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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热线”--省政协委员汪利民做客中安在线

本主题由 辞世歌 于 2008-2-14 13:06 解除置顶
民事审判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但是民事审判工作复杂琐碎,容易出现法律适用不统一、各地差异大、发展不平衡等方面的问题,请问我省法院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有哪些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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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涉诉信访工作的形势比较严峻,省法院也开展了一系列集中处理涉诉访问题会战和联合接访工作,效果比较明显,能不能跟我们介绍一下这方面工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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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一年,您对全省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有什么要求和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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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案子超过了诉期,何时才能判决,是否还会枉法判决
谁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国投新集公司劳动争议调查

淮南市凤台县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投新集”)职工代表向记者反映,他们所代表的职工与国投新集劳动争议一事,因凤台县劳动局袒护企业,共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申请仲裁受阻,从去年9月一直不停的努力,久久不予立案,在国家、省等多方压力下,1月16日,国投新集主动履行了寥寥一点,远远低于应补偿标准。职工继续上访,又在多方面压力下,虽于4月中旬受理了该案,但多数职工被拖的失去打官司信心,参与打劳动官司的职工“淘汰”掉六分之五,最终只有104名职工立上案,还得不到公正裁决。仲裁庭上,开庭不到10分钟,面对职工的指控,凤台县劳动局仲裁人员和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及其法务代理人均认可,庭审中一派和气,对职工的指控没有疑义,遗憾的是,仲裁裁决书竟然冷不防冒出满满6页纸纯属虚构的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辩称,驳回了职工的申诉请求。职工们又诉至凤台县法院,现在已经受理,判决如何?人们拭目以待。据了解,这个仲裁裁决书内容是凤台县委常委会研究后,与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杜撰的。稳定压倒一切,为此,记者进行了调查。调查中发现,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送给凤台县劳动局一辆帕莎克轿车,牌号为皖D-78992,凤台县劳动局领导得到的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回报就更多,这就是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胜诉的原因。博弈劳动法规 榨取职工血汗据查明,国投新集公司1000余名职工都是由于该公司开煤矿占用了土地以后,进入该单位工作的,最高工龄17年,平均工龄10年以上。这些职工在工作中,无双休日、无假日,每天工作超过8个小时,其工作强度毫不夸张地说远远超过该公司所谓的正式职工,公司竟然称他们为点工,工资从每月75元到120元、180元,直到2005年11月在职工呼声日益高涨的压力下才勉强涨到230元,远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加班报酬锱铢不付(每人每年加230多个班)、社会保险分文未缴,而如今,这些职工全部于2006年12月31日被公司扫地出门。职工代表认为,国投新集公司的所作所为不仅严重违返了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而且已经践踏了作为一个企业经营者良知的“底线”。劳动局袒护企业 劳动者申诉无门职工代表王先生介绍说,2006年9月13日,职工代表将情况向安徽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宣林厅长反映,得到宣厅长的关注,批示“认真调查处理”。凤台县劳动局不把宣厅长的批示当成一回事,任由国投新集胡作非为。 2006年10月18日,职工代表在等待无望的情况下,依法向凤台县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该局有关人员却以有领导批示、仍在协调为借口拒绝受理劳动仲裁申请。无奈,职工代表聘请的律师将申诉材料用邮政快件寄至凤台县劳动局,得到的回复令人啼笑皆非——《凤台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暂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职工代表认为,“暂不予受理”之说,恐怕在全国是独创,因为仲裁条例上只有“受理”或者“不受理”的规定,所以“暂不予受理”是凤台县劳动局的别出心裁。职工代表指出,《信访条例》第21条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仲裁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按信访案件受理,然而,凤台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却以厅长有批示为由,不按劳动仲裁受理,是违反劳动法规和信访条例的。那么,厅长批示让凤台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不按劳动仲裁受理了吗?令职工代表费解。据职工代表介绍,凤台县劳动局不受理,故意拖延时间,公司恶意散布谣言,蛊惑动摇职工的心,瓦解职工代表的力量。这几个月来,公司几乎每天造一个谣,在职工会议上造职工代表的谣,虚假承诺,故意制造混乱,职工代表忙于维权的同时,忙于辟谣。职工代表的一言一行曾经受到了公司的密切监控,甚至收买淮南市公安局的警察溜职工代表家的墙根,公司一度派经警在职工代表住家四周日夜转悠。国投新集公开在大小会议上扬言将不惜一切代价打击报复所有参与投诉的职工。职工代表呐喊,“我们要回我们该得的同工同酬劳动所得,我们要回公司欠我们的加班工资,我们要回我们应该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龄补足、劳保福利等劳动保障。