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诉 状
申诉人:党新国 男 1971年1月4日出生 汉族 河南省开封县人 农民 住河南省开封县罗王乡邱堤寺村。
委托代理人:陶文森,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枞阳县邮政局,住所地:枞阳县枞阳镇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金小胜,局长。
申诉目的:申诉人不服(2007)枞民一初字第1125号民事裁定书(中止诉讼)。依法申诉,望上级机关责令枞阳县人民法院恢复审理,给申诉人一公正判决。
申诉事实和理由:2007年9月23日被申诉人枞阳县邮政局在给所谓的“党新国”办理存折开户时,违反国务院个人存款制,未进行联网核查所谓“党新国”的身份证件,致使犯罪嫌疑人利用假身份证办理了存折和银行卡,给申诉人造成近10万元的存款被骗,申诉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目前没有侦破。
2007年10月12日申诉人以储蓄合同存款纠纷,起诉枞阳县邮政局,2008年5月4日开庭审理,(时间已超过六个月时间)。2008年6月4日枞阳县法院作出裁定中止诉讼,我认为该裁定存在以下错误:
1、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先刑事后民事,于法无据。
2、申诉人起诉的是枞阳县邮政局违法给所谓的“党新国”办理开户手续(存折)存在重大过错。
3、申诉人已于案发当天向枞阳县公安局报案,目前仍没有任何线索,案件侦破遥望无期,公安机关侦破不了枞阳县邮政局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惩罚,申诉人的损失得不到赔偿,枞阳县法院实际是在纵容邮政局的违法行为。
4、10万元的款是向亲戚朋友借的,目前得不到赔偿,有家不能归,债台高筑,在外流浪,躲避债务。
实际上枞阳县法院的裁定是地方保护主义,损害申诉人的合法利益,当我接到该裁定时,彻底绝望,故特向你们反应申诉,责令枞阳县法院恢复审理,给申诉人一个公正判决。
此 致
申诉人:党新国
代理人:陶文森
2008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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