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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热线”--省政协委员汪利民做客中安在线

本主题由 辞世歌 于 2008-2-14 13:06 解除置顶

引用:
原帖由 皖AH0551 于 2008-1-28 10:08 发表 省高院推出哪些措施和要求,保护、引导公民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使“民告官”变得更加容易。


    汪利民:省高院主要是执行行政诉讼法,从省院的角度讲,一个是规范制定一些规范性的意见或者通过一些典型的案例,来指导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对相关的刑事案件统一司法尺度。这是其一。其二,现在通过各种会议、各种途径使我们的行政机关更加重视行政诉讼当事人维护自己行政权力的这么一种方式。现在增加了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出庭的纪律,另外在行政诉讼中间,我们也比较重视行政诉讼中间的一种协调。就是通过分析有关的案件实施,使行政机关和当事人都比较容易理解自己的权力所在。有一些案件通过这样的协调,起诉的一方认识到自己的案件可能起诉不是很有道理,会主动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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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红旗子弟兵 于 2008-1-28 10:01 发表 推动反腐方面,对于一些职务犯罪案件,法院是如何审结的?


 汪利民:像这样的案件都是公诉案件,由检察院起诉,作为法院来讲,审理这样的案件我们更加重视公开审理。另外更加注意统一审判的尺度。因为前些年,可能很多人会提出来,怎么有些职务犯罪案件量刑怎么使用缓刑的多啊?类似这样的问题我们都是统一规范,像职务范围案件如果需要缓刑的,获得减刑处罚等等,我们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特别是对缓刑案件严格要求审判委员会讨论,然后制定指导性的案件,多少金额的案件大概量刑幅度在多少范围。用这种方式促进对腐败案件的腐败分子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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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各位网友的热情参与,本次访谈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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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家集法院执行不作为:
我们由于当时淮南煤炭销售不好我们多次被南方人骗.我们相信法律在谢家集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到现在花去大量费用判决书到了执行庭成了一张白纸,三个40多万案件,八件2万元左右的案件至今不给执行.2004年执行局向我商量为了向上级报结案率让我办债权凭证第二年再给我执行,我又受骗无人问事了,更让我当事人接受不了的是2004年法院判决欠我煤款40多万元吴文杭到处乱跑不理法院,法院把他的两处住宅房查封,我当事人陪法院到无锡查封房子4次花去费用近4万元到现在不给我执行,反而吴文杭和赵援军用工作服抵欠款的合同法院一审判决合同有效,终审又发回重审内部涵要求一审法院改判让我给他6万多元.无任何证据证明合同是假的判决我不服上诉,唉! 内部涵要求一审法院改判我上诉又是白给了诉讼费,我也被法院折腾的精疲力竭了,只有认可了,更让当事人难以理解的是法院不给我执行,反而把同一个业务的案件,移交到田家庵法院来执行,帮欠我煤款的骗子来执行我,让我们不得安稳.法理合在啊!请各位领导核查给我们一个公证的处理.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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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淮南市民心声发贴:一.首先谢谢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的回复!但是你们回复的事实不符:
1.朱国林2007年12月1日,到北京时给我发信息原内容是:王新社你这小子听人讲你根本不在北京,本院又通过北京公安查询你地址(查询提供地址不服,勿无此9119号)本人打你多次手机也不接,你说来京调解有诚意吗,是否回避本院后果你看着办.如你有诚意迅与我回电告知!<王新社你这小子>是你法官的用语吗?你这种太度找我,我敢见你吗?
2.2008年1月23日,你们查封我私人住宅房,用封条把我家封上,大过年你不让我进家门!我发信息给朱国林,朱回<骗子:本院把查封的房子处理掉你才来找我!>多么凶啊?我五十多万的房子六万多万标底你这样把我门封上,你解气了吧!
二.到底谁是骗子!请看你们法院的判决书.是吴文杭和赵援君骗子欠我三十九万元不给,为了执行此判决我又花费4万多元.反过来要我给他们6万多元钱.说实话我对这样的判决坚决不服.所以我对你的执行比较抗拒,也不想给你们面见.但是我仍然坚信法律是公证的.最终它会以事实说话,还我清白!
1.认真看了判决书,从法律角度上讲田家庵法院执行没有错.但是朱法官对被执行人讲话态度如果是真实,现在和谐社会,文明执法,你是.....
2.从法律程序上讲,收到吴文杭和赵援君的工作服,收条是鑫皇公司单位打的..另一张收条是收赵援君衬衣600件.是王新社个人打的收条.很明显被告主体一个是单位一个是个人.鑫皇公司单位和吴文杭在这之前有債务关系,又有抵帐合同,无正当理由证明合同无效,判决书不以合同依据.严重违反合同法规定.明显的违法办案!吴文杭用工作服抵帐可能性很大.而且被告主体也有错误.立案程序和判决程序违法,当事人可以申诉!
3.谢家集法院的做法不负责任,吴文杭欠鑫皇公司钱的判决在前,王新社欠赵援君钱判决在后,也都是你们一个法院判决,在一个法院申请执行,你们也把吴文杭两处房屋查封,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解释,被执行人有两户房子的可以拍卖一户.但是你们不去给鑫皇出租汽车公司执行,他不但钱要不到,反而为了执行此判决我又花费4万多元,至今吴文杭仍没付一分钱!!!而你们又把执行他的案件移送到田家庵法院单一的让他拿钱,太不地道.故意制造矛盾.
4.田家庵法院查封王新社其财产住宅在房地产管理局查封不准买卖是合法的,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解释对被执行人与执行标底相差太大或只有一户住宅房的,拍卖不合法,更不能封门不让被执行人无家可归.还对被执行人这么凶的讲:<王新社你这小子><骗子:本院把查封的房子处理掉你才来找我!>我认还为这里执行法官有不可告人的原因.造成被执行人矛盾极端.
劝告被执行人利用法律渠道向省高院申诉,向谢家集法院请求抓紧帮你执行吴文杭并要求两案和并执行!八年欠账也到抗战胜利时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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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没有杀爹的心就不能当官。当官的心肠歹毒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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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这里说实话,回去就该碎尸万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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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个民敢告官,可能离下地狱就不远了,官的能耐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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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桐城市司法腐败,不讲证所有意颠倒黑白。

