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对阜阳此案进行重审
我的叔叔黄自然是一位有着50多年党龄的退休高级工程师,叔叔走出 校门就来到了阜阳,为了阜阳的建设事业兢兢业业工作了几十年,贡献了自己毕生的精力.我的弟弟黄清华是开发公司的经理、工程师,妹妹尤燕是阜阳市糖业烟酒公司的下岗职工,通过全国统一考试的经济师和统计师。叔叔、弟弟和妹妹都是遵纪守法、勤奋好学的人。2006年3、4月份,叔叔、弟弟和妹妹被抓走关押直到判刑,我见证了一个天下奇冤形成的过程。 一、裁判书的认定 1、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叔叔、弟弟和妹妹被抓走关押,现在又被判了重刑。起诉书说到尤燕:“被告人尤燕,2001年3月21日因涉嫌诈骗被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被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26日阜阳市公安局以尤燕涉嫌贪污移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在说到贪污时写到:“经依法审查查明:三被告人共同贪污阜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北京路花园小区工程利润5650501.36的事实”“黄清华、黄自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尤燕意欲占有开发公司的工程利润5650501.36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2、2007年2月16日的(2006)南刑初字第187号判决书写到:“被告人黄清华作为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黄自然在接受国有企业委托,经营国有财产期间,分别利用职务便利,与被告人尤燕相互勾结,意欲占有国有公司资产,经评估价值5650501.36元。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黄清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黄自然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尤燕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黄清华、黄自然、尤燕在接到判决书的同时就提出了上诉。 3、2007年10月10日的(2007)阜腥终字第69号判决书写到:“上述人黄清华、黄自然、尤燕在经营国有财产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与上诉人尤燕相互勾结,意欲占有公司财务价值5650501.36员,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但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辩护词中的事实 1、企业性质是根据投资所有关系确定的,不是由企业管理人员的身份确定,阜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从开办到经营国家没有投资分文,也不具备〈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六条标准。是典型的“红帽子企业”,公司没有国有资产。开发公司是阜阳市人民政府开办的企业,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三令五审对政府开办饿企业必须全面整顿、清理、脱钩的情况下居然能够生存至今,可以看出开发公司不是一个合法的经济组织。 2、判决书认定的黄清华、黄自然、尤燕意欲占有的花园小区是私人公司挂靠开发公司建设的工程,不是开发公司建设的工程。(1)本案所指的花园小区建设用地,是尤云、尤燕等人从收购华夏公司的股权而初始取得。(2)购买华夏公司饿股权是尤云出资委托尤燕支付,开发公司没有投入分文资金。(3)因华夏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失去开发资格,加之开发公司因2年多未开发经营即将失去开发资格,故经协商花园小区项目挂靠开发公司开发。(4)该宗土地的出让金122.17万元完全又尤云支付,有汇款凭证为证,开发公司没有投入。(5)工程建设所用资金完全有尤云投入,有汇款凭证为证,开发公司没有投入。(6)花园小区的工程项目报建和审批手续、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建筑发包、工程款和财务结算等都是尤燕办理,在花园小区项目上开发公司没有投入任何人力物力。(7)尤云、尤燕挂靠开发公司的花园小区建设工程,有双方订立的协议。该协议具备法定的成立生效的要件,应当予以认定。(8)判决是以花园小区未售出的房产,经过评估估算价值,换算三人贪污公共财产的数值的。就是说,贪污侵占的不是公共财产货币资金,而是房屋产权。有于该小区项目工程没有全部竣工,没有验收和最后结算,这表明未售出的房产包含着投资成本,这样没有清算的工程项目,如何就明晰成三人侵占的资产? 3、本案从起诉到审判均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 从起诉书指控当事人贪污5650501。36元的数额看,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应有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管辖。本案有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管辖,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程序违法。 4、黄清华、黄自然、尤燕不具备构成贪污的法定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 判决适用的刑法第382条认定三人犯有贪污罪,但该法条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侵犯恶毒对象是公共财物。而开发公司不是国有企业,而是“红帽子企业”,花园小区项目是私人挂靠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工程,不是公共财物。因而,黄清华、黄自然、尤燕不构成贪污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开发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建设资金;或者一方提供开发资质,另一方提供建设资金等形式,均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形式,其性质合法,受法律保护。本案的尤云投资事实清楚,投资关系确定,应当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不能因为挂靠了开发公司,不能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项目在开发公司名下,认定贪污侵占性质。 宗上所述,本案的判决违背事实,违反法律,程序违法,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三、建设和谐社会首先要做到司法公平 由于种种的原因,在“以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司法不公”依然存在着。透过司法的天平,人民可以看到我们的社会距离和谐还有多远的距离。不让一个好人受委屈,让好人一生平安,应该是司法机关的责任,也应该是立法的出发点。我们党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每一个案件的审理也都在人民的关注之中,如果司法不公使得好人受委屈受冤枉,将会使得当事人伤心使得旁观者寒心的。谁没有父亲母亲?谁没有幼小的孩子?谁不贪恋着家庭的团聚?谁不向往着亲朋的相会?将心比心,换位思考一下,怎么能够让司法的天平再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