为什么凤台县劳动局袒护他们?国法也管不了了?” 劳动局以权代法 职工们强烈抗议 “凤台县劳动局‘暂不予受理通知书’称正在调查处理中,待有处理文字结论后,不服,再申请仲裁。其实,‘暂不予受理通知书’出台之前,凤台县劳动局根本没介入调查处理该案。”职工代表抱怨说,凤台县劳动局不介入调解处理,凤台县劳动局却按照国投新集公司单方面的所谓“处理意见”,要求职工代表接受。因为所谓“处理意见”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凤台县劳动局不敢给书面“处理意见”,仅是写在纸上,让职工代表手抄,“处理意见”遭到职工们的强烈抗议。职工代表于2006年11月20日给凤台县劳动局以书面回复—— 对凤台县劳动局处理意见的回复凤台县劳动局:王士斗等600多人与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凤台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为“行政案件”处理,令我们费解。对于贵局目前提出的处理意见,王士福、王献兵等代表人已汇同本案其他职工一方当事人,共同予以讨论、协商,达成的意见如下:一、关于加班工资问题。贵局的意见是:按实际工龄(最早自1995年1月1日起算)按照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每年赔偿四个月。我们认为: 1、同意按照实际工龄(最早自1995年1月1日起)计算加班工资。1995年之前的加班权当无偿奉献,学习雷锋了。 2、不同意按照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工资。因为按同工同酬计算有参照标准,我们所从事的岗位在国投新集的所谓正式工中有同类工种。工作中,所谓的正式工歧视我们(在新集我们被称为低人一等的“点工”),虽然工种相同,脏累险的差使都有我们干。国投新集多次出台岗技工资标准,所以我们要求按同工同酬计算合法合理。现在,国投新集将原称谓“点工”的我们,改称为正式工人,更应该按同工同酬支付我们的工资。 3.按实际工龄最早自1995年1月1日起算,按照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我们不能接受。因为在《劳动法》没出台之前,《宪法》以及相关劳动法规明确规定劳动者享受同工同酬待遇,所以应按实际工龄计算同工同酬。《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规定:“在企业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原合同制工人与本企业内的原固定工应享受同等待遇。”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更明确指出:“《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4、对于每年补偿4个月工资的意见,我们认为,根据每年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折算(不含妇女节、青年节、建军节),每年应补238天的加班工资(每月上21.46天为满班),折算为11个月,至少每年应赔偿不低于10个月的工资。二、关于最低工资标准问题贵局的主导意见是:不同意同工同酬的意见,主张按照同期最低工资标准补齐,对于25%的赔偿不予认可。我们认为,同工同酬的标准是用人单位明确规定的,对此我们凭什么让步?25%的赔偿是法律规定的,要我们让步有法律依据吗?以权代法我们不接受。三、对于社会保险问题。贵局的意见是,将企业应缴、个人可以获得的部分返还给个人,对此意见,我们愿意接受。如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我方以上意见,我们将依法维权到底!!! 代表人:××× ××× ××× ×××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凤台县劳动局对职工代表的回复态度暧昧,执意按照所谓的“处理意见”,要求职工接受,遭到职工们的强烈反对。依法申请仲裁受阻,凤台县劳动局凭什么不受理?2006年12月18日,职工代表委托律师和凤台县劳动局论理,要求按照同工同酬处理这起劳动案件,该局劳动监察大队陈队长态度强硬的说,温家宝总理有批示可以给你们按同工同酬处理,但温家宝只给你们批同工同酬两年。律师当即追问陈大队长:“温家宝的批示在哪?拿来给我看看”。 陈大队长把他办公桌上的资料翻了一遍,没“找到”温总理的批示,面对职工代表的追问,陈大队长拍起了办公桌嚷嚷:“你们不是来处理问题的,是来抬杠的……”结果,不欢而散。 2006年12月31日,受害职工们结束了与国投新集公司的劳动关系。凤台县劳动局何时才能依法按照劳动仲裁受理,何时才能得到公正裁决?今年1月9日,职工代表委托律师和凤台县劳动局论理,面队法律,该局劳动监察大队陈队长无言以答,恼羞成怒,只好用拍桌子代替回答问题。 1月16日,国投新集在各种压力下,主动履行了寥寥一点,远远低于应补偿标准。职工不服,继续上访,凤台县劳动仲裁办李主任答复:可以受理,一人一案,每人仲裁费60元。职工代表去立案时,仲裁费变成了每人320元。职工代表凑足每人带着320元仲裁费到凤台县仲裁办立案时,告知每人一案,但每人都得到场。按照凤台县仲裁办李主任的约定,4月9日,百名职工每人带着320元到凤台县劳动仲裁办立案时,李主任却不在仲裁办,李主任在电话中说:“我在海南游玩,要下周一,每人520元仲裁费,再来立案”。职工代表聘请的律师发函给凤台县劳动仲裁办,要求集体受理,提出不能一人一案。1月16日,凤台县劳动仲裁办才做集体受理。可是,折腾了9个月,当初600余人要求仲裁,几经折腾,职工代表和职工无不精疲力竭,最终只剩下104人打官司了。职工们担心,他们仲裁请求按照同工同酬补足工资差额、加班工资、社会保险等,事实上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人人皆知的,怕凤台县劳动仲裁枉法裁决,不支持合法请求。 4月12日开庭,仲裁庭上,开庭不到10分钟,面对职工的指控,凤台县劳动局仲裁人员和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及其法务代理人均认可,庭审中一派和气,对职工的指控没有疑义,遗憾的是,5月14日,仲裁裁决书上竟然冷不防冒出满满6页纸的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辩称,驳回了职工的申诉请求。调查中发现,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送给凤台县劳动局一辆帕莎克轿车,牌号为皖D-78992,凤台县劳动局领导得到的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回报就更多,这就是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胜诉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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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督促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法尽快结案的报告