      关于对安徽省桐城市人民医院(安庆永正法医鉴定所)一个单位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以医师和鉴定人双重身份,违法私自接受法医鉴定委托和出具虚假鉴定的举报
      关于对安徽省同德司法鉴定所违反司法部对鉴定机构仪器配备达标的规定,违法接受重新鉴定,做为重新鉴定机构不科学、不真实、不公正出具虚假鉴定的举报
      关于对安徽省司法厅工作人员,不认真负责地处理我对司法鉴定人投诉举报,有意包庇下级鉴定机构违法造假行为的举报

尊敬的各位领导和网友:
                                   你们好!
      我是安徽省桐城市青草镇水利站职工(男),名叫徐建华。共产党员,退伍军人(曾服役于南京军区32366部队94分队)。我爱人名叫程凤,是青草镇医院职工。
      2006年7月25日早,我爱人程凤去单位上班签到时,发现自己24日的签名被考勤人员杨金国(男,院长私下授权叫其负责签名)无故打上了一个圈子,即向杨金国询问原因,不但没得到杨金国的解释反遭杨金国用砖头欧打至头破血流(有照片为证)。我爱人在院方不处理的情况下,去当地镇派出所报案,派出所长带一名协警来到医院,未找肇事者杨金国,直接上了距事发地三楼院长办公室。杨见事态无法收场,借我去看望爱人时,向我发起袭击(一手抓衣服一手抓我的下身)。纠缠中杨借机倒地打滚、痛哭流泣装伤。后由青草镇医院院长查羲鸣等人送至桐城市人民医院,由桐城市人民医院眼科一把手主任(主任法医师)高宗峰主治。杨金国无伤却住院两个多月时间(青草医院为其付住院费三千多元,我为其花去住院费七千多元,不含其他费用支出),杨金国多次指使家人到我单位和我家闹事,在2006年9月2日我将杨金国(包括杨金国老婆等5人同行)带至安徽省立医院眼科检查,得出诊断右眼一切正常,高宗峰仍不让其出院,我于9月9日再次为杨缴住院费一千元。就在2006年10月8日,杨又一次指使多名家人到我单位和我父母家中闹事(我的居住地距父母家住地约有1.5公里),我母亲多年前就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经杨金国指使的多名家人辱骂、吵闹受到惊吓当日下午发病医治无效死亡。高宗峰伙同杨金国在10月9日办理了杨金国10月8日的出院手续,并于10月30日接受杨金国的鉴定委托,高宗峰依据自己开给杨的病历和杨金国提供的一张1980年桐城县推荐工人体格检查表(姓名栏中签名是复印时杨金国老婆填写)中右眼视力1.5的标准,作为此次鉴定的视力标准,出具了虚假的鉴定结论(低视力0.1、十级伤残),我始终不知情。
      杨金国以其主治医师(法医鉴定人)高宗峰给出的鉴定结论,将我起诉。因杨金国在住院时挂床住院本人回家生活,出院后生活又一切正常,接送孩子上学等行动自由,并于2007年3月份上班(杨住居地距青草镇医院40公里)。我不服这样的鉴定结论,提出重新鉴定,桐城市法院单方联系了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桐城市法院和杨金国始终未同我商定重新鉴定机构,这次的重新鉴定从头至尾我不知情)。又由杨金国自己单方在2007年4月份去作了鉴定,同德司法鉴定所依据桐城市医院眼科主任(安庆永正法医鉴定所主任法医师)高宗峰的病历,外加一张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门诊单,未经科学的方法和用仪器检查杨的右眼,未认真分析杨金国的右眼病情和伤情,就维持桐城市人民医院(安庆永正法医鉴定所)高宗峰同样的鉴定结论。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医院(安庆永正法医鉴定所)违法证据:
      1.所有的法医学鉴定应当由公、检、法、司等机关委托而不应受理私人委托。
【高宗峰于2006年10月30日,私自接受杨金国的委托,于2006年11月6日出具了永法鉴定(2006)283号虚假鉴定书。属违法鉴定。】
