桐城市人民医院(安庆永正法医鉴定所)的单方之词,作出的处理意见书。

皖.桐城市司法腐败,颠倒黑白。

司法腐败证据5.杨金国提供给桐城市人民医院(安庆永正法医鉴定所)伪造的1980年工人体检表。表中姓名是杨的老婆填写上去的。

附件

杨金国三字由汪月年签名.jpg (33.78 KB)

2008-2-23 11:04

杨金国三字由汪月年签名.jpg

皖.桐城市司法腐败,颠倒黑白。

司法腐败证据6.安徽省司法厅2007年8月27日制作的,司法鉴定人被投诉查处结果告之书.从合肥寄出的邮戳时间是2007年9月27日。

皖.桐城市司法腐败,颠倒黑白。

司法腐败证据7.安徽省桐城市青草镇医院的签名本,我爱人姓名被无故打圈。

附件

06.7.25青草医院签名本.jpg (41.42 KB)

2008-2-23 11:06

06.7.25青草医院签名本.jpg

皖.桐城市司法腐败,颠倒黑白。

司法腐败证据8.我爱人被杨金国欧打至头破血流的照片。

皖.桐城市司法腐败,颠倒黑白。

司法腐败证据9.杨金国姓名的签名和本人真实的签名笔迹对比。
[ 本帖最后由 不懂法律 于 2008-2-23 13:19 编辑 ]

附件

杨金国三字由汪月年签名.jpg (33.78 KB)

2008-2-23 11:08

杨金国三字由汪月年签名.jpg

起诉书杨金国三字由汪月年签名.jpg (35.71 KB)

2008-2-23 11:08

起诉书杨金国三字由汪月年签名.jpg

杨夫妻两人的答辩状各自的真实签名。.jpg (21.42 KB)

2008-2-23 11:08

杨夫妻两人的答辩状各自的真实签名。.jpg

皖.桐城市司法腐败,颠倒黑白。

司法腐败证据10.真实的CT检查和安徽省桐城市人民医院(安庆永正法医鉴定所)主任医师、主任法医师高宗峰制造的假病历。

附件

06.7.25杨CT检查单.jpg (38.12 KB)

2008-2-23 11:09

06.7.25杨CT检查单.jpg

桐城医院眼科主任高宗峰制作的假病历.jpg (40.24 KB)

2008-2-23 11:09

桐城医院眼科主任高宗峰制作的假病历.jpg

皖.桐城市司法腐败,颠倒黑白。

司法腐败证据11.安徽省桐城市人民医院(安庆永正法医鉴定所)主任医师、主任法医师高宗峰伙同安徽省立医院袁华音、桐城市青草镇医院院长查羲鸣私分会诊费,不开发票反打的收款白条。
[ 本帖最后由 不懂法律 于 2008-2-23 13:18 编辑 ]

皖.桐城市司法腐败,颠倒黑白。

本人于2007年9月29日收到安徽省司法厅法制处2007年8月27日赶急完成的处理告之书。立即回信至司法厅法制处。一直到今天再也没有任何回应了。安徽省司法厅的工作就是做的“好”啊!回信附下:


省司法厅法制处的各位领导:


 


                         你们好!


 


 


我于2007929星期六上午收到你们寄来的《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人被投诉查处结果告之书》,告之书制成日期是2007827,从合肥寄出时间是2007926。你们接到我对鉴定人的投诉,于2007628到桐城先到桐城市人民医院后找我做了笔录,我在笔录上签过名。


  你们违反了《安徽省司法鉴定人投诉查处办法》第22条规定的处理期限。应当在接到我的设诉后60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处理意见。你们违规事实存在,邮戳上日期你们改不了吧?


对于你们处理意见第一条,通过相关法律规定我不服,再次投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解释,安庆永正法医鉴定所主任法医师高宗峰属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进行违法虚假鉴定的。


安庆永正法医鉴定所出具的永法鉴字(2006283号鉴定书中委单位是委托人杨金国。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皖同评字(2007)第233号鉴定书中委托方是却是桐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对于这一规定,通常理解为提起鉴定的主体指公安司法机关,而当事人是无权直接聘请鉴定人进行鉴定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高宗峰是直接接受杨金国的司法鉴定委托的,杨金国起诉我是以刑事案件并不是以仲裁案件起诉的。


刑事诉讼中关于鉴定的规定: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的方式选定鉴定人。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显而易见,鉴定应由人民法院委托。


鉴于司法鉴定程序的特殊性,鉴定机构非民间组织,为保障鉴定结论的公正科学,鉴定对象的完整,委托鉴定须由法院负责。


 


对于你们处理意见第二条,我不服。我到桐城市劳动保障局调杨金国的档案,未调到杨金国1980年的招工体检表。杨金国对我的起诉书中的签名和杨金国提供给安庆永正法医鉴定所的体检表中(杨金国)名字的签名是同一人所为(同出自杨的老婆一人笔迹,1980年的招工体检表上的姓名栏中杨金国三个字是复印时造假的)。你们到了桐城市劳动局吗?你们调查看到盖章的是体检表原件吗?


 


对于你们处理意见第三条,我不服。你们可以到省立医院眼科调查200692医师对杨金国的诊断。高宗峰得到省立医院的诊断是:杨金国的眼睛一切正常。仍不让其出院。在杨金国指使家人到我父母家闹事,引发我母亲脑溢血死亡后第二天(2006109),高即给杨办理了出院手续。无任何住院证明情况下又同时可以办出院手续吗?同时杨仍欠住院费840.00元未缴(在我支付现金给杨后,杨于2006128支付给桐城市医院眼科的)。


 


对于你们处理意见第四条,我不服。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鉴定人回避。既然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其回避,你们找出有哪部法律规定我不能到鉴定现场?难道司法鉴定是私下密秘进行的吗?


 


对于你们处理意见第五条,要对高宗峰进行行政处罚。我认为行政处罚是一种表面处理方法,行政处罚有以下七种: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不知你们会采取哪一种处理方法???????
高宗峰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和做虚假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程序》第十一条和有关法律规定,要求追究高宗峰的刑事责任处罚。


同时在这里再次投诉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违法接受桐城市人民法院委托对杨金国做重新鉴定的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机关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的,重新鉴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不能另行聘请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除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以外,其他任何鉴定机构和个人无权对人身伤害的损伤和疾病重新进行医学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