 


尊敬的汪利民院长:


      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伪造证据,对我公司(安徽金仕达医疗用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恶意诬告,企图霸占我公司财产,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06年8月8日受理该案件至今,已一年零六个月,大大超过了一审审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的法律规定,未作判决,请领导跋冗关注,督促尽快依法判决;如无法判决,国风必须撤诉,以避免我公司因遥遥无期的恶意诉讼而最终陷入破产的绝境。


      我公司与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30日以增资扩股方式,对我公司旗下的合肥金仕达制药有限公司进行改制,我方以土地、厂房、品种参股,企业更名为安徽国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我公司和王娟占47%的股份,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占53%的股份。


    国正药业运转近三年,2006年8月8日,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捏造事实,炮制虚假证据,通过合肥市中级法院提起对我公司及王娟的出资进行诉讼(案号:〔2006〕合民二初字第99号),同时查封了我公司房产)。接着,国正药业董事长张继凤违法强行承包经营国正药业,并将国正药业货款存入其个人账户,公然霸占企业利益。


因原告国风集团所提供证据属伪造,理由不足,若依法判决则对财大气粗、一惯专横跋扈的国风集团不利,所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受理该案件至今,已一年零六个月,大大超过了一审审限的法律规定。同时,对我公司提出的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复议申请,也迟迟未予及时审查。由于案件久拖不决,致使我公司房产迟迟无法解封(贷不到款),给我司资金运作和经营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现企业生产难以正常进行,处于半停滞状态,三分之一职工被迫裁撤,长此下去,我公司必将被案件拖垮。


