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折商品也要“三包”
天气转凉,许多夏令商品又到了换季、打折时节,很多商家加大了广告宣传,推出诱人的促销活动,跳楼价、亏本价、清场价的喊声络绎不绝。对于消费者来说,趁换季打折淘到一些物美价廉的商品,也不失为一种很好的选择,但有些商家却动机不纯,企图趁换季打折之际混水摸鱼,将一些劣质商品售出。
宋女士不久前在长江中路一家鞋店买了一双品牌凉鞋,原价398元,因换季和尺码不全,打六折后只要238元,宋女士买回去后只穿了七天,鞋子的后跟松动了,宋女士马上找到专卖店要求实行“三包”。然而店家却说发票上已经印有“打折商品概不退换,”经核实发票后的确这样。宋女士非常生气,认为她在买的时候并不知道,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一定要到合肥市工商局12315中心讨个公道。
打折商品就不需要“三包”?根据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店家必须保证所出售的商品的产品质量,打折商品不同于处理品,同样要实行“三包”。12315中心告知消费者:不仅打折商品同正常商品一样要实行“三包”,就是赠品如遇到质量问题店家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2315中心 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