      2.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有求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我做为利害关系人始终不知道鉴定一事,更谈不上有权要求高宗峰回避了。高宗峰剥夺了我的权利】
【杨金国是乡镇医院医师,高宗峰是市医院医师,他们之间是医患关系,是系统内的关系,高宗峰以其给杨开的病历再做为鉴定材料为杨“鉴定”,影响司法鉴定公正。】
      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二)送鉴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的。
      导致低视力的原因有多方面的,人随着年龄的增长,最先衰退的人体器官就是眼睛视力的减退(2006年中央电视台开心辞典节目中,就有这样的一道小常识题)。高宗峰不尊重科学,不分析损伤和疾病之间的关系,就直接肯定杨金国的视力下降和“外伤”有因果关系。
【送鉴的鉴定材料是高宗峰自己给杨金国疹断病历等,另有杨金国自己提供的一张1980年桐城县推荐工人体格检查表(系杨老婆在复印时私填姓名伪造)。以26年前1.5的视力作为此次鉴定杨视力下降的标准,一个近50岁的人还能保持20岁视力不变吗?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与鉴定要求不符。】
      4.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 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高宗峰作为第一鉴定人,对永法鉴字(2006)283号鉴定结论,应承担主 要和所有责任。】
      5.《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九条第五款: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这里所指的视力都是矫正后视力,并非裸眼视力。永法鉴字(2006)283
号鉴定书中未注明杨的眼睛是矫正视力还是裸眼视力,杨金国现在凭其裸眼视力工作生活一切正常(能到四十公里外的单位上班,桐城市-青草镇往返,并负责单位后勤食堂购菜。能在夜晚自由的骑车等),杨的低视力一级和十级伤残的结论与实际事实不符。】
      6.根据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对申请方的鉴定申请决定鉴定后,应当根据诉讼类型和案件情识采取不同的方式选聘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刑事诉讼在侦查初期的鉴定由侦查机关直接聘请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进行鉴定。在侦查后期及诉讼中的鉴定则考虑申请方的意见。民事诉讼中进行鉴定委托要由人民法院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本人作为利害关系人一直不知情,杨没有与我协商鉴定事宜。我也没有到高宗峰给杨金国的鉴定现场,此次鉴定属违法和暗箱操作行为。】
      人体轻重伤的鉴定是在受伤当时就做,做的越早越能客观地证明伤情。
【杨于受伤当时就到桐城市公安局做了法医鉴定,鉴定结果轻微伤是客观真实的。】
      7.高宗峰和杨金国合伙诈病(伤).
【2006年7月26日,高宗峰私自邀请安徽省立医院袁华音走穴到桐城给杨做眼会诊,私分会诊费2000.00元,无收据且打白条,此白条现存于桐城市青草镇医院。高同意杨在住院期间中只挂床住院,人回家生话,在2006年9月2日我带杨到安徽省立医院经孟医师检查,眼睛一切正常高为什么不让杨出院?而在杨指使家人闹死我母亲后的第二天(2006年10月9日),高宗峰立即给杨办理了(2006年10月8日)出院等手续。】