       有鉴于此,提请省高级法院领导主持公道,督促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尽快依法结案,同时,依法追究张继凤恶意霸占股份公司利益的责任。


 


安徽金仕达医疗用品(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附8份相关资料复印件)


1、原合肥金仕达制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变更设立国正公司批复及营业执照


3、 “出资不实”案件诉状及律师代理词


4、原合肥金仕达制药公司验资报告(深鹏所验字(2003)174号)


5、原合肥金仕达制药公司验资报告(皖正信验字(2002)565号)


6、承包经营责任书


7、张继凤要求客户将货款汇入其个人账户的公函


8、产经内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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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今年两会会上您最关心的是哪些方面的问题呢?
   
    汪利民:我们最关心的是安徽的发展以及安徽的民生问题。整个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为我们未来五年的发展勾画了一个非常美好的蓝图,应该说我们的发展机遇非常好,厚积薄发。另外就是民生的问题,因为安徽经济基础比较薄弱,民生问题现在比较多。所以《政府工作报告》更多的关注民生,有18项民生工程。
   
    主持人:其实我们说了,您是在法院工作的,网上有网友想请教汪院长:法院的工作应该如何公开透明,让我们老百姓了解的更多。在这方面法院采取了那些措施?具体的效果怎么样?
   
    汪利民:法院的公开主要就是审判的公开,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们一直抓公开开庭审理。所以现象除了纯粹的程序审以外,都是要公开开庭的。公开开庭的审理案当事人是可以去旁听的,有些有影响的案件还有媒体采访。公民就通过这些方式来了解案件的进程。即使有些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他的判决也是公开宣判的。结果也是想公众公布的。公众很方便的了解法院审理的情况。另外现在各级法院相应的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很多有影响的案件判决书我们都在网上公布。比如知识产权的生效裁判文书,全国的都是向社会公布的,有可以检索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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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风干的猪皮 于 2008-1-28 10:00 发表 今年开始实施《物权法》,我们知道现在老百姓买房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和开发商之间的纠纷,物权法对于这一块帮助有多大,老百姓碰到什么情况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汪利民:过去有关物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不少,但是《物权法》相对来讲比较系统。特别是过去法律没有规定的,比如房地产官司,物业管理方面,物业纠纷这一块的有不少新的规定。比如大家前一段时间讨论最多的“车位”的权力问题,物业用房的“权索”问题等等。差不多所有的和物权相关的当事人不能很好的协商解决,都是可以到法院进行诉讼的。
    现在这一块,我们最高法院也在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诉讼方面的一些程序性的规定,更加方便大家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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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诸神的黄昏 于 2008-1-28 10:00 发表 《劳动合同法》可以说和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请简单解读一下,现在许多单位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而与员工重签合同,这样做合法吗?如果不合法,单位的员工应该怎么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汪利民:如果原来的合同未满,重新签订就是违法;如果原来合同时间已满重新签订应该说还是可以重新签订的。但是这里面不排除有一部分企业,从短期的角度讲,为了避免和劳动者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所以重签《劳动合同》以此规避一些法律的规定。我想这些可能会随着我们对《劳动法》的更加的认识,更加的规范会逐步的少一些。其实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长期的稳定的用人关系,这不仅是对劳动者有利,对用人单位、对企业也是非常有利的。因为一个熟练的工人,可能不是简单的增加一点工资能买来的。所以现在很多的猎头公司盯住的就是熟练的人员。因为短视而把一些熟练的员工签订短时的劳动合同,那么对于劳动者来讲,短时的劳动合同我跳槽的风险也小得多。所以说很多事情是双刃剑,有人要解除合同,我们还是从合同上、从法律上来了解自己的权利。如果确实是单方面擅自解除、违约了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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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oyoy 于 2008-1-28 10:01 发表 从05年开始,安徽省首批人民陪审员已经开始工作,人民陪审员是如何选出的,如何工作的,他们的工作有什么样的效果和意义?


