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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 建议对阜阳此案进行重审

本主题由 weilai 于 2008-5-27 15:17 解除高亮

建议对阜阳此案进行重审

我的叔叔黄自然是一位有着50多年党龄的退休高级工程师,叔叔走出 校门就来到了阜阳,为了阜阳的建设事业兢兢业业工作了几十年,贡献了自己毕生的精力.我的弟弟黄清华是开发公司的经理、工程师,妹妹尤燕是阜阳市糖业烟酒公司的下岗职工,通过全国统一考试的经济师和统计师。叔叔、弟弟和妹妹都是遵纪守法、勤奋好学的人。2006年3、4月份,叔叔、弟弟和妹妹被抓走关押直到判刑,我见证了一个天下奇冤形成的过程。 一、裁判书的认定 1、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叔叔、弟弟和妹妹被抓走关押,现在又被判了重刑。起诉书说到尤燕:“被告人尤燕,2001年3月21日因涉嫌诈骗被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被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26日阜阳市公安局以尤燕涉嫌贪污移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在说到贪污时写到:“经依法审查查明:三被告人共同贪污阜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北京路花园小区工程利润5650501.36的事实”“黄清华、黄自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尤燕意欲占有开发公司的工程利润5650501.36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2、2007年2月16日的(2006)南刑初字第187号判决书写到:“被告人黄清华作为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黄自然在接受国有企业委托,经营国有财产期间,分别利用职务便利,与被告人尤燕相互勾结,意欲占有国有公司资产,经评估价值5650501.36元。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黄清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黄自然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尤燕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黄清华、黄自然、尤燕在接到判决书的同时就提出了上诉。 3、2007年10月10日的(2007)阜腥终字第69号判决书写到:“上述人黄清华、黄自然、尤燕在经营国有财产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与上诉人尤燕相互勾结,意欲占有公司财务价值5650501.36员,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但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辩护词中的事实 1、企业性质是根据投资所有关系确定的,不是由企业管理人员的身份确定,阜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从开办到经营国家没有投资分文,也不具备〈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六条标准。是典型的“红帽子企业”,公司没有国有资产。开发公司是阜阳市人民政府开办的企业,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三令五审对政府开办饿企业必须全面整顿、清理、脱钩的情况下居然能够生存至今,可以看出开发公司不是一个合法的经济组织。 2、判决书认定的黄清华、黄自然、尤燕意欲占有的花园小区是私人公司挂靠开发公司建设的工程,不是开发公司建设的工程。(1)本案所指的花园小区建设用地,是尤云、尤燕等人从收购华夏公司的股权而初始取得。(2)购买华夏公司饿股权是尤云出资委托尤燕支付,开发公司没有投入分文资金。(3)因华夏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失去开发资格,加之开发公司因2年多未开发经营即将失去开发资格,故经协商花园小区项目挂靠开发公司开发。(4)该宗土地的出让金122.17万元完全又尤云支付,有汇款凭证为证,开发公司没有投入。(5)工程建设所用资金完全有尤云投入,有汇款凭证为证,开发公司没有投入。(6)花园小区的工程项目报建和审批手续、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建筑发包、工程款和财务结算等都是尤燕办理,在花园小区项目上开发公司没有投入任何人力物力。(7)尤云、尤燕挂靠开发公司的花园小区建设工程,有双方订立的协议。该协议具备法定的成立生效的要件,应当予以认定。(8)判决是以花园小区未售出的房产,经过评估估算价值,换算三人贪污公共财产的数值的。就是说,贪污侵占的不是公共财产货币资金,而是房屋产权。有于该小区项目工程没有全部竣工,没有验收和最后结算,这表明未售出的房产包含着投资成本,这样没有清算的工程项目,如何就明晰成三人侵占的资产? 3、本案从起诉到审判均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 从起诉书指控当事人贪污5650501。36元的数额看,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应有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管辖。本案有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管辖,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程序违法。 4、黄清华、黄自然、尤燕不具备构成贪污的法定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 判决适用的刑法第382条认定三人犯有贪污罪,但该法条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侵犯恶毒对象是公共财物。而开发公司不是国有企业,而是“红帽子企业”,花园小区项目是私人挂靠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工程,不是公共财物。因而,黄清华、黄自然、尤燕不构成贪污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开发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建设资金;或者一方提供开发资质,另一方提供建设资金等形式,均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形式,其性质合法,受法律保护。本案的尤云投资事实清楚,投资关系确定,应当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不能因为挂靠了开发公司,不能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项目在开发公司名下,认定贪污侵占性质。 