      安徽省同德司法鉴定所违法证据:
      1.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中规定鉴定机构要有必要的鉴定仪器,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第五条(二)、(三)款规定。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九条规定,不执行国家标准。
【该鉴定机构没有一件法医临床鉴定必备的仪器设备。】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的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机关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的争议的,重新鉴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不能另行聘请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不是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但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
违法接受了桐城市人民法院的委托,在2007年4月28日接受对杨金国做重新鉴定,2007年5月15日出具了皖同评字(2007)第233号虚假鉴定书。】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未经我同杨金国商量选择鉴定机构,法院如何联系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我始终不知情,杨单方面到合肥同德司法鉴定所,我也始终不知情。】
      4.送鉴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所有司法鉴定机构应独立完成鉴定,不能以其他鉴定机构和单位的材料做鉴定。此次鉴定的送鉴材料是高宗峰的假病历,和杨金国提供的一张1980年虚假的工人体格检查表(体检表中姓名栏杨金国的名字是杨老婆复印时填写上去的),送鉴材料中无杨入院当天的CT检查单。】
      5.安徽同德司法鉴定书中多处错误,无严肃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道路两字重复出现两次,一个病人从住院到出院只有一个住院号,安徽同德司法鉴定书中杨金国的出院日期住院号和永正法医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中的出院日期住院号不符,非杨金国的住院号。出院时情况高宗峰给出的是VOD4.1,也就是0.12的视力。同德的鉴定书中出院时情况是0.1。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做为重新鉴定机构,对重新鉴定不认真负责。没有对杨金国的右眼进一步作检查,也没有用科学的方法和通过仪器再进行检查。仅根据高宗峰给杨金国的病历来做重新鉴定的,且随意给出鉴定结论并维持永正法医鉴所的鉴定结论:轻伤和十级伤残。
      6.根据《司法程序通则》中第九条规定: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采用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鉴定应执行国家标准,而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拒不执行国家标准。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1995年9月15日发布)的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中,明确规定一级低视力的标准: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永正法医鉴定所在未给杨金国做任何矫正视力的情况下就“鉴定”为0.1的低视力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同德法医鉴定所在未给杨金国做视力矫正的情况下“鉴定”为0.15的视力,并纳入低视力一级,也没有法律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3月14日发布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中关于眼残疾的评定,也同样采用我国制定的国家标准。】
【根据我国制定中国残疾分类标准,矫正视力0.15,应是属低视力二级,并非低视力一级。视力鉴定中明确标注要以矫正后最佳视力做为依据。杨金国凭其裸眼视力能在2007年3月份往返几十公里到单位上班,分工后勤正常地为食堂买菜等。】


      我在安徽省司法厅网站投诉举报了,安徽省安庆永正法医鉴定所高宗峰,违法私自接受司法鉴定,不以事实为根据,出具虚假鉴定结论。投诉举报了安徽省同德司法鉴定所,违反司法部关于鉴定机构仪器的配置标准,没有一件鉴定仪器出具虚假鉴定结论。举报周本谊做为重新鉴定复核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首资格低于高宗峰且违法鉴定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事实。2007年6月28日安徽省司法厅一行人到了桐城市,首先就到了桐城市人民医院即安庆永正司法鉴定所去了,后才找我做了一个简单的笔录,口头答复我:鉴定机构就是出具了虚假的鉴定结论,他们无法收回。那假人民币在市场流通,也无法收回了?我在2007年9月29日收到了,安徽省司法厅2007年8月27日制作的,司法鉴定人被投诉查处结果告之书。不客观认真地调查事实,就全部否定了我的举报。司法厅法制处已违反《安徽省司法鉴定人投诉查处办法》中第22条,受理投诉后60日之内办理结束的规定。我对省司法厅的处理不满意、不认可。并回信至省司法厅,提供两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违法证据,信中再次举报。直至今天再也没有任何回音了。这是上级司法机关有意包庇下级司法鉴定机构的造假违法行为,不认真调查处理,官官相护!后期如有鉴定委托等合法手续出现,纯属补办或造假。(我有书面材料和录音证明两家司法鉴定机构违法造假)
      我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无处伸辩,就在我心灰意冷,产生了民告不了官的想法,打算放弃时。看到2007年11月9日的法制日报上刊登了,《能力不断提高查违力度逐年加大 一批规章制度正在加紧拟定中》、《权威披露 中国司法鉴定管理现状》、《针对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投诉50%属实》等报道。司法鉴定的违法违规是普遍现象,司法部已引起了高度重视,也给我增添了坚持举报,终会得到公正处理的信心,我又一次次向各有关部门举报,我相信中央领导的公正严明,我深信司法鉴定失实、造假、腐败不会得惩。尊敬的各位领导和网友,请你们主持公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还我的清白,还法律的威严。


                                                  此致


敬礼!


