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广大农民工依法追索工资,最高人民法院8月30日公布司法解释,明确劳动者以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者以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为,已经不是劳动纠纷而是明确的债权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其实是依法对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对农民工凭工资欠条追讨工资的情形按劳动争议案对待的错误做法的矫正。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才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这里附加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等于剔除了农民工附属的获得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就是说,农民工如果要获得赔偿金的,按法律规定,必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有能力支付工资而拒不支付,致使劳动者为此耗费大量时间、精力,有的甚至因为拖欠行为造成生活十分艰难。如果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将不能弥补劳动者的损失,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完全保护,也不利于杜绝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和惩戒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而且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可见,农民工只有在追回拖欠的工资时,同时获得赔偿金,才是对农民工权利的完全维护。
当然,作为权利农民工可以放弃获得赔偿金的权利。然而事实上,现实的艰难已经让农民工获得赔偿金成为一种“奢侈”的权利,而望而却步。所以,如果要确实维护农民工的完全权利,还期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跟进,让农民工的赔偿金随着法槌的声响落到实处。
来源:《北京青年报》