宗上所述,本案的判决违背事实,违反法律,程序违法,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三、建设和谐社会首先要做到司法公平 由于种种的原因,在“以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司法不公”依然存在着。透过司法的天平,人民可以看到我们的社会距离和谐还有多远的距离。不让一个好人受委屈,让好人一生平安,应该是司法机关的责任,也应该是立法的出发点。我们党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每一个案件的审理也都在人民的关注之中,如果司法不公使得好人受委屈受冤枉,将会使得当事人伤心使得旁观者寒心的。谁没有父亲母亲?谁没有幼小的孩子?谁不贪恋着家庭的团聚?谁不向往着亲朋的相会?将心比心,换位思考一下,怎么能够让司法的天平再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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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案件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成为一句空话,在建设和谐社会“以法治国”的今天,只要还有这样的事情发生,还有这样的冤枉存在,和谐就还很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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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闷,阜阳的司法机关看来是长不大了,最近几年一直在腐败,真的没办法。看来你只好走上访或新闻的路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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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是一个盛产腐败的地方,在那里有关系有后台才能打赢官司, 光有理是打不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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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存在着“天下奇冤”,是阜阳的悲哀啊,黑暗! [ 本帖最后由 月光轻盈 于 2007-11-6 20: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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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一直在研究而这个帖子,多少看懂一些。阜阳是个让人失望的地方,阜阳的司法可能也给人这种感觉,不知道哪一天能有人站出来为楼主伸冤,在这里自己先投楼主一票,祝你好运,祝你家人好运,祝整个事情有个完美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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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各位的仗义执言!谢谢祝福!我的叔叔是一位70多岁退休多年的无职无权的高级工程师,被陷害蒙冤以至于此,让人寒心!有这样的奇冤存在,何谈和谐? [ 本帖最后由 为人民 于 2007-11-12 15: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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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寿县:一国企土地被“打包”分割 安徽寿县:一国企土地被“打包”分割 一个国有特困企业的国土使用权,连同其主管局的部分国有资产,被一个改制后的集体企业非法占有;一个抛开党组集体研究的方案而暗箱操作的《房地产分割合同》居然叫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案经一审法院公正判决,却又被二审法院驳回并拒不受理;受害企业几年上访竟然无人问津;一边是胆大妄为、手眼通天的权势“尊贵”,一边是无权无势、欲苦无泪的弱者群体。 分 家 地处安徽省寿县古城南门外黄金地段的寿县建材建筑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隶属于寿县乡镇企业局。1990年,该公司通过划拨方式取得了位于寿蔡路北侧、寿县粮贸大厦东侧的一块面积为569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建设了砖瓦结构房屋38间。 1995年,该公司的主管单位——寿县乡镇企业局将属于该公司的临马路砖瓦门面房拆除,建了一座5层综合大楼,建筑面积2376.60平方米,后又建楼后平房7间,因其占用建材建筑公司的土地,该公司多次向县企业局提出异议,但因对方是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此事终无结果。 至此,形成了这样一种格局:这座大楼建成后,大楼及附属建筑物产权属寿县企业局,土地使用权仍属寿县建材建筑公司。 上个世纪90年代初,寿县乡镇企业局经申请后由金融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了“寿县乡镇企业局金融服务所”,并在该局建成的“综合大楼”拿出三间门面房给金融服务所作为经营场所。1998年底到1999年初,根据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该局所属的金融服务所归口到县农村信用联社管理,更名为“寿州信用社”。 2001年7月2日,寿县乡镇企业局向县政府请示寿州信用社房地产移交问题,欲将建筑面积为1470平方米的综合大楼20间楼房及7间平房移交给寿州信用社。7月4日,寿县县政府作出同意批复,300多万元国有资产被划归信用社所有。但是,当时的县领导不知是真不知情还是另有隐情,被移交的房屋实属县乡镇企业局国有资产,该房屋所在地的土地所有权则属于乡镇企业局直属的建材建筑公司所有(依土地使用权证为据)。 分 割 在向县政府请示的前几天,(即2001年7月5日),寿县乡镇企业局个别主要领导私下与寿州信用社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分割合同》,该合同抛开企业局党组成员多次集体研究形成的将一楼三间营业房和二楼东头四间大楼20间房及7间平房、属于寿县乡镇企业局建材建筑公司所有的国有1375平方米(另有平房及院落占地800多平方米)土地分割给寿州信用社,当时约定了寿州信用社补偿寿县企业局房价款仅39万元。 2001年7月9日,寿县乡镇企业局主要领导以单位名义发通知给寿州信用社,要求寿州信用社抓紧时间办理有关手续。因建材建筑公司欠交职工社保金,将土地使用权抵押在寿县社会劳动保险所,土地变更登记未能成功。但寿县乡镇企业局被“分割”的部分房产户主则变成了寿州信用社。 