                                                                                                                             安徽省桐城市青草镇水利站 徐建华
                                                                                                                                                           2008年2月24日
                                                                                                                                             电话: 0556-6061098
                                                                                                                                                      QQ: 380216870
电子信箱:ahtcxiaoba@126.com
网易博客:http://anqing231490.blog.163.com
【正义网http://www.jcrb.com/正义监督→在线投诉→正义论坛2007年11月17日,以“我的法律遭遇”为题发帖,该帖有部分相关证据。】
【中安在线http://www.anhuinews.com/中安论坛→时事评论→民生热线2007年11月18日以“桐城市人民医院眼科主任、安庆永正法医鉴定所主任法医师(高宗峰)违法事实。” 为题发帖。】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政府网http://bbs.tongcheng.gov.cn市民论坛发帖《安庆永正法医鉴定所,做人要厚道》有部分证据】 [ 本帖最后由 不懂法律 于 2008-2-24 21:0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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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桐城市司法腐败,不讲证所有意颠倒黑白。

杨金国伪造的1980年桐城县推荐工人体检表,姓名栏中的杨金国三字由杨的老婆复印时造假填写的。起诉书中杨金国的签名也是其老婆签写。答辩状中杨金国的签名是其本人真实的签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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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警察徐兵暴力开发房地产致使三人伤害案件看警察权力及督察制度

2007年10.14日晚,在安徽省涡阳县中医院附近发生了一起耸人听闻的伤害案件,一名醉醺醺的警察驾车拦截住一辆出租车,当时车上有3名乘客其中一人是在校高三学生(时候得知),只见那警察顶住出租车门,不让乘客下车,然后拿出手机打了一通电话,大约5分钟后,来了2辆汽车,下来10多个人,和那个警察说了几句话,那个警察拉开出租车门,几名乘客被强制拽下,然后进行殴打,令人发指的是,凶手竟然几人一伙,分别控制住3乘客,采用固定上身,拉住脚踝,拉直双腿,然后用约直径5公分的钢管猛烈击打3乘客腿部及身上,当场造成2乘客胫骨、腓骨骨折,另外一名被打成肋骨骨折并发肺挫伤(事发后经医院诊断后得知伤情,又得知有一名17岁男性是涡阳县第二中学高三学生),由于发生在晚上9点左右,路边有多人看到,但是敢怒不敢言,无人敢施救,直至冷静的路人拨打110后,可是戏剧性的的一面发生了,在110和派出所来了之后只带走3被害者,非但没有救治,而是送到派出所,对施暴者不闻不问。时至今日案件已经发生有4个多月了,案件已经早已移送刑警队调查处理,但此案件却毫无进展,打入凶手依然逍遥法外。经了解打人警察徐兵(涡阳县应急大队干部 警号:069899),与涡阳刑警队负责人周某某是涡阳公安局人人皆知的“死党”,其间缘由不言自明啊!进一步跟踪此案件得知,经受害者指认打人凶手为张杰(徐兵的小孩舅)等人,但是公安局的执法能力及效率,实在耐人寻味和费解,没有得到任何解释和结果。由于对公安系统失去信心,此案件已经反映到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院,期待这些执法机构能不在受到黑恶势力的干扰,公平、公正、公开的快速解决案件,还受害者一个公道,还涡阳青天白日,让百姓继续信任我们的政府,信任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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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为什么对反映的司法违法乱纪的事情为什么不回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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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想不明白:第一,国家执法公务员骂人是否应当包庇?我公开属名告某一个法官不文明执法怎么到现在无人调查?第二,我上发与该案有关连的判决书,而以"田家庵法院网民"上传鑫皇公司交通事故的判决书是不是对鑫皇公司的名益侵犯?第三,我个人只一户住宅价值五十多万,六万元执行标底,在房产局查封不准买卖我没有意见!可是你把我房子大门贴上封条大过年不让我进家门,是否合法?我家中东出现被盗或东西生酶谁承担法律责任?此做法是不是执行不作为????难到执法人员骂人就不能举报吗?还声称要.......!市民心声让市民发贴举报有什么意义?请求:杨书记,刘市长为民作主!为企业发展创造人文关怀环境!谢谢![/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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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起刑事案件的背后

