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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怎样请律师 (转)

本主题由 ShowTime 于 2008-9-22 14:26 移动

打官司怎样请律师 (转)

当事人在打官司的时候,都想聘请律师作代理人或辩护人,以使自己在诉讼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可是,怎样聘请律师?这里也有学问。 一要审查资格。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因此,当事人在请律师时,一定要审查律师的资格,看其是否有律师执业证书。 二要了解机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请律师要到律师事务所,以便了解一下律师所在的执业机构。因为律师法有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三要签订协议。聘请律师要签订书面协议,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特别是对聘请律师费用更不要马虎,一定要言明打赢了官司和打输了官司各是多少钱,一审费用和二审费用又分别是多少,都要在协议上写得清清楚楚,并在付款时要求出具收据。 四要授权明确。有的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虽也填写了委托书,但不明确授权范围。认为只要付钱给律师,一切都由律师来处理。因此,有的当事人根本不出庭,不了解案件进展,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不清楚。孰不知,由于授权不明产生的法律后果,授权人是要承担责任的。 五要慎重付款。有的当事人对律师的话深信无疑,只要律师要钱,他都毫不在乎。一审官司打输了,律师提出上诉,他不加考虑,一一照办,交了上诉费,再交聘请律师费,一点儿不心疼。特别是对律师提出的请办案人吃饭和找人疏通关系等社交活动费更是大方,往往倾其所有。一旦官司输了,方大梦初醒,直呼上当,后悔莫及。因此,对律师索要的按规定应收取的正当费用以外的所谓活动费一定要加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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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瞎忽悠”住房改革“两重天”

红头文件“瞎忽悠”住房改革“两重天” 一位退休教师的“房改”遭遇 寿县一位退休教师自1991年参加工作,直到上世纪未退休时,始终没有享受到住房福利,现在每月要自付二、三百元钱租用社会上的房子。 这位张姓退休教师原在寿县城区一中学任教,还是学科骨干、县教育局学科教研会理事,为教育事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1998年3月,他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的号召,被选派到该县双桥镇任镇长助理,在农村的三年里,他几乎每天深入田间地头、农民家里、镇办企业,为支农工作付出了辛苦的汗水。 三年下派生活结束后,由于不谙官场某些潜规则,他并没有得到某些部门领导的赏识,更没有得到妥善安置。更让他伤心的是,自己在原校的一间瓦房也被校方收回分给别人了。当他找校领导要求解决时,他被告知“现在学校房子紧张解决不了,你只有等房改,到时没有房子的可得到一笔补贴。”历来相信领导的他只好等待了。1995年至1996年,他曾参缴一年的住房公积金,后来因退休也被停办了,说是退休人员不需要交纳。 一晃又是几年,到了2000年初,寿县县委、县政府联合下发了一号文件,内容是为了贯彻国务院和省里关于住房改革、实施货币化分房的若干规定;2001年初,该县再次下发一号文件,内容是对前次一号文件的若干补充规定。这两个“一号文件”均要求务必传达到县直各基层单位,而他向学校领导询问此事时,校领导竟回答:“不知道,也没见到文件”。无奈他只好去教育局咨询,一位分管副局长不奈烦地告诉他:“这个会我去开的,我没向下传达”。一句冷冰冰的话把他气得浑身发颤。紧接着他又找县住房改革领导组,有关领导告诉他:恐怕要等到县财政有钱了才能解决。但事后他了解到:县直机关大大小小的官员都兑了现,这钱又是哪来的? 这位有着几十年教龄的退休教师就是搞不懂:此事关系到我国住房制度的重大变革,有关领导竟不向基层传达,这不是截留上级政策吗?更为滑稽的是:口口声声说是县财政困难的某些官员,自己竟然率先将属于自己的好处兑了现,而全县许多无房退休教师们得到的都是“空头支票”。 据张老师介绍,近日他曾打电话向省房改办反映此事,一位工作人员在向寿县有关部门询问后答复他;寿县财政确有困难,省房改办目前无法介入此事?他心里纳闷:县财政困难,怎么当地机关干部他兑现就不困难了,兑现退休教师住房补贴又有困难了,这不是明摆着忽悠老百姓吗?想到自己工作多年,福利分房的蛋糕他没享受到,现在住房补贴又无法兑现,自己长期掏腰包租住别人的房子,这样的日子何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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