汪利民:全国人大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决定出来过以后,就是从05年全面的加强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和管理,全省现在已经有一两千的陪审员在岗位上。人民陪审员通常是由各有关单位推荐,也有公民自荐的。通过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门审核过以后,然后由同级人大、由基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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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选的陪审员应该有一定的标准吧?    
    汪利民:有标准,基本标准就是年满23周岁。陪审员和法官一样要审判案件的,要有基本的年龄限制,基本的文化水平;倒不一定要求文化水平很高,最起码是中学毕业,一般是大专以上的学历,还有就是品行端正。没有受到法律、纪律严重处分的人,自己又热衷于这样的工作。
    因为陪审员实际上就是“民间法官”,按我们的制度他的品行是非常重要的。我们通常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或者刑事案件可以由陪审员和审判员工作组成。在审理案件的过程当中,陪审员的权利和审判员的权力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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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什么样的案件需要陪审员参与?
   
    汪利民:第一审通过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就是一个法官独任审判的案件。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在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如果当事人要求有陪审员,我们可以从基层随即抽取。而且陪审员有时候能为我们做很多的工作,他既参加审理,又具有民间的身份,这样的话,他们有时候为我们协调一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做一些调解工作起到我们专职法官意想不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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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如果我想做人民陪审员只要到当地的所在辖区的法院去申请就可以是吗?
   
    汪利民:是的。你申请,法院根据你的情况,如果符合;还有一个就是我们和西方不一样,他是公民只要愿意当陪审员的都可以,然后随即抽取。我们陪审员有个任命程序。一般的跟案件的数量要配备,一般和法官的数量基本相当或者略多一点。你申请,然后法院审核,审核过以后提请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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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电话:我想咨询院长几个问题。我在安徽阜阳,我们家的人因为一个刑事案件三个人都被判了很重的刑。我的父亲是个退休老工程师,退休以后给一个开发公司打工,在这个时候一个亲戚在阜阳投资了一个项目,他对这个项目技术上给予了一点指点。项目没有竣工、投资没有收回,这三个人全部以贪污罪判了七年刑。这是一个大冤案,我们阜阳人都知道。
   
    汪利民:这个案件现在在什么程度?二审判过了吗?
   
    热线电话:这个案件教到阜阳市检察院以后,人家不愿意受理这个案件。同时当地政府下达一个文件,对这个案件进行定性,在实施不清司法机关都不能定性的时候,您定性说三个人合伙贪污了项目。你想项目还没有竣工,怎么贪污?
   
    汪利民:因为具体的案件,可能我们短时间交流,我们有个时间限制,短时间限制很难说清楚,如果你认为原来生效的判决存在着认定实施不清的情况,你依法再次申请。如果案件还没有判决。
   
    热线电话:已经判决了。二审判决,终审经过调查说,这个认定实施是错误的人,人家准备放人,但是这个时候我们的市委领导出面干预。这算违法吗?
   
    汪利民: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可以申请再审。
   
    热线电话:这种判决是不是错误?
   
    汪利民:如果你认为原来的二审判决有错误,可以申请再审。
   
    热线电话:我听说再审程序挺困难的?
   
    汪利民:对不服判决的事情,我们要复查,通过复查认为符合法定程序,或者是实施不清,我们可以认同。如果复查过以后认为再审理由不充分,可能会通知你们不能再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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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法院判决书显示,错案多于对案,为什么?检察官的错案追究过真的,法官判错了。。。。上诉。。。。。有的上级法院纠正下级错误,判了个对的,有的打了十年官司,依然冤沉大海,请汪院长谈谈法官怎样才能改变现有的不良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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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听汪利民院长接听电话,感到很是亲切,回答也是满意,网上搜下资料,
不搜不知道,一搜下一跳啊


汪利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
  1964年6月生,安徽祁门人。1984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法学学士学位。
  1980年9月至1984年7月在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学习。1984年7月至1985年1月任安徽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干部。1985年2月至2000年12月任安徽省经济律师事务所(1995年更名为安徽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室主任、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2001年1月至2002年3月任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2002年4月至今任现职。
  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第八届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第九届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0岁北大毕业!!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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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TJOY 于 2008-1-28 10:05 发表 现在4月份新的民事诉讼法就要实行,对于现在普遍存在的申诉难的现状能不能得到改观?有没有具体的针对性的措施?