安徽:一起刑事案件的背后
  安徽:一起刑事案的背后
    2008-3-19
    凤凰网 张东
  众所周知,企业性质是根据投资所有关系确定的,不是由企业管理人员的身份所确定,1993年12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了“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父子联手鲸吞560万利润?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型事裁定书(2007)69号”中对“父子联手鲸吞560万利润”作了这样的陈述:  黄自然1998年9月退休后被阜阳市房地产公司聘任为总工程师,黄自然的儿子黄清华被阜阳市政府办公室任命为阜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正科级)。2000年,原阜阳市华夏公司总经理夏某某找到黄自然,欲把华夏公司一块土地转让给该开发公司开发。2001年初,黄自然对黄清华讲,他以前为开发公司搞了好多工程,赚了不少钱,现在再为公司赚几百万元,自己也得不到,要求该工程由开发公司开发,自己操作、建账,工程利润不给公司,黄清华听后表示同意。2003年阜阳市国土资源局同意该块土地由开发公司以122.17万元向华夏公司定向收购。开发公司获得了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后,自2003年10月份开始施工,先后在该块土地上建了三栋楼房。工程于2004年12月全部竣工,除1号楼3套房屋和2号楼尚未出售外,其他均已销售完毕。2004年底,阜阳市政府办公室委托安徽金阳会计师事务所对开发公司进行专项审计。经审计,收支相抵后,该工程利润5650501.36元被黄清华、黄自然、尤燕占为己有。公诉机关同时指控,黄清华还涉嫌贪污公款10526元,受贿59000元;黄自然涉嫌受贿107500元。 二审维持了原判,分别给予黄自然、黄清华、尤燕(黄自然的小儿媳)7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黄自然、黄清华、尤燕三人均不服涉嫌贪污及受贿案,不服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阜刑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并依法提出了申诉。
  父子联手鲸吞了谁的产权?
   “父子联手鲸吞560万利润”一案所指的工程建设用地,是尤云、尤燕(黄自然的小儿媳)姐妹等人从收购阜阳市华夏公司的股权而初始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原属阜阳市华夏公司。2000年因阜阳市华夏公司无力经营,一些老干部股东纷纷要求退股,阜阳市华夏公司无资金可退,意欲转让股权和土地,便由尤云(深圳某公司的老总)等8人收购华夏公司的股权,并协议得到华夏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又因华夏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无法进行该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变更登记。 因华夏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失去开发资格和尤云也无开发资格,加之阜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因两年多未开发经营即将失去开发资格,故经协商尤云投资与阜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以阜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经阜阳市政府挂牌出让,尤云取得了华夏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购买阜阳市华夏公司的股权的出资是尤云委托尤燕支付,阜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并未投入分文资金。 尤云告诉笔者:“股权转让价款支付以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才发现华夏公司因没有工商年检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导致股权变更无法实现。尤云只好采取借壳开发公司进行开发,就与开发公司签定了共同开发颖东的合作关系,挂靠开发公司独资开发,开发公司收取管理费。开发公司以公开挂牌方式从土地局购得土地,在付清购地所有款项后,夏文树要求尤云的代理人尤燕给开具付兰英等6个人借款的七张凭据共60多万元,尤燕从没有见过这几个人更没有从这几人处借过款,就拒绝开具。夏文树就开出一张也是60多万元的收据,说一借一收是平的。” “阜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专项审计报告”查证该公司在2001-2004年财务账册未有收购华夏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的资金支付情况也无合同或协议。同时裁定土地出让金和工程建设投资是开发公司投资是错误的。 一位律师告诉笔者:《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中产权界定的六项标准,规定了“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但是,阜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从成立至经营,国家未投资,也不具备办法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产权界定的六项标准中任何一项可认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标准条件。二审裁定黄自然父子意欲占有的对象是尤云投资与阜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建设的工程,并非阜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的工程,其“意欲贪污罪”并没有充分界定资金来源。 如果真的这样,黄自然、黄清华父子联手鲸吞了谁的产权也就一目了然,他们的“贪污罪”也要打个问号了。
   小区开发的资金来源“姓公”?
该宗土地的出让金共122.17万元也完全由尤云支付,阜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支付分文。支付给阜阳市土地管理部门的30.1633万元土地出让金,是尤云的投资代理人尤燕借款以阜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支付的。尤云陆续投入400多万元投资于该工程建设,该工程建设所用资金也完全由其投资,阜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投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01年-2003年期间,资金周转困难,外欠债务近1000万元,职工工资只发70%是无力投资的。2003年底,开发公司卖掉京九大厦后有了资金。经开发公司会议研究决定并与尤云协商,开发公司购买北京路花园小区二号楼3-6层房屋。按照双方的约定,开发公司以借款形式支付购买二号楼3-6层房屋的费用。 一位法学专家告诉笔者: 该案二审裁定239万元是开发公司向花园小区工程的投资显然是错误的。二审裁定错误认定了尤云与开发公司的合作关系。按照2001年2月8日尤云与开发公司的协议,尤云投资,以开发公司名义进行开发,交给开发公司管理费,开发公司负责办理各项手续(包括土地使用证,规划证,施工许可证等等),这是开发公司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很明显,尤云与开发公司之间是合作关系。二审裁定依据表面形式上有关手续是以开公司名义,就认定是开发公司的工程,而否定工程的实际投资人是尤云的法律事实是错误的。
  贪污罪的主体不具备法定要件?
   安徽大学一位法学教授及尤燕的代理律师都这样认为:二审裁定适用刑法第382条认定三人犯有贪污罪,但该法条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而申诉人尤燕依法不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尤燕是阜阳市糖酒公司的下岗职工,不是阜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员工,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尤燕是受开发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开发公司的财产;相反则有充分证据证明尤燕是接受其姐姐尤云的委托作为北京路花园小区工程的投资代理人。尤燕作为投资代理人,不应承担因代理行为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尤燕作为北京路花园小区项目的投资人尤云的委托代理人,负责管理北京路花园小区工程开发的有关事宜。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不管本案中黄清华、黄自然的罪名是否成立,尤燕都不应当承担贪污罪共犯的法律责任。尤燕作为实际投资人的委托代理人,主观上不存在贪污开发公司所管理的国有资产的犯罪故意,在客观上也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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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阳近年来的出名,真是全国上下妇幼皆知了。说起阜阳,是人人摇头叹息,是人人心灰意冷,为什么?从上面这个案件就可以看出,阜阳不是一个讲道理的地方,不是一个讲法律的地方,投资者的这种不幸遭遇只能发生在阜阳,这是阜阳的悲哀,也是阜阳人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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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一个阜阳奇冤

