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督促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法尽快结案的报告
尊敬的汪利民院长:
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伪造证据,对我公司(安徽金仕达医疗用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恶意诬告,企图霸占我公司财产,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06年8月8日受理该案件至今,已一年零六个月,大大超过了一审审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的法律规定,未作判决,请领导跋冗关注,督促尽快依法判决;如无法判决,国风必须撤诉,以避免我公司因遥遥无期的恶意诉讼而最终陷入破产的绝境。
我公司与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30日以增资扩股方式,对我公司旗下的合肥金仕达制药有限公司进行改制,我方以土地、厂房、品种参股,企业更名为安徽国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我公司和王娟占47%的股份,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占53%的股份。
国正药业运转近三年,2006年8月8日,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捏造事实,炮制虚假证据,通过合肥市中级法院提起对我公司及王娟的出资进行诉讼(案号:〔2006〕合民二初字第99号),同时查封了我公司房产)。接着,国正药业董事长张继凤违法强行承包经营国正药业,并将国正药业货款存入其个人账户,公然霸占企业利益。
因原告国风集团所提供证据属伪造,理由不足,若依法判决则对财大气粗、一惯专横跋扈的国风集团不利,所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受理该案件至今,已一年零六个月,大大超过了一审审限的法律规定。同时,对我公司提出的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复议申请,也迟迟未予及时审查。由于案件久拖不决,致使我公司房产迟迟无法解封(贷不到款),给我司资金运作和经营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现企业生产难以正常进行,处于半停滞状态,三分之一职工被迫裁撤,长此下去,我公司必将被案件拖垮。
有鉴于此,提请省高级法院领导主持公道,督促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尽快依法结案,同时,依法追究张继凤恶意霸占股份公司利益的责任。
安徽金仕达医疗用品(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附8份相关资料复印件)
1、原合肥金仕达制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变更设立国正公司批复及营业执照
3、 “出资不实”案件诉状及律师代理词
4、原合肥金仕达制药公司验资报告(深鹏所验字(2003)174号)
5、原合肥金仕达制药公司验资报告(皖正信验字(2002)565号)
6、承包经营责任书
7、张继凤要求客户将货款汇入其个人账户的公函
8、产经内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