汪利民:《民事诉讼法》去年下半年通过的修改,4月1号正式实施。这次修改两条,一个是解决民事案件申诉难的问题,另外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申诉难的问题,最主要的是把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进一步明晰具体化。原来的只有四项,现在扩大成13项;13项分别有,比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以再审。还有原判决裁定基本实施缺乏证据证明的,或者是原判决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或者原判决认定证据未经指正的;还有原判决裁定却又措施。还有审判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还有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不是因为规则于自己的原则不参加诉讼,比如没收到通知,不知道开庭时间。就是不是自己的原因故意不来诉讼,该种也可以再申请诉讼。还有就是剥夺当事人辨认权的,还有就是判决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等。有些判决是以原来的判决作为基础,因为《民事法》规定,被生效判决裁定证明的实施是不需要指正的。本判决是以前面的判决作为基础判的,前面的判决被撤销了,这个判决也应该撤销。
    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提出的申诉只要符合以上条件当中的任何一项,法院就应当允许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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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跨学科了 于 2008-1-28 13:11 发表 农民工的维权案件如何办理?有的农民工没钱打不起官司怎么办?


农民工维权案子这几年法院很重视,社会各界也很重视。通常像这样的案件,我们的法院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起诉了以后,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这样的案件通常我们都是缓交或者免交诉讼费。即使交诉讼费也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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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盖帽,两头翘,吃过原告,吃被告,谁不给吃都不照,律师也遭(法官)掏腰包。”是对法官的真实写照。汪院长怎样看待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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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杀虫剂 于 2008-1-28 13:14 发表 我想去法庭旁听一些案件的审判过程,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汪利民:法院在工作日几乎每天都有开庭,只要年满18岁的公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申请旁听的都可以;有意旁听的可以关注法院的公告栏。另外旁听的时候,通常要带上自己的有效证件,证明自己的身份、年龄、事由。如果不是那种社会关注度特别高,旁听人员很多的案件,又不是涉及到个人隐私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要去旁听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到了法院以后随时都可以旁听。
    有些案件关注度很高,整个空间有限那恐怕就要事先发票,就要提前预约了。其他情况下,随时可以去申请旁听。但是有一点,旁听案件的当事人应当遵循法庭制度。不能携带危险品进法庭、不能喧哗,甚至不能接听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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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王小妞 于 2008-1-28 10:09 发表 以前许多人害怕去法院打官司,主要觉得耗不起那么多的时间和精力,现在法院在精简程序,提高效率方面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汪利民:法院现在一个就是很多简单的案件实行速裁,这是一块,快审、快结、快立案。另外一个就是说,受理过案件以后,我们现在加大调解,使当事人争议不是很大的,容易取得一致意见的,通过法院的协调解决纠纷和矛盾,这样的话调解了以后,一旦调解生效过以后案子进入二审,这样的话,就是说相应的占用的时间就会少一些。然后是解决打官司难的问题,去年国务院也颁布了《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整个诉讼费用也降下来了。虽然我在法院工作,但是我并不认为所有的纠纷都要通过法院来解决,很多事情当事人互相之间沟通一下、协商一下,或者找共同的熟人、共同的组织在协调解决,我想这样解决纠纷既不伤和气、成本又低廉,而且还很快捷。当然有些纠纷相持不下,或者认为通过民间的处理方式没有保障的情况下,这种情况选择诉讼,我们法院就会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办事方针,公正的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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