天下奇冤----70多岁高级工程师黄自然一生清廉,却被判贪污罪的背后
天下奇冤---70多岁高级工程师黄自然一生清廉,却被判贪污罪的背后
阜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原总经理黄自然是原阜阳行署基建科干部,1992年由于机构改革,他组建了阜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国家没有投资,只是为了注册公司需要,行署财政局转了200万资金用于验资,半个月左右这200万资金又转回了财政局,是典型的“红帽子”企业。从1992起,黄自然一心只为工作。心血都用在公司上,从不计较个人得失,一直住在分的房子里,几十年家里一贫如洗,从不吃喝玩乐,看上去让人觉得寒心,退休后被公司返聘十余年,依返聘协议应领取16万多的返聘工资,由于公司经营困难,黄自然分文不取。他带领公司员工白手起家,没有用国家一分钱,不畏艰难困苦,不仅使公司生存下来,而且为政府解决就业、为国家纳税。凡是了解黄自然的人都知道,他秉性耿直、为人正派,从不向权势低头,也因此性格得罪了些人。一些人怀恨在心到处举报,开发公司的帐被政府等部门查了若干次也没有发现黄自然有任何问题。
1998年,阜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贷款、内部集资1000多万兴建了“京九大厦”,由于当时房地产市场不景气,价格低弥,大厦一直没有卖出。到2003年开发公司员工只发70%的工资,公司也因此无力承接、开发任何工程项目,两年多没有项目工程开发,公司面临着被吊销行业质资资格的危险。
阜阳华夏实业总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公司有块地(5亩多)在阜阳市火车站附近闲置多年未开发,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拍卖也未卖出,该公司股东大部分都是老干部,急于把地卖出,收回现金。2001年,深圳的尤云委托尤燕收购华夏公司股东股权,支付了股权转让金后,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才发现华夏公司已经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无法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这时尤云代理人尤燕和原华夏公司总经理找开发公司协商挂靠经营,开发公司为了解决行业质资资格不被吊销问题,同意尤云挂靠经营。于是,尤云投资以开发公司的名义买华夏公司拍卖的土地(经市有关部门评估、挂牌拍卖),独立经营、自主开发、自负盈亏,依协议开发公司只提供办理有关手续盖章,收取管理费。由于该土地曾租赁经营有纠纷,到2003年10月才收回,于是尤云投资开发三栋6层框架结构楼,至2006年3月黄自然、黄清华、尤燕被逮捕,2#楼未竣工验收。
黄自然、黄清华被捕后,又对开发公司的帐进行全面审查,仍没有查到任何问题,于是对尤云投资挂靠开发公司的项目下手,把未竣工验收的工程进行市场评估定价核定金额560多万,以黄自然、黄清华、尤燕“意欲贪污”560多万为由,判三人意欲贪污罪各7年有期徒刑。
从2001年开始至今,尤云投资400多万元到该工程,未收回分文,全部压在未竣工工程上。尤云投资由银行汇款、投资款收据等为证,开发公司未投资,由开发公司的历年审计报告为证。国有资产未投资,黄自然、黄清华、尤燕贪污谁的款???
尤云投资的该工程,开发公司从始自今,未派任何人参与管理和经营,所有参与该工程人员没有一人从开发公司领取过工资,尤云挂靠开发的项目咋就成了国有资产?
尤云投资400多万元,到目前为止,阜阳市有关部门无人问津,投资的项目被认定为国有资产没收!这不是应了阜阳当地的说法“开门招商、关门打狗”了吗?还有“阜阳没有共产党!”这全国人民都知道!
帖子 3 精华 0 积分 5 经验 3 徽币 0 阅读权限 10 注册时间 2008-3-29 查看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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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奇冤——阜阳下岗女职工无辜被判刑被关押被判刑