纷 争 乡镇企业局建材建筑公司就土地被侵占一事与信用社展开了两年多的争吵,一直希望通过有关部门协调未果,最后无奈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把乡镇企业局、寿州信用社一并告上了法庭。2004年4月28日,寿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寿县乡镇企业局与寿州信用社签定的房地产分割合同中,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约定条款无效,建材建筑公司将该案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寿州信用社,寿州信用社付给建材建筑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寿州信用社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上诉至六安市中级法院,当年8月29日,六安市中级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建材建筑公司起诉的二审裁定,其依据的理由是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法院不管的事情再次推到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2004年10月29日,寿县人民政府在统一规划的情况下,将属于寿县建材建筑公司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并答应按规定给予补偿。至此。这起由“分割”引起的案件看上去似可“摆平”了。 事实上,这起长达几年的官司,在二审法院卡了壳,理由是“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于是撤销了一审判决。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作为原告的建材建筑公司的诉求无理,不过是使事情更加复杂化而已。二审判决下达后,建材建筑公司曾向寿县县政府、六安市委、市政府甚至省人大投诉要求解决此事,但至今仍石沉大海,杳无音信。县政府的承诺也未兑现。 眼下,这家县办国有企业虽然已归属县经贸委管辖,但几经折腾,现已濒临破产,职工们怎么也闹不明白:企业分家本应公平、公开、公正,而上级主管部门——企业局党组当初研究、制定了可行的方案,个别领导竟置党纪、国法于不顾,背着企业局党组擅自更改方案另搞一套,县政府居然又批复同意了那份暗箱操作的《房地产分割合同》,到底谁是这起案件的始作俑者? 注:一、“寿县乡镇企业局”现已撤销,时任局长戴超现任县药监局局长,其下属企业“寿县建材建筑公司”现已归并至寿县经贸委管辖。 二、本文依据一、二审法院原始审判资料,并参照相关法规及投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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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冤枉事希望有关部门给予关注解决,也好让人民看到法制社会不是纸上谈兵,看到建设和谐社会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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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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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失望的不仅仅是阜阳吧 中国的体制 使得司法不公的现象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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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是典型的具有“阜阳特色”的冤案,这与当官的所说的阜阳形象大相径庭,听说那里在搞新形象宣传,没想到阜阳还有这样的事情出现,希望安徽最好杜绝这样的事情,希望阜阳最好杜绝这样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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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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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楼主,支持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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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乡的耻辱

家乡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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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莫须有"的罪名今天又有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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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16日的(2006)南刑初字第187号判决书\年10月10日的(2007)阜腥终字第69号判决书,这是哪个地区的判决书?(南刑初字\阜腥终字) 是尤云、尤燕等人从收购华夏公司的股权而初始取得.尤云是谁?
回头发现你,不见了,突然我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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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刑初字和阜刑终字是阜阳的刑事判决书。   尤云是投资者。 [ 本帖最后由 为人民 于 2007-11-30 16:4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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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的天下奇冤,希望有人切实的过问。希望“法制”社会真正实现以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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