尤燕是阜阳市糖业烟酒公司的下岗职工,尤燕生在阜阳长在阜阳也在阜阳工作,下岗后作为姐姐在阜阳投资的一个项目的代理人,没有白天黑夜的精心勤奋的工作着。从收购土地股份开始,其间的图纸设计、项目审批、工程质量、等等,尤燕是历尽艰辛!在项目没有竣工的时候,投资没有收回的时候,2006年春天,尤燕,一个弱女子就被突然以“涉嫌诈骗”抓走,抓走以后的罪名几经变换,最后2007年底二审以“意欲贪污,贪污未遂”维持原判判刑7年。
阜阳,一个可怕的地方,一个制造冤假错案的地方!还有谁敢到阜阳来投资?一个不讲法律不讲道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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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人都知道,以前,阜阳的阜南县曾经因为招商引资没有完成任务而处分了两名局领导,这样的处分很快被暴光,上了焦点访谈,国家总理进行了批示,南方周末报上刊登了。在这样的情况下,阜阳的主要领导慌了,象救火一样上北京上省里去扑火,赶紧的给两位局长恢复原来的职位,赶紧的处理了阜南县里的领导。
试问:如果阜南的蒙冤的局长如果没有那么大的反映,他们的事情能得到解决吗?试问:如果阜南县里被处分的替罪羊也有背景,会被处分吗?从这里就可以看的出什么是与非,什么对与错,是以有没有权利为依据的。
在阜阳,洲官可以放火,百姓都不要点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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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的天下奇冤中的黄自然老工程师在阜阳市政府办公室工作已经30多年了,黄自然退休以前,从阜阳行署到阜阳市的历任领导都是认识和知道黄自然的为人的。黄自然的清廉和正直是有目共睹有口皆碑的,现在黄自然遭到陷害和非人的折磨被判重刑关进了监狱,是谁高举霸主的鞭子做下了这样滔天的罪行?做这样事情的人是已经丧失了人格和人性,是连兽性都没有的,心肠太狠毒太毒辣了,真真是披着领导外衣的禽兽,残害人民群众的刽子手。这样的刽子手一直盯着这个案子,拍着胸脯要求检察院起诉,厚这脸皮要求法院给予重判,延着刽子手的面目要求2审法院维持原判,甚至在申诉期间还利用手中的权力设置阻力和障碍。如此残害这个案件的三位无辜的当事人,丧尽天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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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的天下奇冤中的黄自然老工程师在阜阳市政府办公室工作已经30多年了,黄自然退休以前,从阜阳行署到阜阳市的历任领导都是认识和知道黄自然的为人的。黄自然的清廉和正直是有目共睹有口皆碑的,现在黄自然遭到陷害和非人的折磨被判重刑关进了监狱,是谁高举霸主的鞭子做下了这样滔天的罪行?做这样事情的人是已经丧失了人格和人性,是连兽性都没有的,心肠太狠毒太毒辣了,真真是披着领导外衣的禽兽,残害人民群众的刽子手。这样的刽子手一直盯着这个案子,拍着胸脯要求检察院起诉,厚这脸皮要求法院给予重判,延着刽子手的面目要求2审法院维持原判,甚至在申诉期间还利用手中的权力设置阻力和障碍。如此残害这个案件的三位无辜的当事人,丧尽天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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